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伯的黄金首饰消失,门窗房锁完好无损!难道是“密室盗窃”?

上海老伯的黄金首饰消失,门窗房锁完好无损!难道是“密室盗窃”?,第1张

这并不是一件密室盗窃案,其实是一场乌龙,首饰没有被他人偷走,只是压在了一件衣服下面。民警在第2次走访的时候就发现,这位老伯的衣柜中有一件特别凌乱的衣物,然后让老人上前进行了查看,一看果然发现了消失的黄金首饰。老人家也是哭笑不得,说自己的年龄比较大,记性也变得很差劲,原来首饰被自己放在了这里,并没有被偷走。

黄金首饰的价格是比较贵的,并且黄金的价格走势是比较好的,一直处于稳中向上的趋势,如果你的手中有大量的黄金首饰,就可以兑换出很多的钱。老人家对于自己的财物确实是记得比较清楚的,如果在查看之后发现不在了,就会进行报警,想让警察帮助自己找一找。比如说上海就出现了一件离奇的黄金首饰消失案家中的面积是比较小的,并且门锁和窗户也是完好无损的,就好像是一件密室盗窃案,让人特别的疑惑。在报警之前,老伯也询问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子,两人并没有去拿黄金首饰。

看了前面的介绍,很多人肯定以为黄金首饰是被亲戚偷走了,或者是被一些老鼠搬运走了,因为之前就有餐馆的老板发现自己的现金总是莫名其妙的消失,最后通过监控发现原来是老鼠偷走去见自己的鼠窝了。不过警察是特别的敏感的,在次登门回访的时候,民警让老伯进行了一次案件重演,看看首饰是不是一路带到某个角落。结果就发生了上述的情况,果然找到了不见的首饰,这个案件也就破解了。

老年人最好不要把自己的黄金或者银行卡胡乱地藏在家中的某个角落,因为记忆力是很不好的,有的时候就会常忘了让钱发霉或者让黄金被找不到。

混 社会 的人、或者说黑 社会 的人是什么形象?

香港黑帮**中的人物形象,恐怕是最好的写照——一身令人眼花缭乱的纹身、脖子上戴根大金链子,走路看天不看地,和人说话只有一个味儿——冲!

举手投足之间,分分钟向他人表明“离远点儿、别惹我”!

不止是香港**,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滩,那些令人闻风丧胆的“斧头帮”或青、洪帮弟子,也几乎都是同样的打扮——一身纺绸短打,一襟中分、单排纽扣,胸前要露一条金标链子,表链越粗越显得有身份,手指上,还几乎人人要戴个锃亮的钻石戒指。

当然了,喜欢这种打扮的,大多是古惑仔或小弟,真正的大佬们,要么西服革履,要么谈吐优雅,甚至是平易近人,让人很难把他们和“黑 社会 ”联系到一起;这其中,杜月笙就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个。

出道初期的杜月笙,其实也不能免俗,也是和那些普通青帮弟子一样的装束;他手上的大钻戒,重量有45克拉。

之所以都喜欢戴钻戒,无非是出于另外一种心理—— 我有钱了,“富贵”了!

所以,钻戒一定要越大越好!

但是,英国人曾有一句谚语—— 三天出得了一个暴发户,三代出不了一个贵族。

意思很明显: 富贵是一种气质和修养,那不是金钱和行头就能轻易改变的,需要内涵!

这就是暴发户总是能够让人一眼看穿内心的膨胀和低俗,却永远不知道自己在哪个方面让人厌恶和鄙视的原因。

人的境界和未来,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底层的人从来不反思,永远觉得自己是对的。

中间那层人虽然反思,但老觉得是别人不对。

顶级的那层人会反思自己,让自己的思维不断取得进步。

杜月笙明显是属于最后一种人。

在步入上海滩上层 社会 之前,杜月笙虽然已经加入帮会,并在黄金日手下谋得了一个“看场子”的差事;但那时的他,还只能用一个“古惑仔”或打手来定位。

思想发生转变,是从他接受林桂生的帮助、开始经营自己的烟土行——三鑫公司开始的。

一方面,是因为这时的他觉得自己已经是一位老板,必须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另一方面,是在赌场看场子时,一个女人给了他思想上的震动。

