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开加盟品牌的珠宝店年营业额超过160万,应要缴纳多少税?答:个体户一般按季度申报交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了,从原来的月度10万的起征点提高至了15万,也就是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45万)的免征增值税,也就是企业季度开票额不超过45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个体户在国税部门主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是是所有行业都缴纳,从事金银首饰、贵重珠宝零售的个体户还要在缴纳消费税。个体户首饰加工和零售玉器,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收入核定30000元以下的,免征税款,不需要申报。
具体标准如下:
1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没有核定个体户月销售额,由个体户填写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个体户要主要申报时间,别忘记申报时间造成逾期申报。
2增值税: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或一个季度不超过90000元,都享受免税政策,暂不缴纳增值税,但是消费税不适用这一政策。个体户现在主税种增值税是由国税征收,地税依据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征收附加税。
3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珍珠项链在生产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而不是零售环节,所以零售环节珍珠项链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在什么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法律依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甲类卷烟百分之十;乙类卷烟百分之五;雪茄烟百分之五;烟丝百分之五;粮食白酒百分之十;薯类白酒百分之五;其他酒百分之五;酒精百分之五;化妆品百分之五;护肤护发品百分之五;鞭炮、焰火百分之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百分之六;汽车轮胎百分之五;摩托车百分之六;小轿车百分之八;越野
车百分之六;小客车百分之五。
首饰店经营范围不是珠宝首饰要交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金银首饰属于应税消费税,且金银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首饰店经营范围不是珠宝首饰也是要交税的。交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集体或个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的把一部分所得收入缴纳给国家。
一、正面回答
珠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珠宝行业需要纳税,相关规定对税率进行了调整。
二、详细分析
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人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人;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买黄金首饰开具的发票税率为5%。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其中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黄金首饰,那么税率是13%;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黄金首饰,那么征收率3%。
关于黄金税的说法如下:
1、按流通中现有的黄金量征税;
2、按矿山的年产量征税。
两者都有减少黄金数量,提高黄金价值的趋势。
所以在供应减少以前,这两种税将会暂时落在货币所有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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