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买黄金带回国要交多少税

国外买黄金带回国要交多少税,第1张

法律分析: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首饰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当天及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首饰和个人携带黄金及品黄金制暂时进出境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增值税 税率17%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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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23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企业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额×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

  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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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2

  字体: 大 中 小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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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8〕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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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 会员和客户应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 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代理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分析:

1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2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3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银行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时,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还要带齐当初的购买单据、发票等资料。

销售凭证上的编号必须与要办理回购的金条编号一致,实物黄金的包装应当完好,黄金不能有划痕或破损等,如黄金上出现破损,将不能变现。

一般,银行在办理回购时,只认自己银行发售的金条,至于投资者在商场、黄金商铺等其他非银行渠道购买的黄金,则一律不回购。

各家银行都只回收自己制作和销售的金条。买金条也最好在一个银行购买,留好收据,是能否以最高价格变现的基础。

扩展资料:

一、关于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因为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不必然存在原来的购销关系,同时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关于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行为类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某种方式解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严格审批申请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按照消费者购买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价格(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这样增值税税基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回购成本。

3、按照实际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从目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上看,回购时都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一定的手续费为收购价。

按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同时,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向上游厂家换货还是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黄金回购

银行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时,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还要带齐当初的购买单据、发票等资料。

销售凭证上的编号必须与要办理回购的金条编号一致,实物黄金的包装应当完好,黄金不能有划痕或破损等,如黄金上出现破损,将不能变现。

一般,银行在办理回购时,只认自己银行发售的金条,至于投资者在商场、黄金商铺等其他非银行渠道购买的黄金,则一律不回购。

各家银行都只回收自己制作和销售的金条。买金条也最好在一个银行购买,留好收据,是能否以最高价格变现的基础。

扩展资料:

一、关于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因为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不必然存在原来的购销关系,同时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关于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行为类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某种方式解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严格审批申请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按照消费者购买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价格(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这样增值税税基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回购成本。

3、按照实际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从目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上看,回购时都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一定的手续费为收购价。

按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同时,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向上游厂家换货还是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黄金回购

银行回收黄金,但是只回收本银行发行的,而对于其他金店、首饰店发行的金条,银行是不进行回收的。用户可以携带黄金前往相关的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黄金回收业务。除此之外,用户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黄金购买单据、发票等相关材料。

不想要黄金了,可以去银行换钱的,但是要去有金银兑换的银行去办理。金银的受够只能由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单位才可以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定义:

1、因存款、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区别于‘本金’)。

2、利息(interest)抽象点说就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 利息讲得不那么抽象点来说 一般就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货币或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报酬。又称子金,母金(本金)的对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也就是时间)。

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存期x100%

3、银行利息的分类

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1 增值税税率

4 退税政策

黄金增值税是指在黄金交易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了解黄金增值税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黄金的购买和出售。

3 如何计算黄金增值税?

6 黄金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区别是什么?

2 谁需要缴纳黄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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