这个女人,当时被人称作“盛五娘娘”,是清末官员盛宣怀家的大**。

盛宣怀,洋务派代表人物之一,官办商人,因创造中国 第一个民用股份制企业 轮船招商局 ;第一个电报局 中国电报总局等多项纪录,而被称作“中国商父”。

盛五娘娘出身于这样的家庭,身上自然而然地带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个是有钱,其父富可敌国,这个不用怀疑;另一个,则是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得极有涵养。

与那些输急了眼就拍桌子骂娘的赌徒不同,盛五娘娘虽然出手就动辄十几万、几十万,但即使输了也是从来都保持着那种富贵人家的得体举止,从不脸红发飙。

这种真正的富贵形象,让杜月笙感到了深深地折服。

之后,与盛五娘娘熟了,杜月笙也逐渐又认识了一些她身边的“富贵”朋友;无一例外,这些人都是实力非凡、谈吐优雅。

更让杜月笙产生自卑之感的,是在后来的一次宴会上。

那时,杜月笙已经是三鑫公司的“老板”,加上有盛五娘娘的交情做引路人,所以才收到了邀请。

出席宴会的,都是当时的一些达官贵人、 社会 名流;虽然杜月笙也是长衫马褂的穿着,但表现出的气质和谈吐之间的差距,却让他自己都觉得相当地不自在。

这时候,偏偏是怕啥来啥——有人建议、让“杜老板”出来讲几句话。

深深知道自身实力的杜月笙,一时竟想不出任何词语来推辞;这时候,多亏张啸林看出端倪、站出来替他讲了几句,才算是躲过了一次丢脸的经历。

据说,那天回家之后,杜月笙一把就把手上的钻戒摘了下来,并永远放在了保险柜里、从此再也没戴过;因为他明白了一个道理—— 铜臭永远替代不了内涵!

并且,成名后的杜月笙,其言行举止也深深影响着手下的那些“古惑仔”——那些晚辈和下属们纷纷效仿,上海滩因此而摘掉了数千只钻戒。

杜月笙的儿子在《遥远的父亲》一文中曾回忆道:

可以说,之前的杜月笙,一直只是一个“痞子”“小瘪三”,可是自从接触了盛五娘娘这样的上层人物之后,才使他的内心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此之后,他才开始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并刻意接触和向那些文人学士、达官名流们学习,以提升自己的“逼格”。

问题是,杜月笙一个从小失学的孤儿,能够就这样改变自己吗?

答案是肯定的,这其中,要数和章太炎的第一次打交道最能说明问题。

当时,章太炎有位侄子在上海,与一个地头蛇因为在法租界的房屋发生了纠纷;不得已,在他人的建议下,这个连袁世凯都奈何不了的老头子才屈尊给杜月笙写了封信。

这时的杜月笙,在上海滩已经是声名鹊起,摆平这点小事情自然不在话下;他不仅迅速处理了纠纷,还在事后专程到苏州看望了章太炎。

在章太炎的心目中,对于这位传说中的帮会领袖的形象,不外乎是墨镜、纹身,青面獠牙,这也是他在开始并不愿意求助于杜月笙的原因;但是,当温文尔雅、谦恭有礼的杜月笙站在他面前时,章太炎顿时抛却了所有提防和厌恶之心,与其一见如故,两人也从此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如果不是杜月笙从之前的顿悟中能够得到深刻地思考、迅速下决心改变自己的外表和修养,可以说,他至少会失去很多和上层人士结交的机会,也就不会有后来那个可以和公卿将相、名流文士称兄道弟的“杜先生”。

@史者蜗牛

当然了,一个人的成功,远不能用一件事来概括和说明;但是,如果不是拥有超人的思考和认知自己的能力,杜月笙是很难超越其他黄金荣和张啸林、迅速跃居“三大亨”之首的。

还是文中那句话——只有顶级的那层人会反思自己,让自己的思维不断取得进步。

炫富,永远不如内卷!

