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项链可以在国外回收吗

中国黄金项链可以在国外回收吗,第1张

可以。中国的黄金项链可以在国外回收,但具体回收方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国外的回收黄金机构主要是大型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需要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以完成相关的审核程序。此外,这些机构的服务范围可能较广,涉及到黄金、白银、钯金、白金等多种贵金属,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回收。但是,国外回收黄金的机构在审核和回收黄金时,一般要求原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明齐全,对于没有相关证明的黄金项链可能会拒绝回收。因此,如果计划在国外回收黄金项链,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的回收政策和程序,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文件。

小孩不可以带,大人可以的。

一、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过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以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按照《进出口税则》归类缴纳税款。

二、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进境。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三、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准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四、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携带出境,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核准后放行

参考资料:

-出境

-黄金

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旅客只能携带31克及以下的黄金及其制品出境。金条属于实体黄金,是限制出境物品,与黄金首饰不同,是不可以无申报出入口。携带金条出境,被查处,可以没收+罚款。

(一)、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同进口货物,要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三)、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迳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四)、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携运出境,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

(五)、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六)、对我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接待或派出的重要统战对象,知名人士携带出境黄金饰品超出50克,仍属自用,但不能提供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未经原进境地海关签章的,经现场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审批,予以酌情从宽验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黄金首饰并不是禁运品。但是太多了有走私嫌疑。适当的量只要是有国际快运业务的快递和物流都是可以的。

  (一)快递禁运品:

1、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如:提货单、核销单、护照、配额证、许可证、执照、私人证件、汇票、发票、本国或外国货币(现金)、金银饰物、人造首饰、手机。

2、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

4、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5、含有反动、*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6、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7、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8、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

9、私人信函等。

(二)、航空禁运品: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主要有以下几类:

A、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G、放射性物质;

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

3、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出入境黄金管理很严格,原来50克黄金以上非制成品即算做走私。

个人携带的制成品黄金首饰一般不包含在内。但是数量过大也会进行检查。所以除了合理随身的首饰外,不可携带黄金出境。

出入境须知

  1、边防检查的定义和职责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对外开放的国际机场、港口、国境车站或通道以及特许的出入境口设立边防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其对象和内容是对进出国境的国内外人员实施护照证件检查,并对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及其运载的物资实施检查,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2、我国出境检查程序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 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3、海关的定义和职权

  海关是主权国家设在对外口岸上对进出该国的商品、货物、运输工具等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构。各种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都应向海关自行申报并接受检查,任何稳瞒申报、违禁或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都将遭到没 收充公的处罚或法律刑事责任的追究。为方便简化海关出入境手续,我国已开辟了国防通行的红绿通道海关制度。

  4、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烟600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 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1件。

  (5)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

   5、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6、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 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 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 广 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7、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 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 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内限额内查 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8、公民入境免税物品限值数量入境者携带物品的验收标准实行低、中、高档三类物品区分不同标准分别 验放的制度。低档的生活学习用品限合理数量免税放行,中高档的生活学习用品,任选其5件或1件免税放行。

 9、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各种伪造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各种列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6)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总换券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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