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消费税按什么比例计提

珠宝消费税按什么比例计提,第1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

扩展资料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

1、消费税抵扣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征收环节应该一致,对于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其于加工收回(属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环节是不一致的,所以不允许抵扣

2、就想第一问说的,环节不一样不能抵扣,环节一样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生产环节)收回后继续加工(同样属于生产环节)可以抵扣

3、回购业务不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大概的理解跟我上面说的是一样的

个体户在国税部门主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是是所有行业都缴纳,从事金银首饰、贵重珠宝零售的个体户还要在缴纳消费税。个体户首饰加工和零售玉器,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收入核定30000元以下的,免征税款,不需要申报。

具体标准如下:

1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没有核定个体户月销售额,由个体户填写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个体户要主要申报时间,别忘记申报时间造成逾期申报。

2增值税: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或一个季度不超过90000元,都享受免税政策,暂不缴纳增值税,但是消费税不适用这一政策。个体户现在主税种增值税是由国税征收,地税依据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征收附加税。

3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按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8)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其中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款的,可以按照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此外,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车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特殊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95号)规定,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的,应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改变了原来一律以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动。

一是生产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是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给乙企业加工费为4000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支付加工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金680元。该应税消费品无乙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三分之一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三分之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10%。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60000×10%=6000元

其会计分录分别为:计提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收到加工费及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提供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50000

贷:原材料50000

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甲企业负担的加工消费税三分之二可进行抵扣,三分之一转入生产成本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产成品  56000

贷:委托加工产品 56000

一、正面回答

珠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珠宝行业需要纳税,相关规定对税率进行了调整。

二、详细分析

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人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人;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珠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而珠宝又可以分为两类一、金银珠宝首饰。二、珠宝玉石的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珠宝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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