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购销售大量黄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合法的黄金市场的交易主要有两种,即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黄金现货主要是指金块 砖、金锭、金条和金币。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辨别黄金掺假的办法:
1、黄金是否有白色亮点,用料剪将金条或金首饰剪断,用放大镜观察其切面,如果看到有白色亮点,由于黄金和铱无法融合在一起,则表示该黄金中掺有铱;
2、测比重。先用天平测量一块纯金条的重量,接着把金条放入量杯,倒水淹没金条。再把被检测的金条放入量杯,观察水的刻度是上升还是下降,只要发生变化,即说明该金条不是纯金。但如果是金首饰,此法就不适用,因为金饰品里面有空气;
3、真金不怕火炼。把金条或金首饰放在火上烧一会,观察其变化。由于铱会与空气中的氧气结合发生氧化反应,故纯度不够的金条会变灰,而纯金经过火烤后颜色会红得发亮。不过,此法对首饰可能有一定破坏。
清洗黄金的方法:
1、保护黄金饰品的光泽,可以在上面薄薄地涂上一层指甲油;
2、镶宝石的戒指用冰棍或火柴棒卷一块棉花,在花露水和甘油的混液中沾湿后,擦洗宝石及其框架。然后用绒布擦亮戒指,切忌用刀片一类锐物去刮;
3、盐和醋混合成清洗剂,用它来擦拭纯金首饰,可使历久常新;
4、牙膏擦拭或用滚热的浓米汤擦洗,也可恢复光泽;
5、可用氨水擦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收了偷来的黄金是犯法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罚情况:
1、刑事指控:收偷来的黄金可能会导致刑事指控。根据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引发审判,并可能导致刑罚,如有期徒刑或罚款。
2、赃物返还:如果被判定为收赃,法院可能会要求将偷来的黄金返还给合法的所有者。这是为了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3、惩罚性罚款:除了刑罚外,法院可能还会对收赃者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的大小可能根据偷来的黄金的价值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收了偷来的黄金处理方式如下:
1、停止交易:立即停止任何与偷来的黄金相关的交易或转移行为。持有和交易赃物是非法的,并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2、保留证据:如果您怀疑黄金是偷来的,保留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可能包括与黄金相关的收据、交易记录、照片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并确定黄金的来源。
3、联系执法机构:立即向当地的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他们将能够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合作并提供准确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4、合法渠道归还:如果您确定黄金是偷来的,最好将其归还给合法的所有者或将其交给执法机构。这样可以确保黄金回到合法所有者手中,并能遵守法律。
5、寻求法律咨询:如果您涉及到收偷来的黄金,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律师。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并指导您应采取的合法行动。
综上所述,如果你怀疑某物是偷来的,并且不确定是否合法,最好遵守法律并向当地的执法机构报告该情况。收购、藏匿或交易赃物,包括黄金等贵重物品,都是非法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收赃”的罪行,涉及到非法获取财产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黄金犯法,处罚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金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产品,个人从事黄金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分析:违法。私自回收黄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才可以对金银进行回收。根据我国关于金银的收购规定,明确说明,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法律主观:
走私贵重金属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处罚依据以下相关条款: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 非法经营罪 )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 治安行政处罚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 妨害公务罪 进行数罪并罚。 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法律客观: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处罚依据以下相关条款: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非法走私黄金、贵金属指私自购买、运输、销售黄金、铂金、钯金等贵金属,未经国家黄金管理部门审批、许可。此类行为会导致国家黄金管理制度的混乱,对国家财政和金融安全造成威胁,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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