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中行指定网点,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销售凭证、产品证书及收取回购款的借记卡;
2、回购时按中国黄金回购当日实时黄金基价每克扣除人民币2元手续费,说明来意进行回购即可。
请您携带符合回购要求的实物黄金、有效身份证件、发票(如有),到任意地区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回购业务。
另外,温馨提示:为便于您办理,建议提前与网点确认;单笔回购3000克及以上规格的产品需提前与网点预约。需要在回购时间9:30-15:30内进行办理。各地具体办理时间不同,以当地网点营业时间为准。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办理。
其次,回购价格是在回购基础价格上减去一定的回购价差确定,回购基础价格由工商银行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的实时成交价格设定。具体回购价格可咨询当地回购业务网点。
一下是工行黄金回收业务介绍:
1、自去年12月份起,工商银行正式推出黄金回收业务,该业务打破了以往商业银行回收黄金只认“自家品牌”的门户限制,将收购范围从原有的工行品牌投资金条扩展到所有成色99%以上的黄金产品,涵盖了所有投资类、首饰类、摆件类等黄金制品及废旧黄金产品,工行也成为唯一一家可提供黄金全产品收购业务的金融机构。
2、工行金条黄金产品回收价格每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报价适时调整,相对其他黄金变现渠道更贴近国际金价。经过检测符合回收要求的黄金回收产品,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及工行账户,便可实现回购资金实时到帐,投资变现安全、快捷。
3、工行在多家贵金属旗舰店推出了黄金回购的服务,回购的范围不仅包括工行自有品牌的黄金制品,在其他渠道所购买的符合一定标准的金条、金饰等也都属于回购的范围。
4、在工行的贵金属旗舰店,可回购的产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工行所定制的黄金产品,包括工行自行设计的、带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的、实物品牌金产品,如金条、金钱、金章等。在办理回购时,要求实物产品品相完好、无明显缺损、表面要素齐全,像银行的品牌标识、克重、成色等较为齐全,重量也要与表面标识克重一致,如果有相关质量证书,也需要投资者一并提供。
第二类是其他黄金产品,具体包括成色为Au990及以上的工行所代理代销的实物黄金产品;工行所批准的其他商业银行及黄金企业发行的成色为Au990及以上的实物黄金产品;以及其他成色为Au990及以上的实物黄金产品等。
以上为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银行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时,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还要带齐当初的购买单据、发票等资料。
销售凭证上的编号必须与要办理回购的金条编号一致,实物黄金的包装应当完好,黄金不能有划痕或破损等,如黄金上出现破损,将不能变现。
一般,银行在办理回购时,只认自己银行发售的金条,至于投资者在商场、黄金商铺等其他非银行渠道购买的黄金,则一律不回购。
各家银行都只回收自己制作和销售的金条。买金条也最好在一个银行购买,留好收据,是能否以最高价格变现的基础。
扩展资料:
一、关于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因为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不必然存在原来的购销关系,同时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关于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行为类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某种方式解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严格审批申请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按照消费者购买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价格(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这样增值税税基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回购成本。
3、按照实际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从目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上看,回购时都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一定的手续费为收购价。
按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同时,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向上游厂家换货还是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黄金回购
纳税人在黄金回购业务上的操作也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类型:
1、按照消费者退货方式处理。由于支付消费者的回购金额大于消费者当初购买时发票注明的价格,其按照回购价冲减的销售收入大于原发票的销售额,增值税税基发生了变化。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根据销售状况向上游厂家换取相同重量的新黄金制品,该换货环节不开具发票。
2、按照委托加工方式处理。这种方式没有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入库金额按照回购单支付的金额记账,再加工仅取得加工费发票。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根据销售状况委托上游厂家加工成黄金制品。
扩展资料:
为适应黄金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尽快明确黄金回购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因为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不必然存在原来的购销关系,同时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关于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行为类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某种方式解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严格审批申请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
从事黄金回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拥有健全的检验、收购、保管制度,设立回购登记台账,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现金支付账户,收购款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等。
对收购的黄金制品等应按大类分别设置台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
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按照消费者购买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价格(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这样增值税税基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回购成本。
3.按照实际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从目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上看。
回购时都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一定的手续费为收购价。按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
同时,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向上游厂家换货还是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再销售时又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为基础,增值税征税链条没有发生中断,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原理。
-黄金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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