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
被骗了怎么办
1、一旦发现自己被骗,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
2、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等。
3、紧急情况下马上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挂失存折或封存帐户。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骗参与盗窃怎么处罚盗窃属于故意犯罪,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盗窃活动或为盗窃提供了交通工具等,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人民金行2004年由工商行政总局签发,是正规品牌。
黄金作为硬通货,保值本来就是它的主要作用。但报纸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又还有差别。 如果是主动的目的,那么建议了解现货金,收益高,以保值为原则,以增值为目的,如果是被动的话,那么建议做纸黄金,收益稳定,风险小。 纸黄金是中国的几家银行推出的一种理财业务,比如中国银行的“黄金宝” 只能进行实盘交易,即你有多少钱,才能买多少黄金,他们是按“克”来计算的,最低10克起,不能做“沽单”,就是说只有在黄金价格上升的时候你才能赚钱。 现货金是 T+024 小时保证金交易,以小博大,交易量大不易被操纵。
黄金,俗称金子,化学元素符号为Au,黄金的代码XAUUSD是一种带有**光泽的金属。黄金具有良好的物理属性,稳定的化学性质,高度的延展性及数量稀少等特点,不仅是用于储备和投资的特殊通货,同时又是首饰业,电子业,现代通讯,航天航空业等部门的重要材料。黄金是化学符号为Au的金。金是世界上金属中最稀有,最珍贵的金属之一。黄金是人类发现和利用较早的金属,由于它稀少,特殊和珍贵,自古以来被视为五金之首,有“金属之王”的称号。
法律分析:金店买到假货的投诉方法有:1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具体办法有: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12315;或者登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进行在线投诉。2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等。
法律主观:
诚意金不退的投诉方式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