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如果被抓有客人未登记如何处罚?由谁承担处罚?是否前台服务员要承担所有责任?

宾馆如果被抓有客人未登记如何处罚?由谁承担处罚?是否前台服务员要承担所有责任?,第1张

一,宾馆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宾馆如果出现有客人未登记就入住的,由宾馆接受处罚,具体责任承担由宾馆自行规定。

1,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宾馆登记上传旅客信息违反规定处罚的只有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各省、直辖市也有对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的法规。但只要是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取证、按法定程序处罚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规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一般是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没收也应该由颁发的公安机关依法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今年7月17日,在一场倾盆大雨中,在外打工、上访已4年的陈学荣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湖北襄樊老河口市。4年前,陈学荣的女儿高莺莺在宝石宾馆意外死亡的一系列事件,在老河口闹得沸沸扬扬。4年之后,《民主与法制》的一篇九问高莺莺之死的文章,将该事件再次推向了舆论前台,一时间成为全国的焦点话题。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案。湖北省、襄樊市组成复查专案组展开调查。专案组成员经过严格遴选,包括法医、刑侦专家等近40人。公安部也派出权威专家赴襄樊协查督办案件。

高莺莺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襄樊前市委书记孙楚寅与此事有何干系?事发当时宝石宾馆内到底发生了什么?老河口市委市政府在此事中扮演什么角色?诸多疑问仍困扰在许多人心中。随着对该事件调查的不断深入,高莺莺之死事件的诸多细节和真相,开始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

高莺莺之死

高莺莺事件从2002年3月15日开始。当天晚上10点20分,老河口市原赵岗乡村民高天虎接到该市宝石宾馆女老板王淑军的电话,称高天虎的女儿高莺莺不见了。等高天虎和他爱人陈学荣赶到宾馆时,宾馆工作人员已找到高莺莺,全身瘫软冰冷的高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二医院时,医院认定高莺莺早已死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组尸检后,结论是高莺莺系自杀。

高莺莺到底为何而死?高的许多家人从第一眼看到高莺莺的尸体时就感觉疑窦重重。这些疑点包括:高莺莺脖子上有紫红色的掐痕;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下身裤子拉链开着、腰带也不知去向。高天虎的三婶焦秀英曾在1958年就读于卫校,1962年在赵岗乡卫生院工作。她告诉《了望东方周刊》记者:“我当时就觉得莺莺是冤死的,按理说如果莺莺是自杀,应该全身都是血,但莺莺除了脸上之外没什么血。她脖子上、手臂还都是紫红色的斑点,我感觉莺莺就是被害的。”

高玉枝目睹了尸检的整个过程,她告诉《了望东方周刊》记者,“尸检是在医院的草地上进行的,最多也就10多分钟,法医只是翻了翻高莺莺的眼皮,捏了捏胳膊和腿,解开衣服看了,没有检查下身。检查完了之后刘法医告诉我,莺莺是清白的。”

高莺莺家属认为,对于死者家属重点怀疑的内容,为了排除疑点,法医尸体鉴定时应该重点检查并留下记录,但老河口市的法医报告对高莺莺的下身只字未提。中国政法大学刑侦学教授刘革新为《民主与法制》杂志针对此案作点评时也强调: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常死亡范畴,而家属也表示同意的尸体检查,只要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即可。如果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明确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就必须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刘教授认为,此案最重要的问题是: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刘教授还分析说,高莺莺案件中,高莺莺的父母多次明确表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并明确表示对女儿的死因存在怀疑,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仅对高莺莺进行了普通尸表检查,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尸体解剖检验,更没有进行阴道分泌物的提取分析是不对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场勘验没有发现高莺莺生前曾经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高莺莺到底因何而死

《民主与法制》的报道刊发后,高莺莺案中的许多疑点、焦点,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高莺莺之死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是否曾遭到过性侵犯。

老河口市公安局《关于高天虎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中,对于高莺莺为何自杀的理由,解释为精神问题。这份报告还显示了一些证人证言:宾馆工作人员王小君、郭延静、陈斌还证实,事发前高莺莺情绪不稳定。

