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两个部分算价格的钻石和戒托,
钻戒回收的价格由多个因素影响,下面就介绍三种常见的计算因素:
1、克拉
对于现在的钻戒回收市场来说,只有30分以上的钻戒,才具有回收价值,而30分以下的钻戒,价值是非常小的。
2、品质
当然也不少克拉越大的钻戒,能够出售的价格就越高,毕竟大家要看的东西还很多。颜色、净度、切工等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钻石的最后估值。市面上一般偏好的10000块钻戒,出售的价格在1000-5000元左右,所以大家可以想象钻戒的回收价格。
3、行情
除了钻戒本身的价值外,回收的商家们,自然也是希望回收的价格越低越好,只有这样利润才能越高。而市场上也没有一半标准。价格制定是:钻戒价格=戒托价格+裸石价格;戒托价格=戒托重量x贵金属单价;裸石价格=大小x切工x颜色x净度
湖南沅水地区是我国最早的钻石开采地。
在清朝道光年间(1820-1850)湖南西部农民先后在桃源、常德、黔阳一带发现钻石,当时钻石主要用作补瓷器用的钻头。1952年湖南省成立金刚石找矿勘探队,1958年在湖南常德建立中国第一家金刚石开采企业601矿。
湖南的矿床主要为砂矿,产量相对较少,年产量2-3万克拉,最高达5万克拉。但该矿床所产出的钻石中,宝石级钻石比例相对较高,大约占到60-80%,其中发现最大的钻石重62克拉。
走私钻石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此罪主要按“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的多少进行定罪量刑的。温州宣判的这起走私钻石案,钻石案值是2亿,偷逃税款3700余万元,涉案主犯被判决十几年的有期徒刑。
一、温州钻石走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股共谋从境外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陈某仕、陈某相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钻石事宜,邹某达主要负责销售,黄某雯受雇,帮助制作采购单、取货单等单证并与水客团伙对接走私事宜,黄某丹受雇,负责向境外钻石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及水客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及带货费用,并制作成本销售账。水客团伙凭借取货单前往香港代理商处提货后,将钻石从深圳口岸走私入境并通过快递邮寄至温州。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仕等人共计走私入境并销售钻石9486颗,涉嫌偷逃税款37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境外购买钻石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300万元;陈某相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万元;邹某达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万元;黄某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黄某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涉案被扣押的走私钻石、侦查机关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以案释法: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走私行为,因涉及的走私物品不同,会涉及构成多个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物品”外,走私其它货物、物品的,构成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
从刑法条款中,只能看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罪,至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多少构成犯罪,多少又属于“税额较大”或者“缴税额巨大”“缴税额巨大”?这还需要查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从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除“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罪外,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构成走私罪。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此罪的量刑,主要也是根据“偷逃应缴税额”多少进行判刑的。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会升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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