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本条规定中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计算如下:
1、直系血亲具体计算方法为:本人算为一代,往上父母即为二代,再往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为三代;本人为一代,往下子女为二代,再往下孙子、孙女则为三代。
2、旁系血亲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如果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亲,则以父母亲为一代,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自己与姐姐或者妹妹的孩子,即自己的侄子或者侄女之间,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的法律规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禁止结婚的。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分析:表兄妹不能结婚。男女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满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条件。而表兄妹关系属于前述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表兄妹不可以结婚。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表兄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主观:
表兄妹不可以 结婚 。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表兄妹。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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