然而,也有当事人认为老河口市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并不属实。

郭延静提供给高家人的书面证明否认了警方的调查报告内容:“3月15日晚上,我没有上过五楼六楼,也没有在楼上看见高莺莺,更没有和她说过话。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老板的,干警身边的一部分询问记录是事实,可另一部分记录是编造的……。”

与警方认定高莺莺是自杀完全不同的是,在高的家人看来,似乎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高莺莺是他杀。

高莺莺的姑姑高玉枝和母亲陈学荣都说,高莺莺曾表示,因为有市领导经常故意接近她,想约她吃饭,觉得烦恼。

高的母亲提供了一张单子,这张单子写于2002年3月9日,也就是莺莺身亡6天前。单子的主要内容是高莺莺向宝石宾馆提出辞职。

根据高莺莺家属称,尽管高莺莺尸体被火化,但他们还是保留了一些物证。比如高莺莺死时留下的内裤等衣物。他通过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送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这份送检日期为“2002年6月19日”、有鉴定人余纯应教授、杨庆恩教授签字的物证鉴定报告书显示:送检死者高莺莺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毫无疑问,如果该内裤确实是高莺莺死时穿的内裤,内裤上确有精斑,那确实是证明高莺莺生前可能遭强暴甚至是死于他杀的重要核心证据。

该证据也引起了高莺莺案复查专案组的注意。根据记者得到的消息,7月18日上午,专案组成员和高莺莺父亲一道,将内裤送到了北京有关单位鉴定,预计在数天内将得到答案。

如果内裤上确有精斑,高的家属如何证明这条内裤就是高莺莺死时穿的呢?

高莺莺的母亲陈学荣对此并不担忧,她告诉《了望东方周刊》记者,“莺莺的内裤、外裤和球裤上,都留有血迹,这些血迹就能证明确是她死时穿的。”

专案组获得重要线索记者从湖北省消息人士处得知,专案组还获得了重要线索。曾作证“当天最后见到高莺莺、又是第一个发现尸体”的宾馆内部人员,当时提供的关键性口供可能存在虚假的细节,目前此人已被警方控制。另外,记者还从消息人士处获知,早些时候,孙楚寅之子孙某提供证词,称案发时他正在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读书,2002年、2003年未到过老河口,没有作案时间。

调查中专案组成员曾将一部分人的照片与孙某照片混在一起,让当时在宾馆的人辨认,没有人指认孙曾在宾馆出现,但老河口也有知情人士称孙某的证词不实。民间知情人士称,孙某已三十多岁,一直经商。根据消息人士透露,专案组也取得参与处理高莺莺案件的前老河口市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的证词,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他们没有得到过上级的暗示,派公安干警和武警参与,是由当时老河口市委集体研究决定,事实上不是调集了150名襄樊市武警,而是在请示襄樊市武警支队领导后,安排老河口市武警中队派出10名武警战士协助,武警手中未持有军械。

不管是高莺莺也好,还是前些日子那位因为遭到强暴而自杀的女大学生也好,看到她们这样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总是在想,她们既然连死都不怕,为何就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如果他们活下去,她们所遭受的一切不会成为秘密,和她们一起离开,她们可以指证那些侵犯过她们的人,然后让这些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为社会减少了一个危害。

当时我的反应是,不会这样吧,被强暴,和自己的前途,工作有什麽关系呢?但是看到了女大学生自杀的消息之后,我在想,其实现实生活当中,有这样的想法的女性,并不在少数,不管她是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还是一个普通的宾馆服务员。 在香港的时候,对一个电视公益广告印象特别深刻,广告呼吁身为父母,要关心孩子的异常神情,如果发现他们遭受了性侵犯,一定要鼓励孩子讲出来,而且从小要教育孩子学会说“不”。 要让每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学会说不,同时明白,生命是最最宝贵的东西,正如香港政府的一句宣传词,“生命没有take two生命不像拍**,做得不好,可以再来第二次。但是生命即使是有一次做得不好,发生了不好的事情,只要活着,总是能够过下去的。但是真的要让每个人明白这样的道理,需要的是教育,这样的教育,责任在学校,在父母,还有就是这个社会,我们每一个人。 社会的容忍度,社会宣扬怎样的观念,社会崇尚怎样的价值,这些都会影响到个体的行为。就好像,一个社会如果总是对于那些以死

