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介绍卖淫罪的处罚?,第1张

介绍卖*罪的处罚,具体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介绍卖*的行为就是属于以金钱或者是物质的手段引诱使他人进行卖*,对于此行为就是明知犯法还实施的行为,只要一旦触犯刑事的条款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处罚的标准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支付该有的罚金。

介绍卖*罪立案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往往是组织卖*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人员寻找卖*对象,即嫖客;组织卖*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者从事卖*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嫖娼的实行;组织卖*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者从事卖*活动。

介绍卖*罪与组织卖*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往往是组织卖*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人员寻找卖*对象,即嫖客;组织卖*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者从事卖*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嫖娼的实行;组织卖*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者从事卖*活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嫖娼会被处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嫖娼者,不会执行行政拘留。

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者,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

如果是七十周岁以上的嫖娼者,不会被行政拘留。如果嫖娼者不在以上的年龄段内,那么应该既被拘留,又要被罚款。

卖*、嫖娼行为,有以下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卖*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报劳动教养。

卖*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罚款5000元,处10日以上15日以内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对卖*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于嫖客而言,最多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嫖娼判刑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办理卖*嫖娼案件的程序:

1、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2、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嫖娼行为;

3、强制进行性病检查,认定为卖*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嫖娼案件必须要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3、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

综上所述,行为人卖*,如果构成传播性病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罪;强迫卖*罪组织、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罪为组织卖*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娼当然违法了,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还是小,派出所抓人后会通知家属。

卖*嫖娼办案程序是:1、传唤至公安机关。2、讯问、查证。3、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卖*嫖娼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卖*嫖娼既遂案件,应由医院出具性病检查结论书(只有诊断证明的作未进行性病检查处理,并由受检人签字捺印并写明对检查结果的意见。

一、卖*、嫖娼办案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该嫌疑人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嫖娼行为。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二、处理办法

      1、对卖*嫖娼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卖*嫖娼既遂案件),应由医院出具性病检查结论书(只有诊断证明的作未进行性病检查处理),并由受检人签字捺印并写明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对于违法行为人被查出患有性病的,还应作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嫖娼。注意,患有性病的嫖娼人员也可以收容教育的。

      2、卖*嫖娼中,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违法所得的没收,应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嫖娼的决定》第十条而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追缴。需要注意的是,“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与扣押一样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则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不能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项后再列出追缴或收缴项,而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若适用“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则应另行单独作出追缴或收缴决定,而本类案件中若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嫖娼的决定》第十条作出没收决定的,则应在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旅馆负责人确实不知情,不能予以处罚。如果其对卖*嫖娼活动持放任不管的心态,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依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处理。如果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以,仅有嫌疑人陈述不能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卖*嫖娼办案程序及处理办法,卖*嫖娼主要是一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卖*嫖娼的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查证-强制进行性病检查等,最后很有可能会收容教育,也就是限制人生自由。

法律主观:

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初次进行卖*、嫖娼等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卖*罪和容留介绍卖*罪的主要区别是组织性。

组织卖*罪与容留卖*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场所,组织卖*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组织。卖*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人员,在纠集卖*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人员,以实现组织卖*,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罪是仅为卖*人员提供进行卖*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活动。组织卖*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扩展资料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或者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

(三)强迫多人卖*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组织卖*罪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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