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不可以按原价回收。中国黄金当然是不可以原价回收的,你去购买的黄金的时候,每课都有天上工衣费,可是你回收的时候这个工艺费是不包含在内的。
回收的时候只会按国际金价的标准进价格来回收,所以中国黄金是不可以原价回收的。
黄金的回购变现
联合市场现状,大部分消费者购买金饰居多,更谈不适合作为投资。因此,对于中国大妈“被套”之说,众多业内外人士均予以否认的观点。
有分析师专栏表示,中国大妈属于散户消费人群,个体购买的量并不大,前期抢购的数百吨黄金使刚性需求趋于饱和,且大多数消费者购买金饰居多,实用功能远大于投资功能,至少一年以上长期持有,多数人打算传给儿女,放在家中收藏,这种非短期投资,实际上不存在被套之说。
对于投资者而言,黄金饰品并不适合投资。高昂的加工费,使其购买价格远高于现货金价,就2013年4月中旬来说,当时国际金价徘徊在每克270元左右,而市面上金饰报价基本在每克370元附近,高出近百元。
加上金饰回购变现难、渠道少,还需加收5-20元的旧料回收手续费,从投资角度来看,无论大妈如何抄底,都极难获利,不存在套现空间,因此金价短期涨幅对投资资金影响并不大。
相比之下,投资金条更保值,其紧贴国际黄金实时报价,加工费低,具有较大的盈利空间。但不少投资者考虑将手中的实物黄金套现时,却遭遇回购难的问题,回购渠道不畅,手续存在诸多限制,再度打击了持金者的投资信心。
中国黄金是有回收黄金业务的。
黄金(Gold)是化学元素金(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的,抗腐蚀的贵金属。金是较稀有、较珍贵和极被人看重的金属之一。国际上一般黄金都是以盎司为单位,中国古代是以“两”作为黄金单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属。
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规则:
一、凡在中国黄金旗舰店、各直营店、授权加盟商处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0元/克;
二、非上述各店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5元/克;
三、非中国黄金产品(千足金999):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2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8%收取工费;
四、非中国黄金产品(足金990以上):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3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10%收取工费。
五、注意事项:
1、足金990以下,不属于调换范围;
2、黄金经熔化检测后,黄金饰品不能再恢复原样;
3、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操作流程:
(1)检测
(2)称重
(3)调换
扩展资料
黄金首饰的选购方法:
1、要有正规的税务发票,标明:饰品名称、成色、重量。以便日后查询;
2、根据各人年龄、气质、体形及购买动机进行选购。目前商店所售饰品多为深圳、广州一带的首饰,其特点是款式新颖、美观大方,但纯度不一定很高;还有浙江生产的饰品,款式比较传统化,但含金量相对较高;
3、应仔细检查饰品有无毛刺、链身是否平直、搭扣、接头、耳夹等是否安全。为了使手链的搭扣、耳环的接头、耳头等部位更牢固,这些部位的成色要低些;
4、首饰的佩戴时有时会变白,这是因首饰与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或摩丝等相接触时,发生化学反应,所以在佩戴过程中也应少与化妆品接触,一旦发生,可凭发票要求商店解决。平时存放首饰时,最好用柔软的布,把每件饰品分开包装,以免相互摩擦,造成损失。
参考资料:
纳税人在黄金回购业务上的操作也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类型:
1、按照消费者退货方式处理。由于支付消费者的回购金额大于消费者当初购买时发票注明的价格,其按照回购价冲减的销售收入大于原发票的销售额,增值税税基发生了变化。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根据销售状况向上游厂家换取相同重量的新黄金制品,该换货环节不开具发票。
2、按照委托加工方式处理。这种方式没有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入库金额按照回购单支付的金额记账,再加工仅取得加工费发票。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根据销售状况委托上游厂家加工成黄金制品。
扩展资料:
为适应黄金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尽快明确黄金回购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因为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不必然存在原来的购销关系,同时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关于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行为类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某种方式解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严格审批申请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
从事黄金回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拥有健全的检验、收购、保管制度,设立回购登记台账,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现金支付账户,收购款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等。
对收购的黄金制品等应按大类分别设置台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
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按照消费者购买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价格(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
这样增值税税基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用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回购成本。
3.按照实际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从目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上看。
回购时都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一定的手续费为收购价。按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
同时,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向上游厂家换货还是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再销售时又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前牌价为基础,增值税征税链条没有发生中断,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原理。
-黄金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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