她们没有这样做,我想其实并不是她们的错,而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从她们小时候开始,从来没有告诉过她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当不幸发生在自己的身上的时候,应该如何面对,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社会对于这些遭受过强暴的女性,是不是带有宽容的态度。

保卫贞操的行为给与赞扬,那就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如果你没有用生命去捍卫自己,那就是错误的。如果社会从来不鼓励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反而对那些站出来的受害者进行冷嘲热讽,甚至剥夺他们之后正常生活的机会,那末,这样的事情,会一次又一次的发生。 还有就是社会上,是否有专门的机构,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团体的,来为这些受到强暴的女性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心理和生理上的,来帮助她们克服受到侵犯之后的心理障碍,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这些,其实也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负上的责任。

大概是半年前,在飞机上看了一部国产**,忘记了**的名字,大概的内容是,一个女大学生被强暴,虽然被别人救了,但是她不肯承认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知道这个罪犯在多次犯罪之后被抓获。当罪犯承认了之后,这个女大学生责怪的不是罪犯,而是一直在调查这件事情的记者,她说,工作没有了,前途没有了,自己成为被别人看不起的人。

不管是高莺莺也好,还是前些日子那位因为遭到强暴而自杀的女大学生也好,看到她们这样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总是在想,她们既然连死都不怕,为何就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如果他们活下去,她们所遭受的一切不会成为秘密,和她们一起离开,她们可以指证那些侵犯过她们的人,然后让这些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为社会减少了一个危害。 她们没有这样做,我想其实并不是她们的错,而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从她们小时候开始,从来没有告诉过她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当不幸发生在自己的身上的时候,应该如何面对,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社会对于这些遭受过强暴的女性,是不是带有宽容的态度。 大概是半年前,在飞机上看了一部国产**,忘记了**的名字,大概的内容是,一个女大学生被强暴,虽然被别人救了,但是她不肯承认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知道这个罪犯在多次犯罪之后被抓获。当罪犯承认了之后,这个女大学生责怪的不是罪犯,而是一直在调查这件事情的记者,她说,工作没有了,前途没有了,自己成为被别人看不起的人。 因为只是一部**,

因为只是一部**,当时我的反应是,不会这样吧,被强暴,和自己的前途,工作有什麽关系呢?但是看到了女大学生自杀的消息之后,我在想,其实现实生活当中,有这样的想法的女性,并不在少数,不管她是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还是一个普通的宾馆服务员。

不管是高莺莺也好,还是前些日子那位因为遭到强暴而自杀的女大学生也好,看到她们这样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总是在想,她们既然连死都不怕,为何就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如果他们活下去,她们所遭受的一切不会成为秘密,和她们一起离开,她们可以指证那些侵犯过她们的人,然后让这些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为社会减少了一个危害。 她们没有这样做,我想其实并不是她们的错,而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从她们小时候开始,从来没有告诉过她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当不幸发生在自己的身上的时候,应该如何面对,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社会对于这些遭受过强暴的女性,是不是带有宽容的态度。 大概是半年前,在飞机上看了一部国产**,忘记了**的名字,大概的内容是,一个女大学生被强暴,虽然被别人救了,但是她不肯承认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知道这个罪犯在多次犯罪之后被抓获。当罪犯承认了之后,这个女大学生责怪的不是罪犯,而是一直在调查这件事情的记者,她说,工作没有了,前途没有了,自己成为被别人看不起的人。 因为只是一部**,

