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如何收费?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收费?,第1张

保险经纪人的收费分三个类别,

一是以促成保险合同为目的的保险中介服务,在保险合同达成以后经纪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二是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技术咨询为目的的技术咨询服务,经纪人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三是以代办理赔,代理索赔为目的的代理服务,经纪人将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以上收费均将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

从我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的诞生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了,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已经有八家。总的来看,各公司经纪业务所涉及的年保险费总额已经超过人民币30亿元(产、寿险),位居前列的经纪公司的年佣金收入已经接近人民币1亿元(产、寿险),发展非常迅速。

然而,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标准这一关键问题,各方尚无确定的结论,在保险市场中也存在着诸多疑惑。而且,在个别经纪公司的业务操作中,经纪佣金比例竟然成为其选择保险公司的首要指标,单纯追求高比例佣金,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专业水平、服务承诺等一系列重要因素不予充分考虑,这样一来,又如何能够体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呢?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合理佣金比例作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以下将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保险经纪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

作为保险市场的参与者,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其良性发展。从国外的经验看,经纪公司的收入主要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即“经纪佣金”作为报酬;另一种是从客户即投保人处直接收取“顾问咨询费”的办法。比较而言,收取顾问咨询费必须要参照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客户的接受程度,而且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理赔服务等所需的时间、人力无法准确界定,因此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初期保险市场中不太容易实行。所以,现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比较通行的是直接从保险费中划分固定比例作为经纪佣金的办法。

从宏观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费中划分固定比例的佣金给保险经纪人是有其内在因素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客户源:来自经纪公司的业务节约了保险公司的大量业务成本(展业费用),也间接地节约了保险公司的公关、广告宣传费用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空间也进一步扩大了。因此,从保险费中划分固定比例作为经纪人佣金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是确定保险经纪佣金的重要参照。

2、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来源相对规范:经过保险经纪人为保险标的提供风险管理方案以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培训、讲座,保险标的的安全系数会得到显著提高,相同条件下发生保险事故的几率和索赔额亦会趋于合理化,从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利润率。

3、保险经纪人的良好切入点: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介入无疑会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相对立的“买、卖”关系作微妙的疏导,会消除某些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不信任,不理解。尤其保险经纪人在索赔处理时的专业性将有助于减轻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的各种压力并节约了大量时间,将从根本上推动保险公司加速发展,扩大保险市场,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佣金是有内在根据的,是合情合理的。

保险公司业务费用额度分析

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额度是确定保险经纪人费用标准的重要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折旧、人员成本、办公费用、广告公关、防灾防损培训以及其他一些与业务相关的费用,包

括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或公估人的劳务费等。以下针对财产险公司的费用额度作简要分析:

以下是国外若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费用比例统计:(表一)

保险公司年度保险业务费用比例韩国现代保险

(Hydai)199729.2%199826.4%瑞士丰泰保险

(Winthur)199729.8%199830.8%美国国际集团

(AIG)199920.84%200021.45%美国联邦物产保险集团

(Chubb)199932.30%200032.79%

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一般财产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额度与保费收入的比值基本维持在20%—35%之间;也就是说:财产类保险公司获得某笔业务所需的业务费用额度为20%—35%,平均为27.5%。

那么,目前国外财产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佣金比例是多少呢?根据市场调查,保险经纪佣金的具体数额因国家、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基本都维持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0%-20%,一般在15%左右。例如,在近代美国保险市场上,一般在汽车险业务中经纪佣金的比率为保险费的16%;在商业火灾保险中佣金比率约为19%;在一般责任险中佣金比率为18%。比较同期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数字,可作如下大胆推断:保险经纪公司财产险业务佣金比率的合理区间应该是保险公司在相应险种上所需业务费用的50%-60%(低限的50%至高限的60%),以平均业务费用的55%为基准点上下浮动左右。对于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市场还有一定差异。

目前国际财产保险经纪市场中的佣金惯例———15%正是保险公司财产险业务费用平均值(27.5%)的55%。

我国保险市场的合理佣金比率

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国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指标:(表二)

保险公司年度费用比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927.37%200030.8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含寿险)199924.70%200025.7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920.72%200022.35%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199927.49%200037.76%天安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199933.74%200030.51%华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199935.62%200033.42%

不难发现,在我国目前尚不发达的保险市场中,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明显差异,业务费用比例差别较大,普遍比国外同行的费用水平略高。从表(二)中计算可得: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基本维持在20%-38%之间,平均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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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管理咨询公司收费一般都是按照服务制定的,当然市场行情也是一定的考量因素。和后期服务和质量也有很大关系。视客户重要性、项目类型、时间长短、难易度来收费。一般都是谈判出来的,没有固定的收费标准。国内的好的咨询公司的收费都是在1000元每小时以上的;顶级的每小时要1万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认证有三种,第一种是免费的,是普通认证会员,当然很多服务特权就跟你无关了,第二种是收费的,又分为两种:钻石保险顾问和高级钻石顾问,当然享受的服务肯定不一样了,更多的是意向客户资源数量不同。

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标准。

若钻戒的价值不太高,投份保险确实划不来。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坦言,普通家庭购买钻石首饰,一般不超过2克拉,而且多用作结婚订婚之用,数量也不会太多。若专门为了一两颗进行鉴定投保,并缴纳几百元的保费,有点得不偿失。关键是目前市场上的财险保险中,普通的金银珠宝首饰,保额都只在1万元左右。

目前市场上并没有贵金属以及钻石的专业保险,金银首饰只能投保家财险,并按照投保人提供的购买发票作为价值依据进行投保,若发票遗失,则一般按市场鉴定价值进行估价。保额一般由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协商确定,如客户有异议,可请第三机构鉴定估价。同时家财险只能对保存在家里的财产进行保险,如果是在搬运途中丢失、被抢都不能获得理赔。

投保额度也有规定,对于个人摆放在家中的货币、名贵字画和钻石等,某外资财险公司的家财险的附加盗抢险中有一款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可以保此类金银或现金,但最高只能保到2000元。这个额度是根据每个家庭平均所拥有的现金财产数量所测算出来的,若超出了2000元则不属于该附加险的保障范围。

法律分析:保险代理手续费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经纪人佣金是指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费”(具体支付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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