  有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内容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 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保安人员在监视器中看到窃贼窃取财物。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 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③本人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

  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本人同意这个观点。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乙怒斥,与甲争吵。超市召警,警察无法分辨真相,要求乙交出所购物品给甲,因为甲有购物凭证。事后有人指出,甲曾在其他超市,使用同一手段,多次不法获得财物。有学者认为,甲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甲利用不知情的警察在处理事端时,对于乙形成心理压力而交出财物。乙在此种情况下交出财物,没有同意的效力。乙的持有被破坏,甲就此建立了自己的持有。甲不成立诈欺罪,是因为乙的“内在的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不是处分财产。⑤本人认为,本案的情况类似于诉讼诈骗。甲和乙都知道事情的真相,如果仅凭甲手中的购物凭证,乙是不会交出财物的,也就是说,甲的欺诈行为对乙不起任何作用,但是甲利用了毫不知情的警察。虽然在本案中,警察没有权力决定财物的归属,但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是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的介入或多或少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乙为了避免招惹麻烦,即使明知事情的真相也只有无奈的交出财物。问题的关键在于乙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对财物的处分?“处分”应当如何理解?该学者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乙的“内在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是迫于警察造成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乙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这种“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的处分行为岂非都是无效的?其实,只要对处分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基于这个认识做出了处分行为,哪怕这种处分是有违内心情感的,都应该认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总之,关键不是“愿不愿意”,而是“知不知道”,当然,“知道”的前提是对事实真相有清楚明白的认识。在对处分行为没有认识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处分行为无效。行为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行为,所以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与盗窃无异,只成立盗窃罪。

  参考文献:

  ①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0页。

  ③ 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④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页。

  ⑤林东茂:《诈欺或窃盗— 一个案例的检讨》,《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

佛山女子商场内试戴戒指,戴上就跑半小时后被抓获, 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广东佛山一女子在商场内世戒指的时候,发现自己身上钱不够,然后戴上戒指就跑了半小时,本来想着不会被抓,结果一下被抓获了,首先她将面临的处罚就是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然后问清楚原因,为什么要偷盗戒指,其实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偷盗或者是抢劫刑事罪,一定程度上肯定是对其进行处罚的,这就告诉我们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一个合法守法公民

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还是很健全的,尤其是这种正大光明的去偷盗戒指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知法犯法的行为,该女子一看也是一个年轻人,不可能不明白,天底下没有白给的东西,如果自己身上钱不够就不要去试或者去戴,钱不够,可以下次来买,为什么一定要抢着就跑呢,首先证明女子的动机就是有问题的,所以说她的思想肯定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所以警方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给出相应的处罚,然后要把戒指归还给商家,所以这就告诉我们要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不要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二、世上没有白给的午餐

我们知道该女子想要这一枚戒指,身上却没有足够的钱那么就应该等到合适的时机再来购买这名女子就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没人看见他就能够带着就跑要想一下戒指这种贵重的东西,一般商家和客服人员都是会非常重视的,所以你在世代的过程中被发现带着就跑肯定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天底下没有白给的午餐,我们都是要进行等价交换的,没有人会为你自己犯下的错买单,只有自己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所以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盗窃罪在我国古代就有发生,那个时候刑罚还没有现在那么完善,不同的朝代对于偷盗罪的处罚是不一样的。那么,偷盗罪盗窃罪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注意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4)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一位年轻的女子在商场试戴漂亮的戒指,没有想到戴上戒指之后拔腿就跑,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抢夺问题,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相信每个女孩子都比较喜欢珠宝,看到亮晶晶的钻石,自己都忍不住想要戴上试一试。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许还会为自己购买。但是这位女子的行为确实也是让大家很不理解,毕竟现在到处都是监控摄像头,肯定也没有办法逃出法网,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无知。

当时这位女子在商场里闲逛,就发现店里有一个戒指特别的漂亮。于是选择去店里试戴,当时她的身上钱是不够的,在试戴之后,趁工作人员没有注意立即将戒指抢走。目前这位女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行侦办之中。当时这位女子也坦言,说自己比较喜欢。但是在任何事情上,就算是再喜欢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这种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抢走,这是构成抢夺罪或者是抢劫罪。一般盗窃罪就是指非法占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这就是属于盗窃行为。抢夺罪就是公然抢夺别人财物,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抢夺。这两者罪行构成都是属于直接和故意的关系,都是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话说回来确实觉得这位女子的行为还是比较胆大,明知道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还要做出这种事情。

虽然亮闪的戒指比较漂亮,自己的钱不够就应该想方设法去挣钱,要光明正大的去获取。这种抢夺的问题是非常不道德,一旦受到刑法之后,对家庭对今后子女都会受到影响。希望大家做任何事情都应该考虑清楚,不要盲目。如果自己还没有能力购买戒指,可以选择不要去观看,要求不要放太高要和自己的实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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