不管是高莺莺也好,还是前些日子那位因为遭到强暴而自杀的女大学生也好,看到她们这样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总是在想,她们既然连死都不怕,为何就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如果他们活下去,她们所遭受的一切不会成为秘密,和她们一起离开,她们可以指证那些侵犯过她们的人,然后让这些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为社会减少了一个危害。 她们没有这样做,我想其实并不是她们的错,而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从她们小时候开始,从来没有告诉过她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当不幸发生在自己的身上的时候,应该如何面对,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社会对于这些遭受过强暴的女性,是不是带有宽容的态度。 大概是半年前,在飞机上看了一部国产**,忘记了**的名字,大概的内容是,一个女大学生被强暴,虽然被别人救了,但是她不肯承认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知道这个罪犯在多次犯罪之后被抓获。当罪犯承认了之后,这个女大学生责怪的不是罪犯,而是一直在调查这件事情的记者,她说,工作没有了,前途没有了,自己成为被别人看不起的人。 因为只是一部**,在香港的时候,对一个电视公益广告印象特别深刻,广告呼吁身为父母,要关心孩子的异常神情,如果发现他们遭受了性侵犯,一定要鼓励孩子讲出来,而且从小要教育孩子学会说“不”。

要让每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学会说不,同时明白,生命是最最宝贵的东西,正如香港政府的一句宣传词,“生命没有take two"生命不像拍**,做得不好,可以再来第二次。但是生命即使是有一次做得不好,发生了不好的事情,只要活着,总是能够过下去的。但是真的要让每个人明白这样的道理,需要的是教育,这样的教育,责任在学校,在父母,还有就是这个社会,我们每一个人。

社会的容忍度,社会宣扬怎样的观念,社会崇尚怎样的价值,这些都会影响到个体的行为。就好像,一个社会如果总是对于那些以死保卫贞操的行为给与赞扬,那就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如果你没有用生命去捍卫自己,那就是错误的。如果社会从来不鼓励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反而对那些站出来的受害者进行冷嘲热讽,甚至剥夺他们之后正常生活的机会,那末,这样的事情,会一次又一次的发生。

当时我的反应是,不会这样吧,被强暴,和自己的前途,工作有什麽关系呢?但是看到了女大学生自杀的消息之后,我在想,其实现实生活当中,有这样的想法的女性,并不在少数,不管她是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还是一个普通的宾馆服务员。 在香港的时候,对一个电视公益广告印象特别深刻,广告呼吁身为父母,要关心孩子的异常神情,如果发现他们遭受了性侵犯,一定要鼓励孩子讲出来,而且从小要教育孩子学会说“不”。 要让每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学会说不,同时明白,生命是最最宝贵的东西,正如香港政府的一句宣传词,“生命没有take two生命不像拍**,做得不好,可以再来第二次。但是生命即使是有一次做得不好,发生了不好的事情,只要活着,总是能够过下去的。但是真的要让每个人明白这样的道理,需要的是教育,这样的教育,责任在学校,在父母,还有就是这个社会,我们每一个人。 社会的容忍度,社会宣扬怎样的观念,社会崇尚怎样的价值,这些都会影响到个体的行为。就好像,一个社会如果总是对于那些以死

还有就是社会上,是否有专门的机构,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团体的,来为这些受到强暴的女性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心理和生理上的,来帮助她们克服受到侵犯之后的心理障碍,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这些,其实也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负上的责任。

在酒店做服务员的妈妈被几个房客轮流给上了,应该立即报告酒店经理,并迅速报警,要保留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件。使罪犯受到法律的惩罚。请不要私下处理,要相信公安机关,犯罪分子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并判刑。自己私下处理事情的话,可能会导致罪犯不能被绳之以法,那样他们还会伤害更多的妇女。

你好,暴力方法:如果门不是很结实,直接用脚踹门锁,电视中警察抓罪犯都是这样的;

金钱收买:给服务员足够的票子,让他给你开!

智力型:装作是这个房间住的,说忘记带钥匙了;冒充policeman,让服务员给你开门,呵呵方法太多了

异地警察在本地抓人一般会联系本地的警察,并由本地警察陪同的,一般不会自己直接过去抓,如果是同一地区,虽然不同县,但是是隔壁乡镇的话才有可能直接抓捕。到宾馆抓人肯定是便衣的,不会穿正装。还有不会影响了很多客人休息。这点,楼主肯定乱讲了的。因为警察到宾馆抓人目的肯定很明确对象在哪个房间的,不会一个房间一个房间地搞过去,进门的时候一般由你们服务员开门,又怎会影响了很多客人休息?除了抓杀人犯之类的重犯,那是要踢门进去的,那还有可能发出大响声,影响了客人休息。

