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女孩与澳门男孩结婚证咋办理

大陆女孩与澳门男孩结婚证咋办理,第1张

中国内地居民同澳门居民可以在中国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女)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在民政局填写)。

办理结婚登记的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你们结婚后你可以去你办港澳通行证的地方申请探亲签注,这个探亲签注能让你能够多次往返澳门,每次最长在澳门停留3个月。但不能在那工作,不能享受本地居民的福利,仅仅是能待在那。

2你要得到澳门居民身份证前提是:注销内地的户口,并取得公安出入境机关发给你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就是俗称的“单程证”。然后凭借“单程证”到澳门相当于移民局的机构申请“澳门居民非永久身份证”,这时你可以在当地找工作,和除了不能选举特首和申请特区护照外几乎所有当地居民的权利。持有“非永久身份证”满七年后可申请“永久身份证”,这时你就可以选举特首和申请特区护照了。除此之外没有捷径。

3积分应该是你和你老公结婚后,从你们到你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当地出入境登记那天开始算起:一般算法是,每过一天算01分,当达到一定的分数后,你就可以向你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单程证”了。据我所知,和港澳居民结婚申请前往团聚的,一般都要一百多分的,也就是说,至少都要结婚3年才能排队等到。

4这个和你成为澳门居民没有关系,只和你们结婚后去公安出入境部门登记等候的时间有关系。

5同上。

6已经回答。注意“单程证”---"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平时大家去旅游用的“内地居民来往港澳通行证”可不是一回事啊。

目前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结婚的政策就是这样,一般都要等个3年到5年的,你耐心点吧。记得结婚后尽快去你当地公安出入境部门登记申请团聚的手续,让他们开始计分哦,这个分他们是不会自动算的。祝你们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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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的补充问题:

结婚证你领一次就够了。澳门和大陆的结婚证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你怎么能领两次结婚证呢?

因为你申请到澳门定居手续都是在大陆办的,我个人认为结婚证书最好还是在大陆领取吧。和港澳居民结婚双方要带哪些文件,你最好去咨询下你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比较妥当。

领到结婚证后,你要去的地方不是管你户口的派出所,而是你家当地市(县)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具体要提交哪些文件,那里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

听起来是比较麻烦和复杂,不过如果你真想去澳门投靠你老公的话这是必须走

的程序和等待啦。

从你结婚拿到单程证(3到5年)成为澳门非永久居民,然后非永久居民转成永久居民(7年)怎么着都要十多年的。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 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A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B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A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B 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 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C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 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 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 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 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 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 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 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 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如果您是大陆人,在澳门注册结婚,想回到大陆生活,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1 准备好您的结婚证明文件(结婚证、身份证、回乡卡等)。

2 拿着您的结婚证明文件到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申请赴澳单程证。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排队等待,时间会根据当地申请人数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申请人数多的话就需要排队等待更长时间,反之则可能需要较快地完成。

3 申请到赴澳单程证后,您可以持单程证和澳门配偶的证明文件到澳门入境处办理逗留许可。

4 获得逗留许可后,您可以回到大陆生活。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流程,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律师,了解更详细准确的信息。

领取结婚证一共有四个步骤: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要符合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生必须年满22周岁,女生必须年满20周岁。

2、自愿结婚

双方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必须应完全出于自愿,其中不可存在任何威逼利诱的成分。

3、不能近亲结婚

当事人双方不可为直系亲属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可结婚。

4、均无配偶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上均无配偶。

法律分析:1、国内居民:(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2、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2)无配偶证明(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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