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构成破坏军婚罪会被判刑,否则不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如果尚在转业期间,意味着其仍是军人身份,依然受上述条款保护,即配偶一方单方面要求离婚的,如果军人不同意,便无法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不受上述限制。另外,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等也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军人在转业期间可以离婚,但如果是配偶单方面要求离婚,且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法征得军人同意是不能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个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军人一方出轨,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起诉到法院,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军人配偶一方的出轨,则第三都涉嫌“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女方收到婚孕调函后,到单位或居委会开具并给未婚未育证明盖章。填写部队寄过来的政审表并盖章。带上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和各种证明及复印件,买车票去部队。然后,领着婚检表去所指定的医院进行婚检。接着,拿到部队同意的结婚介绍信,拍照并填写军婚同意表。最后,带上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及介绍信,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领结婚证。1、女方收到婚调孕调函,去单位或居委会开未婚未育证明,盖章,填写部队寄来的政审表,盖章2、带身份证,户口本,各种证明及复印件,领婚检表去指定医院婚检(必须检)3、拍照,填军婚同意表等,拿部队同意结婚介绍信4、带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介绍信去民政领取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和 军人结婚 的好处如下:军(1)人在部队接受的教育,决定了,他们其中大部分人,责任感强、富有牺牲精神、能干脏活累活。我老公虽然只有周末能回家,但我可以说,我们家90%以上的脏活累活,都是他干的。刷马桶、掏下水道、打扫厨房、收拾垃圾等等。我在 北京 居住,见多了衣着光鲜、一副职场精英范儿的男生,但跟他们深入接触,就会发现,在家里,他们的责任感就是多赚点钱,但一定不想多干点活儿,宁可花钱请阿姨,也不会想要自己动手。但婚姻关系中,总有那么点俩人都不大想做、或者不适合交给外人去做的事情,而且,你的丈夫做,跟小时工阿姨做,对你而言,感情上的收获是不一样的。至少对我而言,看到我老公在厨房里忙碌,或者从超市回来,提着不提不动的重物,我会有浓浓的幸福感,但小时工阿姨不会带给我这种幸福感。 2)整体而言,军人的工作环境,决定了他们受到外来诱惑的几率偏小,而且他们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他们中的大多数,做不成长袖善舞的花花公子。除了部分机关,大多数军人没有太多机会跟女人打交道,或者他们面对一个女人时,通常有无数条件相当的竞争者。比如军校里男女比例20:1,他看上的女同学,其他至少20个人都看上了。再者,他们即使偶尔遇到了心仪的女人,但因为平时跟男人打交道久了,一时半会儿也学不会对付女人的那些花花肠子。当然这不绝对,因为也有部分跟地方对接的岗位,下级单位在接待领导视察时,简直可以无所不用其极。我道听途说,听说一个朋友享受过 海南 那边的海天盛筵的优越待遇。不过,不管怎么说,军官太太,丈夫出轨的风险,应该是要低于同级别的公务员、商人夫人的。
有这样一种热血男儿,他们将自己的青春、汗水与热血挥洒在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这些人被我们称为军人,他们勇敢、无畏、忠诚、可靠,他们是我们心中最可爱的人,肩负着捍卫国家和保卫人民的神圣使命,而他们的婚姻家庭自然要得到保障,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和人,我们国家一向是大力打击严惩的。
昨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现役军人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长期在外服役,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军嫂王某系同事关系,在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私下交往发展关系,甚至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生活,已涉嫌破坏军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军婚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人婚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与军人结婚需慎重考虑
结婚: 有许多姑娘因为崇拜军人而希望与军人展开恋情,直至步入婚姻的殿堂,成为光荣的军嫂,但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的把控是非常严格的,军人在结婚时需要向部队打一份结婚报告,只有部队批准同意之后才能结婚,女方才会得到部队的认可。
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很多军嫂发现自己的丈夫一年能陪伴自己的日子屈指可数,回家的次数很少,甚至可能几年都回不了一趟家。因此,作为军嫂要承受的责任与孤独要比常人多的多,在这种情况下的两地分居,再加上女性容易缺乏安全感或者得不到情感方面回应,内心难免有些许悲伤和失落,因此在与军人结婚时,这方面的因素也要考虑清楚。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或有其他纠纷,女方想离婚的话,只要男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除非男方有重大过错。因此,在与军人结婚前,一定先看彼此之间的性格或者是生活习惯是否合适,如果一旦盲目结婚,再想离婚就不是那么的容易了。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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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是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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