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仍按现行规定管理。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上述内销钻石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内销镶嵌钻石饰品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税。
七、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海关根据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进行管理。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关税税率
调整后的关税政策
现行消费税税率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联系我 用户名是我的手机号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颁布时间:2006-6-7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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