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换,区别在于费用。
不同品牌的金店执行的实物黄金首饰以旧换新的标准也不一样,除了要收取折旧费外,一些金店甚至规定旧的黄金首饰在换购时要扣除10%甚至15%的损耗,换购的新金饰还要收取一定的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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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首饰可以换黄金吗?
可以,但是只能换黄金,其他种类都不可以换。以旧换新需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手续。1、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有兑换店的发票或购物凭证,验金合格后每克收取12元加工费,按当日饰品价格折价。无兑换店发票或购物凭证,验金合格后按实际克重每克收取25元加工费,按当日足金价格折价。2、铂金饰品以旧换新需要凭兑换店发票,验金合格后每克收取20元加工费, Pt900扣除损耗10%, Pt950扣除损耗5%, Pt990扣除损耗3%, 千足铂每克收取30元加工费,扣除损耗3%。 以上铂金饰品,均按当日对应材质非高工类饰品价格折价。3、K金饰品以旧换新需凭兑换店发票,不收取加工费,验金合格后按当日足金价格的75%折价,扣8%损耗。
另一个问题:黄金首饰是以旧换新好,还是把旧的卖了在买新的好呢?
可以换,但是要有专柜开的票据,标签。调换要收折旧费的。老凤祥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时带上购买产品的发票收据等有效凭据;在以旧换新时还要了解当时市场金价。老凤祥银楼除了扣除损耗,还要另收手工费,如果是本店售出的金饰要扣除8%的损耗;如果非本店售出的金饰要扣除10%的损耗,但皆须每克另加10元的手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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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周大福有“以旧换新”的服务。周大福黄金首饰以旧换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周大福品牌金饰,另一种是非周大福品牌金饰。
一、周大福金饰以旧换新。周大福的售后服务均需凭保证单办理,周大福金饰以旧换新也需要当时购买时留下的保证单等单据的。所以凭此购买单据再带上金饰去周大福正规品牌店就可以以旧换新了。
二、非周大福金饰以旧换新。周大福珠宝的各个分店一般不接受外品牌的金饰在店进行以旧换新。对于这种非周大福金饰依旧换新怎么换的问题,还是需要想要以旧换新的朋友,可以去当地的周大福金店进行了解。
三、周大福自家金饰以旧换新,除了每克收取30元服务费,顾客还必须加购原重量25以上的新金,所以基本规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收30/克的折旧费。
(二)所选新金饰的克数要大于原来的25以上。
(三)加上所选新金饰的工费。
周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集团」;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929)于2011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以成为全球最值得信赖的珠宝集团为愿景。
集团标志性品牌「周大福」创立于1929年,并以产品设计、品质与价值闻名。集团及其标志性品牌的成功,从过去90多年的悠久历史,体现出对创新和工艺的持久坚持,以及恒久抱持的核心价值「真诚_永恒」。
周大福黄金怎样以旧换新,原货品手工费怎么算?
老凤祥黄金以旧换新:老凤祥品牌的金饰以旧换新,须支付7元每克的折旧费,减去1损耗,再添加20的新金,工费上浮20。
如果旧款饰品超过已1年,换新时要收20元/克服务费。
老凤祥黄金以旧换新 非老凤祥出售的黄金首饰以旧换新需加40元/克工费,另外还需购买原克数20的新金。
老凤祥银楼除了扣除损耗,还要另收手工费,如果是本店售出的金饰要扣除8的损耗;
如果非本店售出的金饰要扣除10的损耗,但皆须每克另加10元的手工费。
一般都是不会收取工艺费的,一口价黄金之所以终生免费换,指的是免折旧费和工艺费。因为一口价黄金本身卖的就是工艺 ,每克的价格高达800~1000元左右。因此他的利润是比较丰厚的 ,所以在一口价黄金免费换新的时候,一般都不会收取折旧费和工艺费 。
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规则:
一、凡在中国黄金旗舰店、各直营店、授权加盟商处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0元/克。