对泉州宾馆塌楼事件的思考

20200311

        泉州一家宾馆塌楼了,有很多人遇难,让人痛心。事件发生之后,网上一系列的消息都出来了,宾馆是经过改造的,有多种违规,曾经多次被要求整改,等等,可以说多数的声音都是声讨的,然而似乎有一个事情被忽略了。

        当前的情况下,可以说一般的经营活动都停止了,而旅行的情况就更加的少了,或者说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这个宾馆却还能够营业,这里面是有情况的,原来这里被征用为疫情的临时隔离场所。

        如果不管其他的违规、整改等等的事项,单单说被征用这件事,其中是否有问题需要思考。类似的疑问,网上也有,只是不多,更多的是说宾馆的前世今生,当然并不是说这些不可以说,只是除此之外,是否也该说说其他的事情。

        新浪网有一篇文章说了一点,宾馆被征用基于它独特的地点,临近省道,临近市区出口,不是居民区,又临近相关的医院,等等,然而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因素,就不得而知了。

        对于疫情中的对策,这里不加评论,但是其中必然会发生费用,不知道这些费用将如何处置。有消息说,疫情期间的被动隔离者,在解除隔离之后,被要求缴纳费用,而且有的还很高,并被质疑。那么,同样的,征用民事设施,其中是否也有费用产生,就不得而知了,而征用的这个宾馆,是否也有这个因素,不知道会不会有答案。

        在事故之后,基本的程序是追责,这个固然需要,但是另一方面的追责,是否也该同时进行,并且这两种责,也不该混为一谈,也就是说,这本来就是两回事。

        打个比方,就说刀具吧,用好了是工具,用不好就是凶器,与刀具本身无关。

        再说回来,如果这个宾馆不被征用,其产生的结果,会由其所有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被征用之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形所导致的责任主体也有了改变,不知道这样的思考是否有理。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这个宾馆的情况是否有所了解,以及征用的程序是否规范。既然早知道他有违规的事实存在,却还要征用,这里面是否就有值得商榷的了。

        再说宾馆的所有者,在得到被征用的要求之后,他是否可以拒绝,是否可以抗拒,或许不可以,这种征用,或许是无条件的。

        再思考一点,就是征用与倒塌的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因为征用导致了宾馆的倒塌,建筑物本身就有隐患。

        再考虑一点,就是遇难者。假如没有征用,宾馆也没有开业,那么在倒塌是一种必然的情况下,只会是一些特定的人群,服务员,施工的人员,会成为受害者,不会有其他的人。宾馆被征用之后,在上诉人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服务员,再有就是医护人员和被隔离的人员,而后面的这三类人是与征用相关的,也就是说,这部分人群中的遇难人员,是因为征用而导致的。

        或许这必定是一个无法解释的事情,在思考之余,又想起来一个难题,就是扳道工难题。原本的生与死是由于罪犯的恶行,但是却转嫁给了扳道工,由他完成本该是上帝要做的工作,使得他陷入两难,而唯一可以决定其行为的是利益,当然这个利益不是关于他的,但是确实只有这个利益因素,可以决定他的行为。中国有句俗语,叫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也是这个道理。这里面的关键是,扳道工不能无为,他必须要做一件事,做出一个选择。

        那么在泉州塌楼的事件中,谁是罪犯,谁是扳道工,谁又是受害者,应该是值得思考的。显然宾馆的所有者一定是一个罪犯,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决定征用这家宾馆的人,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他们不会是受害者,也不是扳道工,或许他们应该与罪犯是同类,是他们吧这些医护人员和病人,绑在了这条灾难的轨道上,因而才有了使得他们成为灾难中的一员的可能,如果不是他们的这个决定,这些人原本就该与此事无关的。

        事情就是这么诡异,无常。在这里或许没有扳道工,没有人能够进行干预,一切都是命定。

        我不知道这种思考的意义何在,但是与那些只是声讨宾馆经营者的人们相比,应该是多了一种角度的思考,而这样的思考,会对类似的事情,有一种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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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anai/11397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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