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关税

珠宝关税,第1张

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珠宝首饰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04-4-27

1.欧盟:从1999年开始,包贵金属的珠宝进口关税为4%。

2.澳大利亚: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采取统一关税税则,对进口税的计征以FOB价为基础,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为0-19%。

3.巴西: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0-107.5%。

4.加拿大: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进口产品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3.3%。

5.日本:从1981年1月1日起按成交价格征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4.1%。

6.韩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1%。

7.利比亚:未加工的黄金进口关税为15%。

8.沙特阿拉伯:金、银及白金的进口关税为0。

9.新加坡:新加坡对极少数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5%。

10.斯洛文尼亚:宝石或宝石半成品的进口关税为11.9%。

11.泰国:各种首饰的进口关为60%。

12.美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0%。

13.德国:根据用料的不同征收进口总金额的2.5%到4.5%的关税。

http://wwwdkzbqsnet/addinfo/showaspid=1190

我国的具体情况:

黄金近期可能还会下调:

据了解,我国黄金进口关税已经经历过数次下调,今年1月1日起,我国黄金首饰、镶钻银饰品关税由233%降至20%。但是,在一些大类上仍然存在着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在内的额外费用。

http://wwwgemexpocom/web/articleaspid=2802

钻石:

进口关税免为零,消费税由10%减至零售环节征收,毛坯钻、成品钻在进口环节上的实际税收下降50%至60%。

http://www2889com/Get/d_new/18503466530865htm

不需要交。在香港购买戒指,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不需要交关税的。根据香港海关规定,个人在入境时携带的珠宝首饰或贵重物品,如能证明属于个人自用且价值不超过港币$21000,就可以免除缴纳关税和进口货物税。关税是指进口或出口商品时由海关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货物的价值加征的一种税费。

截至2019年11月,钻石进出口税是10%。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

其中金银首饰(无论是否镶钻)的进口关税税率从20%下降至8%;铂金和其他贵金属珠宝(无论是否镶钻)进口关税税率从35%下降至10%,与贵金属合金和镀金材料商品税率相同。

宝石和半宝石制品的进口关税也下调至10%。未编入册材料制成的人造珠宝进口关税从35%降至18%,而碱金属人造珠宝的进口关税则从17%降至8%。

扩展资料:

1、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

2、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合同的到岸价)×关税税率

3、进口关税查询见:中国海关商品信息查询,在进口关税税则中,每个税目同时列有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种。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

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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