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
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隋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只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限制行为人是不是在境内。即,只要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销售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就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消费税的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条件限制:
(1)应税行为的具体环节限制。
第一,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El环节。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均是使应税消费品在我国境内从无到有的开端,属于广义的生产环节。具体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己生产制造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属于应税行为,生产者为纳税人。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和原材料,受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方式,属于应税行为,委托方为纳税人。为平衡与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到境内的,属于应税行为,进口人为纳税人。
第二,限于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环节。除了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El环节的行为主体属于纳税人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另外增加一些环节的行为主体作为纳税人。比如,在实际执行中,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消费品,并非指本条例规定的所有的消费品,而仅指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目前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消费品范围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消费品都属于应税消费品,而是限于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即指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规定的消费品。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消费税的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我国人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以及国家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主要是出于限制、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采用正面列举的办法共选择l4大类消费品作为其课税对象。
选择的应税消费品分为5种类型:
一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三是高耗能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化妆品。
3.消费税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三个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
(1)国有企业,即全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和非公司制企业,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2)集体企业,即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
(3)私有企业,即公有制之外的,由私人投资创办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
(4)股份制企业,即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制的现代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
(6)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
(7)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
(8)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党政机关,
(9)部队,包括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部队。
(10)其他企业和单位,包括以上十项尚未穷尽的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单位形式。
“个人”包括:(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属于个人类别,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也都是将其列入“个人”纳税人行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就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纳税人。
(2)其他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形式。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颁布时间:2006-6-7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英国进口中国的培育钻石。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国的培育钻石技术已经非常先进,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中国培育钻石的品质也越来越好,价格相对天然钻石要低很多,因此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欢迎。所以英国通过进口的方式从中国采购培育钻石。
林强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要素交易市场,建成于2000年10月27日,是中国内地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钻交所按照国际钻石交易通行的规则运行,为国内外钻石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交易环境。钻交所自2000年成立之初,积极借鉴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所的发展经验,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到目前已初具规模。作为类似于保税区性质的国际性钻石交易平台,钻交所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员制封闭式管理方式,目前只招收公司会员。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会员企业已从最初的41家发展到345家,其中包括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会员229家,占钻交所会员总数66%;其中来自香港、印度、以色列和比利时等主要钻石加工和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的会员占到了会员总数的一半。2009年10月,钻交所由上海金茂大厦整体迁入新设计建成的“中国钻石交易中心大厦”内,钻交所的硬件设施和各项配套服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使钻交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大厦由美国诺汉设计公司设计,共14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目前已有超过240家钻交所会员企业在所内设立办公室开展钻石进出口及所内交易。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按国别地区分布
1钻石税收优惠政策
钻石行业是一个政策引导性的行业,上海钻石钻交所通过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使中国的钻石行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0年,中国钻石的进口税收包括:成品钻关税9%,毛钻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002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免征关税,消费税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全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2002年6月新政策执行当月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达500多万元,超过往年海关征收钻石增值税一年的总和。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钻石加工业,规范钻石交易市场,2006年6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相继颁布,文件规定:自钻交所销往国内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即征即退。
2配套机构及服务
中国钻石交易大厦,是类似保税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安检和保安系统均属专业设计。钻石办、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工商局、税务局,作为“一站式”业务受理机构,在大厦内行使政府职能;银行、押运、报关、钻石鉴定等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钻石办:全称“上海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目前主要功能是审批外资钻石企业的设立和钻交所会员企业的资格备案。
海关:上海海关驻钻石交易所办事处依法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提前报送备案制,为进出口钻石提供通关绿色通道。
金伯利证书:浦东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受理金伯利进程的入驻钻石大厦的单位,承担全国一般贸易和上海地区加工贸易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核销放行。
增值税发票:上海市国税局驻上海钻交所办事处,负责上海钻交所会员企业钻石交易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发票集中开票业务。
鉴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专业实验室。是中国珠宝首饰行业规模最大的珠宝分级鉴定机构,承担着中国海关驻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出口钻石的检验任务。
