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在湖南张家界市的一家珠宝店偷了一条8克打右的黄金项链,该如何判型

我有一个朋友,在湖南张家界市的一家珠宝店偷了一条8克打右的黄金项链,该如何判型,第1张

你这属于偷盗,我国对偷盗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分析盗窃价值15000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前段时间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现在(5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属累犯,要从重处罚,刑期应当在六年以上十年以下。

补充前段时间是 故意伤害罪,这次是盗窃 还有一个同伙,放风的,在逃中,是2个人作案,2个人共同获利15000,平均7250元请问这怎么定刑他是在盗窃1摩托车时被抓,自己承认盗过好几次是在浙江宁波

分析放风属于从犯,实施盗窃的人,不能认定为从犯。盗窃数额以盗窃总额计算,即15000元。如果还有其他盗窃行为的,多次盗窃数额要累计计算。尽管你很着急,但是你哥哥性质确实很严重。建议做好判处8年以上刑期的心理准备。

补充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80000元

如果多次盗窃,并且是盗窃摩托车,数额也是有可能超过80000元。如果真是这样,法定刑就是10年以上了,又是累犯,那么可能被判处13年。建议你委托律师,赶紧和你哥哥会见,了解相关情况。

  一、显然是一种盗窃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并提供监控录像,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二、盗窃罪的最低刑事立案标准:1000元——3000元。

  各地的具体立案标准,由各地决定,再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三、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行为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 盗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金店,自己没有任何侦查手段,又如何挽回这个损失?除了报警,还是报警!

法律分析:首先,这个是可以的,金店属于销赃。其次,您需要找公安部门协助,证明小偷确实是把你的金子拿去买了,并且小偷的钱需要还给金店,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相关的证据,找相关公安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偷取黄金。以下是他们经常使用的几种骗术:

骗术之一:秤上搞金

目前,首饰加工店的黄金称量工具多为托盘天平,一些不法黄金手饰加工者,便在这种托盘天平的托盘上搞鬼,他们有意把托盘弄成一个托盘轻,一个托盘重,他们遇到有人拿黄金来加工首饰时,把金子放在轻托盘里,加工好后,则再把首饰放在重托盘里,这样即使克扣顾客的几分金子也会神不知鬼不觉。

骗术之二:“王水”剥金

“王水”是一种用浓硝酸与浓盐酸按1∶3摩尔比例配成的化学液体,尽管黄金是一种很稳定的物质,很难与其它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但“王水”却很容易就可把黄金溶化,于是有的不法首饰加工者便利用这种简单的化学反应去为顾客清洗金首饰,使顾客在肉眼看不到的情况下,便被剥掉了金子。那些声称可以为顾客免费清洗金饰的加工店,其中往往就暗藏此种“猫腻”。

骗术之三:偷金换银

有的不法首饰加工者是在为顾客熔炼黄金,加工首饰时,实施骗术。他们在为顾客熔炼黄金的过程中,把一些如银粉、铜粉掺在除杂药粉中,与黄金一起熔炼,顾客表面看到的是加工者为其去除黄金中的杂物,实质上,他们是在借除杂物之名,往溶化的黄金中掺假,其目的主要是为在克扣顾客黄金后,亦使顾客不易发觉份量减少。

骗术之四:浑水摸金

有的在加工首饰时,故意在他们的石膏模中,剩留一小部分金子,并当着顾客的面把废石膏模扔掉,造成一种石膏模中已无金子的假象,顾客走后,他们则再把丢弃的废模收回,取出金子。也有一小部分不法首饰加工者是趁顾客不注意时,剪下顾客手饰上的一些“边角料”偷偷占为己有,为了补足顾客黄金原有重量,则在熔炼加工中掺进假“货”。

骗术之五:“次”金充好

一般的首饰加工店都会有成品黄金首饰出售,而这些首饰又多为他们自己加工,他们在加工时,故意往黄金中掺进假“货”,而在出售时却当高成色黄金首饰出售。他们的这些首饰多数经过硫酸蒸煮,看起来一般都非常光亮,不识“货”者极易被这些首饰的外表蒙骗,而上当。

以上这些骗术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加工首饰中多加防范,擦亮眼睛便很容易识破。但笔者还是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加工黄金首饰时,还是莫要贪图“小利”,最好到大一些的被人民银行批准的首饰加工店去。

有两种,一是加工首饰的时候,他会留下一部分金子,然后添加别的东西进去重新打造首饰,这样克数虽然不变,但是你的黄金已经不纯了,他也留下了一部分黄金。二是药水清洗,首饰店一般清洗是超声波震动加洗洁精水,这个不会有损耗,只会洗干净。而首饰加工清洗是药水清洗,会溶掉一部分你的黄金。

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偷来的都放在一起,有个领头的,对方能找到路子,就像贩毒的,都有自己的线人,要是自己的话,很简单,直接找个珠宝店就卖了。

法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例如农作物、树木等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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