二、非上述各店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5元/克。
三、非中国黄金产品(千足金999):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2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8%收取工费。
四、非中国黄金产品(足金990以上):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3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10%收取工费。
买黄金的注意要点
1、要有正规的税务发票,标明:饰品名称、成色、重量。以便日后查询。
2、根据各人年龄、气质、体形及购买动机进行选购。商店所售饰品多为深圳、广州一带的首饰,其特点是款式新颖、美观大方,但纯度不一定很高;还有浙江生产的饰品,款式比较传统化,但含金量相对较高。
3、应仔细检查饰品有无毛刺、链身是否平直、搭扣、接头、耳夹等是否安全。为了使手链的搭扣、耳环的接头、耳头等部位更牢固,这些部位的成色要低些。
4、首饰的佩戴时有时会变白,这是因首饰与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或摩丝等相接触时,发生化学反应,所以在佩戴过程中也应少与化妆品接触,一旦发生,可凭发票要求商店解决。
不同品牌的金店执行的实物黄金首饰以旧换新的标准也不一样,除了要收取折旧费外,一些金店甚至规定旧的黄金首饰在换购时要扣除10%甚至15%的损耗,换购的新金饰还要收取一定的工费,如果顾客不仔细计算比较,很可能就要多花钱了。
周大福珠宝的各个分店一般不接受外品牌的金饰在他们店进行以旧换新,周大福品牌的金饰以旧换新时每克收取40元的折旧费。在周大生珠宝的各个分店,外品牌的金饰以旧换新每克要收取60元的折旧费,周大生品牌的金饰以旧换新每克折旧费为25元或30元。
如果是六福品牌的金饰以旧换新每克收取40元的折旧费,如果是外品牌的金饰要换购六福的金饰,除了每克收取40元的折旧费,旧金饰在换购时还要扣除15%的损耗。
外品牌的金饰在其他店进行以旧换新,除了扣除15%的损耗外,每克还要收取60元的折旧费。这位工作人员还粗略计算了一下,按昨日金价每克339元计算,一件3克重的外品牌金饰价值1017元,但如果要换购的话,顾客得付180元的折旧费。而旧金饰扣去损耗,仅剩下255克。同时,换购3g重的新金饰时,顾客还要掏100多元的工费。这样算下来,旧金饰换新金饰,只能抵500多元。
黄金首饰去金店以旧换新,总体来说非常不划算,他属于金店的一种售后服务,更是增加销售的一种方式。
我们看一下以旧换新要加多少钱
以旧换新要加的钱=《折旧费旧首饰克数》 《新首饰克数_旧首饰克数》当日金价 新首饰工费。能看明白吗?反正很多人换完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换的。举个例子把,按大家熟悉的周大福以旧换新规定。10克旧黄金首饰换10克新首饰=折旧费41元/克10克 《10-10》350 10克首饰的工费我们预计150元。最后就是410 0 150=660,这是最少的不加金,同品牌不扣损耗的理想情况。其他品牌折旧费相对都会少一些每克10-20之间。 :
卖掉买新的
首先来说呢,卖掉买新的这种是一个不错的方式,毕竟我们可以卖出的钱,然后根据自己所喜欢的款式再去重新买一个,但是这种操作方式的话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我们卖出的价格一定不能够太低,因为如果说低的话,那你买的时候这个钱肯定是要亏掉了。
所以说在我们卖黄金和重新买黄金之间,这个价格差价我们一定要控制好,我们一定要懂得行情。
以旧换新。
相对于卖掉重新买新的以旧换新是人们更多的选择,毕竟以旧换新的话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也方便。
基本上我们选择一家店面就可以完成整个步骤了,不需要单独的再去卖出和买进。
不过这个方法也是有着一定的弊端,大家知道我们以旧换新的话,只能够去换那些比原来的黄金用克数更重的首饰,同时的话你换的黄金可能还会有加工费,这对你来说就是一项损失了。
所以综合来讲的话,以旧换新是最简单方便的一种方式,而卖掉之后再去买新的手势呢,则相对来说比较划算。
黄金以旧换新可以直接到购买的连锁店进行兑换就可以了,如果是品牌店本店的的金饰,在折旧的时候要遵循几个小规则:
1、折旧的黄金首饰要收30/克的折旧费。
2、重新选择的黄金首饰要比之前的旧首饰的克数大25%以上。
3、还要额外支付新黄金首饰的手工费。
如果不是品牌店本店的金饰的话,需要遵循下面的几个小规则:
1、要将旧的黄金首饰熔化验金,再按照所熔化后的黄金重量当作就金首饰的重量来计算。
2、折旧的黄金首饰要收30/克的折旧费。
3、重新选择的黄金首饰要比之前的旧首饰的克数大25%以上。
4、还要额外支付新黄金首饰的手工费。
个人买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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