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金银首饰需要归还吗

离婚后金银首饰需要归还吗,第1张

法律分析:离婚金银首饰一般不需要退回,但如果是属于彩礼的,且存在下列情况的,则首饰应当退还:第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并且金银首饰如果是作为彩礼赠送的话,是可以要求退回的。不过法律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如若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是根据时间的长短来协商是否退回彩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钻戒是彼此爱情婚姻的见证物,当男人把钻戒戴到女人无名指时,就预示着他们之间不再是恋人关系,而是夫妻。夫妻的意思就是你搀扶着我,我依偎着你,从黑发走到白头,如果她像马蓉一样给我戴了绿帽子,让我当了乌龟!老子会比王宝强还狠,当然要回来!别说戒子,一卷卫生纸,也会要一半!我不能当了王八,还大度地说声谢谢,慢走!当初有一位与我交往的女生,也曾经问过我一个类似的问题。她问我:“如果你与女朋友分手,花在她身上的钱你还要不要回来”,当时我听到这个首先是震惊,我在心里想,就价值而言:钻戒的价值与你自身能获得的财富相比较,如果钻戒是九牛一毛,那就算了,别要了!反之,如果当初是狠下心因为爱才才买的,那就要回来把。

离婚把钻戒要回来干嘛?难道是为了睹物思人?不可能吧!那是为了直接给下一任求婚时用?意头也不好啊!为了卖回给珠宝行止损?也就是虽然前妻先得到了好处,但我也可以通过这一点掌握其他根据地的主动权。她反对,我就可以把钻戒这码子她占便宜的事情一说,那我就可以在我想要的地方多分点。我想世界上绝大部分婚姻,是因为爱情走到一起的,所谓政治婚姻,所谓父母包办的婚姻,在现代社会毕竟是少数。当初决定在一起的时候,没有人不会想着白头偕老,

但是婚姻又是非常感性的东西,不能用财产的价值来去衡量,有的人赌气会把钻戒扔到对方脸上 这只能说明她对方因为爱的太深, 所以才会恨的太深。所以需不需要返还钻戒 别人是没有不管是谁的过错,我都喜欢好聚好散,即使做不成朋友,至少不会成为仇敌。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和房产等。

钻戒回收价格,这个主要分两块:

⑴裸钻回收价格,这个主要取决于钻石的4c参数以及是否荧光等决定的,而不考虑品牌等因素。如果是GIA证书,钻石回收价格回高些,如果是其他证书价格会低一些。比如1克拉钻戒回收价格大约在2-6万左右(GIA证书)。

⑵戒托回收价格,这个要看戒托是什么材质,目前主流的戒托材质有:铂金和18k金,其回收价格主要受黄金价格影响。目前铂金回收价格为200一克,18k金回收价格为250一克。

答:您赠与给女方的戒指首饰离婚时不能要回。解读:戒指首饰属于赠与财产。“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综合建议:离婚时,赠与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予以分割的。夫妻婚内赠与以后,所赠与的财产被赠与的另一方所有,目前属于单方面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是不用分割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不用。黄金首饰应该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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