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结婚十年离婚彩礼退不
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一般情况下,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发生结婚彩礼返还纠纷,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很快就解除了,这本身就是对双房家庭的的一个伤害,如果彩礼返还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退还彩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彩礼的支付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需要退还彩礼的情况和相关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双方就赔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彩礼,这是合理的行为。
金婚是指结婚的第五十年,银婚是指结婚的第二十五年,这种称呼婚姻的方式的来源于欧洲的风俗,结婚后的每一个纪念日都有不同的名称,也有不同的象征意义。
一、金婚的含义。金婚是指结婚的第五十年,寓意双方的感情和金子一样牢固。两个人一起经历五十的共同生活,彼此经历了不少的风风雨雨,感情也得到了升华,所以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像金子一样散发着光芒,是非常珍贵的情感,就和金子一样难得,这也是金婚的含义。
二、银婚的含义。银婚是指结婚的第二十五年,之所以把结婚二十五比喻成银婚,那是银器在人们收目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古代银子还是一种交流的货币,所以在人们看来银器本身拥有着永恒的价值,就像二十五年的夫妻情感,也是自带永恒价值的。另外,因为银器的特性,它会越擦越亮,也寓意夫妻双方之间虽然还是偶尔会有点小摩擦,但这些小摩擦却是他们感情的升温剂,可以让他们的感情变得更好,生活也会更加幸福。
三、珍珠婚的含义。一般来说,结婚的第三十年被称为责珍珠婚。在西方人看来,珍珠是维纳斯身上的一滴露水,它被认为象征光明和希望的珍珠,更是由诸神的眼泪变成,所以显得特别神圣,珍珠婚也表示夫妻双方能携手共度此生,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就像呵护珍珠一般。
四、除了金婚、银婚、珍珠婚之外,每一个结婚纪念日都有不同的名称,不同的象征意义。如:第一年是纸婚(意思是一张纸印的婚姻关系,比喻最初结合薄如纸,要小心保护!)第二年棉婚,第三年皮革婚,第四年丝婚,第五年木婚,第六年铁婚,第七年铜婚,第八年陶婚,第九年柳婚,第十年锡婚。
一般是不能退还的。因为结婚十年意味着双方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因此一般是不能要求退还彩礼的,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双方可以就退还彩礼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决定。
一、如果结婚十年离婚彩礼退不
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一般情况下,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发生结婚彩礼返还纠纷,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很快就解除了,这本身就是对双房家庭的的一个伤害,如果彩礼返还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退还彩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彩礼的支付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需要退还彩礼的情况和相关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双方就赔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彩礼,这是合理的行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