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这种情况,他的监护人毫无疑问是妻子,但必须是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妻子。如果该盲人跟父母一起生活,而且没有结婚。父母就是他的监护人。如果妻子与其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妻子就不再是该人的监护人了。
一、办理结婚证的准备
1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不用带复印件。
2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有自己的集体户口页原件。
3结婚双方的合影
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
4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
结婚双方本人必须一起到民政局,民政局办事人员会询问结婚是否为本人的意愿,所以一定要本人到场。

二、办理结婚证的流程
1填表
去民政局登记结婚要先填写《婚姻申请表》,两个人都要填的,主要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工作,是否头婚等信息。
2照相
填完表之后,工作人员会给准夫妻照相,是贴在结婚证上的二寸照片,为了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一定要控制好面部表情,保持微笑。
3婚检
登记处工作人员会给登华律网小编双方各一张体检单子,这个体检一般是在当地妇保院进行,是免费的,现在结婚登记不要求必须体检,但是为了优生优育,检查一下也无妨的,检查内容主要是一些妇科和男科的常规项目,看看有没有不适合结婚的遗传因素什么的。
4盖章
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照片、婚检单全部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照片贴在鲜红的结婚证上面,打印好内容,盖上大红章,这样“新鲜”的结婚证就出炉了。
三、办理结婚证注意事项
1选择良辰吉日
结婚登记是一个喜庆的日子,所以一定要选择好时间,找找老黄历或者在网上提前查查哪天比较适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讨个吉利哦。一般办理结婚证都在上午,所以一定要早点去,不要太晚。因为办理结婚证通常中间还要做婚检,所以一定要早上早点去拍照。
2材料准备齐全
办理结婚证一定要准备好夫妻双方的资料,主要资料包括以下方面: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相片3张。这里要特别提示,户口本上面一定要有章,特别是夫妻姓名那一页上面一定要有户籍章。如果没有也没有关系那样很可能办不了结婚证。
3拍照注意事项
办理结婚登记时,拍结婚证件照片非常重要,男女一定要穿正装比较合适,不要穿休闲衣服,结婚证可以要保存一辈子的,所以如果穿得非常休闲就不太合适了。所以切记拍照当天男方和女方一定要穿着得体,拍结婚照片一般9元,每个地方可能不太一样。
4登记注意事项
一般办理结婚的地方在户口所在地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结婚登记处,先填写二张申请表,男女各一张,然后再将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婚检报告、照片三张一起交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先审核相关证件,然后再正式办理。
婚姻登记指南
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一)双方均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提供双方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婚姻登记员将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其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终止办理程序。
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将请当事人的亲友与婚姻登记员进行交流和证明其真实情况,同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存档。
对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符合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但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3、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4、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可以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但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6、什么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7、哪个机构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8、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应到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地址:南京市太平路82号长城大厦,咨询电话:025-84510099
9、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的;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10、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结婚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的,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提供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12、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当事人可以自己重新签订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13、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4、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15、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补发给当事人新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16、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17、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在江阴市南街200号(市老年文化活动中心)8楼。
办公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夏令时下午2:00—5:30);周六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休息。友情提醒:为了您能顺利办理登记手续,请于下班前一小时到达。
亲亲 您好 鉴于聋、哑、盲人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对于这类人员,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聋、哑、盲人需其自主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愿;办理离婚登记的聋、哑、盲人,需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对于不能正常交流的聋、哑、盲人办理离婚登记,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议其去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对于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并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并按指纹。
对于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按当事人口述代为填写《声明书》并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后,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完成登记中的签名并按指纹程序。证明材料要经盲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并按指纹后存档。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对整个登记流程录音录像,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录音、录像载体进行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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