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
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
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
、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
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
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
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
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
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
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
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御守盐很有历史,在约公元1世纪时被一个叫做“旗木佐佐鹿明”的船运工人无意中发现,在一次吃饭时“旗木佐佐鹿明”发现盐里面有一种结晶怪异,味道咸涩,无法食用,因此船运工人将这个盐用筷子拣出来随手扔到床下,属于日本人自己编出来的所谓开运方式,针对吸收中国文化而存活的日本,没有正统的宗教信仰,所以此类所谓的御守盐也是从民间逐步走上日本历史。
御守盐清洗的真面目:
切勿使用所谓“御守盐”等物质清洗鸡翅木。“御守盐”实质为粗海盐,用其浸泡“净化”鸡翅木,不但起不到养护鸡翅木的作用,反而会极大地损伤木质,造成木质变粗、变色及开裂。
御守盐本质上是海盐的一种,但因成分不同又跟海盐有所区别。所以对天然和田玉山料没有腐蚀作用。御守盐由10多种矿物组成其中含量比较多的是蛋白质03 克、碳水化合物23 克、钙542 毫克、钾182 毫克、钠91768 毫克、镁663 毫克、铁214 毫克、锌065 毫克、铜028 毫克、锰026 毫克、硒01 微克,
1:御守盐消磁的最大特点就是消磁时只是消除负能量、而对正能量有保护和扩大的作用。这点是远远优于别的消磁工具的,如晶洞里消磁就是正负能量一起消除。 2:御守盐可以对所有晶石消磁,不像碎水晶消磁等等涉及到一些不能消磁的水晶
3:御守盐消磁具有 操作方便的方法,不像是月光消磁、日光消磁、音乐消磁方法只能消磁开过光的手链
4:御守盐本身就是辟邪物品所以也可以对开过光的手链消磁增加正气
5:御守盐消磁可以强化七轮的气息增强晶石的能量。
可以在网上买,便宜的很。
不一定。
经查阅御守盐官网得知,在官方旗舰店买的是真的。其他店铺则需要进行辨别。
御守盐是海盐的一种,是卤水没有去除干净的海盐。在网店可以买到。
1kg=1000g
由题知盐350克一袋,一箱有60袋。
因此一箱盐的重量为350×60=2100(g)=2100÷1000=21(kg)
一袋350克的盐在市场上的价格为2元,
所以一箱60包得盐的价钱为60×2=120(元)
御守盐不是海盐,只是从海里提取加工御守盐是有10多种矿物组成其中含量比较多的是蛋白质03 克、碳水化合物23 克、钙542 毫克、钾182 毫克、钠91768 毫克、镁663 毫克、铁214 毫克、锌065 毫克、铜028 毫克、锰026 毫克、硒01 微克实际上是卤水没有去除干净的海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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