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梦产品大致分为日本正版、香港台湾代理授权正版,盗版三类。日本出产的哆啦A梦产品的公司众多,种类繁杂,不过超过8成以上的产品都能在产品的某一角,或是产品标签上看到“©藤子小学馆テレビ朝日”的字样,三个字分别代表作者藤子不二雄、漫画版权所有者小学馆出版社,以及卡通版权所有者朝日电视台,少数较旧的商品会在“テレビ朝日”后加上年代。进入“藤子F不二雄”时代后,出厂的商品(包括重新发行、再版的产品)多改为“©藤子プロ小学馆 テレビ朝日”,藤子之后加上的“プロ”意即production,是藤子工作室的代称,欲判断商品的年代,不妨多注意这点差别。
有些商品的授权字样则是英文“©Fujiko-Proshogakukan, and TV-Asahi”另外若是小学馆自己所出的书,贴纸等产品,授权字样大部分只有“©藤子プロ小学馆”或“©藤子プロ”。因为日本的版权规定非常严谨,所以一般来说购买日文书,几乎不用担心会买到盗版。此外日本的哆啦A梦商品包装(或产品本身)上多半都有“ドラえもん”的字样,相比之下用英文拼写的“Doraemon”比较少见,即使有英文,也几乎一定随着日文出现,很少单独有英文的日本产品。这是分辨日本产品和港台产品一个重要的关键。
而香港台湾的正式授权商品,是由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Animation International Ltd负责,不少日本知名卡通人物都是由这家公司代理授权的。他们的商品最常见的授权字样是“©Fujiko-Pro 1970 Licensed by Animation International”或“©Fujiko-Pro 1970 Licensed by Animation Int’l”;另外也由商品为“©1970-xxxx Fujiko-Pro Licensed by Animation Int’l”(xxxx表示该商品出厂年份。)
一般而言,港台正式授权的商品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可以找到“Doraemon”的英文,D一定是大写,“mon”的“o”则是铃铛的图案,由不少商品会有“哆啦A梦”出现,而书籍类则都有“哆啦A梦”的字样。
-----------------------------------------------------------------
以上这些是从一本名叫《收藏哆啦A梦》的书里看到的,给你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的,我个人认为这些只是一个符号,一个标志,正版一定要有这些标志,但是有这些标志不代表都是正版。像你所说的小商品市场里,正版东西估计是没有了,有也很少,需要去好好淘,这种地方仿版的多,我一直按照上述的方法淘,但是有的东西虽然标了圈C,做工却很差,这种应该就是假的,毕竟在商品上打个符号还是很简单的。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北京我知道有家店好像在白塔寺那边吧,有卖正版的,我去过,东西绝对跟小商品的不一样,很新颖,做工也好,但是贵的吓人~~~如果买东西的跟你说这个东西是正版的,价格又不是很高,那你就小心了,正版东西价格不菲~~其实你送她非正版的也无所谓啊,送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表达友情嘛,不论正版还是盗版,她知道你心里惦记着她就好啦。呵呵,个人意见。
剧场版属于东宝洋系所有,TV版属于东映株式会社所有。
《哆啦A梦》(日语:ドラえもん;英语:Doraemon;旧译叮当 / 小叮当)是日本漫画家藤本弘(笔名藤子·F·不二雄)创作的漫画。
漫画叙述了一只来自22世纪的猫型机器人——哆啦A梦,受主人野比世修的托付,回到20世纪,借助从四维口袋里拿出来的各种未来道具,来帮助世修的高祖父——小学生野比大雄化解身边的种种困难问题,以及生活中和身边的小伙伴们发生的轻松幽默搞笑感人的故事。
作品背景:
哆啦A梦的创造要追溯到1969年的某个截稿日,作者藤子·F·不二雄的家里突然闯进了一只小猫,虽然很快就要截稿了,但作者还是和小猫玩了起来,还替小猫挠虱子,而这一挠就是几个小时。等作者发现时间不够用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完成稿子。
这时作者像热锅上的蚂蚁走来走去,突然踢到了女儿的不倒翁玩具,于是作者灵光一显,把猫的形象和不倒翁结合起来,就创造了哆啦A梦。
现在是东宝洋系(剧场版),东映株式会社(TV版)。《机器猫》的作者腾子-F-不二雄是藤本弘(生于1933年12月1日的富山县高冈市)和安孙子素雄(生于1934年3月10日富山县水见市)的组合笔名。两人在小学里是同班同学。受手冢治虫的影响,中学时发表了同人志《环》、《小太阳》。中学毕业后两人先后辞退工作于1954年来到东京投身漫画行业。1963年,他们又创建了零工作室,从事动画创作。主要成员有铃木伸一、石森章太郎、角田次郎、赤冢不二夫等。为了弥补做动画的赤字,他们于1964年推出了《Q太郎》漫画↓
你搞错了,你得问是否侵犯谁的商标权。
11月16日补充:
你面临最大的风险是商标权侵权,而不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我发现位于香港北角马宝道28号华汇中心29楼的国际影业公司,位于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一桥2丁目3番1号的株式会社小学馆分别握有能向你主张商标专用权的“哆啦A梦”商标。
另外你提到的公司上海艾影公司可能是作品著作权某项权能的权利人,但并不一定是"哆啦A梦"四个字的著作权人。
该4字的著作权可能属于出版《哆啦A梦》的株式会社小学馆,可能属于漫画作者藤子·F·不二雄,也可能属于将日文翻译成“哆啦A梦”的自然人翻译者,甚或出版中文版《哆啦A梦》的出版社。
最后,如同楼上所言,店小可能引不起权利人注意。
而且即使上述两个权利人注意到你了,也不一定愿意向你主张权利。因为维权要费用,而你又不一定构成侵权,毕竟你用的不是与商标完全相同的4个字。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