物流:国际钻石珠宝运输公司布林克集团和玛卡亚米分别在钻交所设立了代表处,为会员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在钻交所内开设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楼内设立了办事处。
3有关中国钻石行业政策
主要涉及中国的钻石税收政策、外资企业的审批政策、外汇管理政策、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和金伯利证书管理政策。
31 中国钻石税收政策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全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的唯一通道。所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口国内的毛坯和成品钻免征关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毛钻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口工业用钻,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毛坯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钻交所,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钻交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实行即征即退。钻石在钻交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对进口到国内市场的钻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32 外资企业审批政策
外商可在钻交所及工商部门指定区域设立合资或独资的钻石外资企业,由钻交所内的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为配合财税部门出台的钻石企业特殊税收政策,外资钻石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限定的: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开展钻石进出口的业务(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开展钻石(不含金银)的交易(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33 钻石外汇管理政策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机构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境内所外机构之间的钻石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34 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
全国一般贸易下的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钻石从境外进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所内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交易所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或人国内其他地区进入交易所,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交易所内的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
4钻石交易发展
钻交所自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钻石进出口交易额始终保持每年平稳增长,过去十几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40%左右。2010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首次超过20亿美元,达到2886亿美元,相比2009年增长超过90%。2011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达到4708亿美元,相比2010年增长631%;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石进口超过20亿美元,相比上年增长561%。进入2012年以来,由于欧债危机和欧美经济的持续低迷对国际市场和中国经济的深入影响,国内外钻石市场交易普遍出现大幅度的下滑,包括中国香港、印度、比利时和以色列等各大钻石交易中心的钻石交易在2012前三个季度分别出现10%~30%不等的下降。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钻石交易金额累计为308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减少135%。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进口额为1355亿美元。
通过钻交所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钻石主要来自中国香港、比利时、印度、以色列,美国等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其中香港作为东亚最重要的国际钻石交易中心和中转站,汇集了全球各国一些主要的钻石珠宝企业。2011年钻交所一般贸易项下20亿美元的钻石进口额中有将近10亿美元是通过香港进口的。
2011年钻交所进口交易额前十位的会员企业是上海市工艺品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凯吉凯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伯利钻石有限公司、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蓝玫瑰(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周生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多乐美(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华比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周大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这其中钻石珠宝批发商和零售商占了绝大多数。
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增长示意图
5中国钻石市场
根据钻交所成品钻石的进口统计数字,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钻石消费市场。根据戴比尔斯的调查报告,婚戒消费仍是中国目前乃至未来的钻石消费的主要方式,而逐渐扩大的中产阶级是购买钻石的主要人群。其2009年调查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一线城市,每10对新婚夫妇中的8对会有意愿购买结婚钻戒。最新的网上调查显示,在上海有超过50%的新婚夫妇会购买价值在人民币15000~20000的结婚钻戒。考虑到中国经济在未来十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中产阶级队伍的规模仍将不断扩大,钻石消费市场的增长潜力从长期看依然是十分强劲的。
6钻交所与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
钻交所在设立之初,即参照了世界主要钻石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安特卫普钻石管理模式来管理运作。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以色列钻交所、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香港钻石总会等国际主要的钻石交易中心机构相继建立了深入的合作伙伴机制,并通过多次组织国际钻石高峰论坛以及第33届世界钻石大会等重要交流活动来加强与国际钻石业界高层的沟通与合作,学习国外钻石行业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理念,逐步提高钻交所交易平台的交易管理和服务功能。2011年12月,为鼓励和促进中国钻石产业的创新设计,钻交所和比利时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共同在上海举办了201·1HRD·AWARD世界钻石首饰设计大赛颁奖典礼,中国设计师蒋喆获得大奖。钻交所总裁林强在典礼上被比利时政府授予“LeopoldⅡ国王官员勋章”以表彰其为促进中比钻石交流所作的巨大贡献。
然而,中国的钻石产业和市场毕竟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相比于比利时、以色列和印度等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钻石产业历史的传统钻石产业发达国家,在钻石产业的发展程度、行业管理、配套服务以及政策法规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距。具体而言,钻交所的未来发展需要在加强行业监管、引入钻石金融服务、扩大国际宣传、深化产业研究、鼓励和扶持钻石产业的创新升级以及拓展海外钻石资源等方面向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学习,同时在交易平台建设方面需要借鉴国际主要钻石交易中心日益普及的电子化系统管理和网上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争取在提高交易管理效率和扩大交易服务范围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相比于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钻交所在钻石进出口集中交易管理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通过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都有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钻交所登记联,理论上随着钻交所对钻石交易监管的不断深化,市场上流通的钻石都可以追溯其合法的源头。这对于规范中国钻石市场的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作为中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上海钻交所伴随中国钻石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而迅速发展。据统计,在过去几年中国市场钻饰消费总额以年均15%~20%的增长率持续增长。2012年前8个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珠宝首饰零售总额超过28亿美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49%。随着中国在全球钻石市场重要性的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外钻石珠宝企业抢滩中国市场。在过去的三年中,钻交所新增中外会员企业超过100家。在新的发展阶段,上海钻交所将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全面提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综合服务能力。在提高服务水准、完善交易功能及扩大服务范围三大范畴上作出调整,努力使上海钻石交易所真正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钻石交易中心之一,为中国钻石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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