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民政局可以领结婚证吗

节假日民政局可以领结婚证吗,第1张

节假日民政局一般是不可以领结婚证,但特殊情况除外。

1周末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民政局工作人员不上班的,可以选择周一至周六办理

2根据规定,各市各婚姻登记处已经从4月1日起实行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开展婚姻登记

3另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记照常办理

4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上午上班时间是:0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是:14:00--17:30,周末不上班,除有特别情况需要加班的除外

5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需要上交上级的材料在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内不能或不可能完成时,需要加班等)时星期六星期天才会上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如果是民政局登记时写错,可以持是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婚证查档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如果是婚后更改姓名,可以在户口簿添加曾用名,或者应当出具公安局提供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1、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2、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 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更改一致再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4、如果是民政局写把结婚证姓名错了,你们可以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到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或现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

5、如果是你们结婚登记后更改了姓名,你们可以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到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或现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

6、由于在婚后更改过身份证上的姓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样,会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时遇到麻烦。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一般不需要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前述的取消费用包括结婚登记费用。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各婚姻登记处已全部取消婚姻登记证书9元钱的工本费。免去的9元,不仅包括结婚证的工本费,还有离婚证的工本费也全部免除。对于结婚证照相和材料复印等一些服务性收费不是强制性的,市民可以选择自备照片,自行复印材料,所带照片只要符合尺寸就可以。现在办理结婚登记领结婚证不要钱,是免费的,已经取消了结婚登记行政收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法律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第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第三条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律主观:

婚嫁必须是在入职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才有。如果先领证再入职的,是没有婚假。在领证的时候都不是公司的员工,也就无法享受婚假,因为领证的时候不上班,已经相当于享受婚假了。

法律客观: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法律分析:可以到当时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开一个婚姻关系证明,和结婚证有同样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大家拿到结婚证书是不是喜欢好好研究下、感受一下呢不仅如此,还喜欢将不知道、觉得很有意义的地方弄个明白,就像 结婚证号 ,大家就想了解这个号码的组成部分是哪些,它们的含义是什么呢,结婚证号与人的区别在哪里呢根据结婚证号可以查婚姻情况吗想了解这些内容就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结婚证号 组成部分及含义

1 结婚证号组成部分

现在的证号是没有出现中文的,是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代表的含义也是不一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例如, 结婚证号 是Jaaaaaa-bbbb-cccccc的话,J就是“结婚”的简称,衍生下:L表示“离婚”;BJ表示“补办结婚”;BL表示“补办离婚”。字母J后面就是数字了,六个a表示行政区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可知每一位数字均有独特的含义,这六个阿拉伯数字也是非常重要的。四个b表示的是新人登记的年份。六个c表示的是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这样看来,结婚证是独一无二的哦,是不是觉得很有纪念意义呢!

2 结婚证号的含义

为什么需要这个证号呢其实这个字号就像一个身份,这样独一无二的身份就像你们的爱情一样是唯一。对于登记机关来说,有了这个证号,他们可以查询到新人的婚姻情况,如果出现丢失的情况,也可以及时调出信息。同时这个 结婚证号 还可以辨别真伪,所以不是随便的人就可以查到新人的婚姻状况哦。此外,结婚证属于个人隐私,不能轻易泄露,有效防止他人盗用等等。

根据证号可以查婚姻情况吗

1是可以的查的,但是需要有查询的原因下,并且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如果当事人因为有事情没有办法来到现场的话,就要办理委托书,还需要正规的机关单位进行公证后才能查询。因为结婚证是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不能轻易泄露,所以查询是非常的麻烦的。

2现在还不能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哦,所以大家不要上网时被骗了。现在全国还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网站,这和个人隐私也有很多的原因。目前,新人可以通过网址进行结婚证领取前的预约,而不能通过网站进行查询,当然婚姻登记处可以通过内网进行查询,如需查询请看第一条。

我结语:拿到结婚证的激动心情我也是能够理解的,将 结婚证号 弄清楚的好奇心我也表示能够理解,那看完文章之后大家有没有 结婚证号 的组成部分及含义弄清楚呢就我们个人而言是无法通过婚姻登记内网进行查询婚姻状况的哦,具体的做法我都有简单的提到,希望上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哦。

你好 不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必须到男女双方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结婚证需要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一、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按照身份的不同,应持所就提交的证件。

二、申请结婚人的不同身份所应提交的证件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相关法条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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