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在哪里领

结婚证在哪里领,第1张

一、结婚证在哪里领

      结婚证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不过随着社会发展,支付宝也可以领取电子版结婚证啦。

1、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男女都可。若是异地结婚,需要到其中一方民政局领证。比如男方是杭州的,女方是上海的,两人在深圳工作,那么就需要到杭州或是上海的民政局领证,而不能在深圳领证。

2、支付宝领结婚证

      支付宝领结婚证并没有完全开通,江苏与支付宝合作,成为中国首创试点。

      身在江苏的新人可以在支付宝搜索“江苏服务”,运用小程序中的刷脸领取与实体结婚证相对应的电子结婚证。

      注意,未结婚的新人是无法领取电子结婚证的,因此只有在民政局领取过实体结婚证,才可以在支付宝上同步领取电子结婚证!

二、领证条件

      准备领取结婚证的新人,首先要符合国家对于结婚证领取的条件。

      1、男女双方年满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都是单身(包括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无血缘关系。

      4、为患有医学上不允许结婚疾病。

      结婚证可以在民政局领取,之后也可以在支付宝领取,但电子领结婚证目前只限于江苏,但相信在不久的未来,电子版结婚证也会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

法律分析:结婚证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办理结婚证需要准备户口本进行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以及结婚双方不能是直系亲属,社区或者街道的单身证明,双方近期合照,红底蓝底均可,注意内容要与户口本或是身份证上的信息相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领结婚证需要结婚当事人双方都带好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可以领到结婚证。如果两人都是外地的,那就需要回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结婚证;如果一方本地,一方外地,可就近选择本地民政局领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主观:

如果双方都是在完全自愿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下想要缔结婚姻关系,需要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

这里给您简单地说一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流程:首先需要两个人填写《婚姻申请表》,主要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工作、是否头婚等信息。填完表之后,工作人员会把二寸照片贴在表上。不强制要求婚检,但是为了规避风险还是很有必要的。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照片、婚检单全部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照片贴在结婚证上面,打印好内容并盖章,结婚证就办完了。领取完成,双方即正式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证件。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地点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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