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于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珠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捐赠进口黄金及其制品,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签发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法律分析: 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 视同进口货物, 海关凭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批件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五条 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第六条 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条 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八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第九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第十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超过50克黄金须向海关要交20%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一:入境税是指政府向进入境内的旅客所征收的税项。入境税主要为规管旅客数量,减少旅客增长对城市构成的压力,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亦可能是政府为针对不受欢迎的旅客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不过,入境税有可能减低外地旅客旅游意欲,打击本地经济、旅游及零售业,而在实际执行上亦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入境税的益处
入境税的一般目的是要减少到本国的人流,使市民的生活不致受太大的影响,但又不希望赶走有高消费力的豪客。此税能否达到这些目标,需要用专业的经济学分析,一些经济学家在经济学人中提出的熟悉的“输出好苹果”原理,以支持入境税。
三:这正如我们到外地旅行时,也不会专挑一些劣质廉价货品山长水远的把它们运回家。此原理应用在入境税之上,含义是游客到港所要花的费用更高,他们会觉得买劣等廉价货所得的好处抵销不到所付的入境税和交通费,所以除非是打算买贵价货的,都有可能打退堂鼓。
四:入境税的弊端——成本上涨 旅客购物意欲势减
拿香港和中国内地来说。香港人每天有18万人进入内地,而内地每天只有十万人左右进入香港。入境税一旦推行,内地人会不满意香港人去内地去而不用交税,而他们到港却要交税。若内地也向香港人收入境税,那麽大量的香港人也会吃亏。
五:不过,香港与内地政府显然都不希望出现两地缺乏互相往来的情况,所以必会反对任何的陆路入境税。从做游客生意的角度看,香港商品便宜是因它基本上没关税,但地价太贵又会推高商品价格,购物天堂的地位并非这麽稳固。
六:近年内地兴起网购,大大降低成本与增加商品的选择性,未来网购业务前景更不可限量。一旦有入境税,或会加快内地消费者加入网购大军,此事若发展起来,香港便不用担心道路挤迫,反而要忧虑旅游业对GDP47%的贡献会剩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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