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第1张

法律主观: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结婚必须是出于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了最低法定婚龄; 3、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5、男方和女方不是直系血亲关系也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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