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中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 全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业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驻钻交所海关统一负责管理。钻交所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封闭式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只限于公司,不针对自然人。钻交所会员企业不仅能够直接经营钻石进出口业务,与所内的其他会员企业进行交易,同时还可以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
申请成为钻交所会员的流程如下:
1.阅读会员入会章程。
2.符合条件的公司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条款要求的材料。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材料交到钻交所会员部,参见****。
4.钻交所会员部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完整无误后将申请单位的资料在钻交所官网上进行公示,时期为30天。
5.在公示期间若正式会员无异议,表示申请单位获得预审资格。
6.会员部发缴费通知单给申请单位付款。(款项包括一次性入会费2万美金和首次年费。注:正式会员每年的年费为3000美元,从2014年起统一到每年一月开始整年缴纳。为便于计算,新会员的首次年费按新会员批准入会当月至年底的月份数计算。)
7.钻交所收到款项后,发正式入会通知单给申请单位成为正式会员。
8.若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仍未付款,则自动取消预审资格;取消预审资格的申请单位若再申请会员,须重新履行入会手续。
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的交易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钻交所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由钻交所会员大会通过的其它规定。
第二条 钻交所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各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条 交易地点:钻交所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01号中国钻石交易中心大厦。
第四条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到下午5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 钻交所的交易范围为钻石毛坯和成品钻的买卖以及经政府部门批准允许进场交易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如有经优化处理的钻石进行交易,会员(卖方)应披露钻石经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钻交所内的交易必须在会员之间进行。
第八条 会员可委派一至二名人员,经钻交所核准、并经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钻石办)备案生效后作为该会员在钻交所内的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代表以会员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签署有关文件和单据。会员对其代表在钻交所内从事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会员如需变更其会员代表,应向钻交所提出变更申请,经钻交所核准,并报钻石办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交易双方)必须按规定就成交的交易填写钻石交易成交单。钻石交易成交单视为交易成立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非会员在钻交所内进行交易必须委托会员代理。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钻交所的钻石必须在钻交所海关报关或者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钻石交易的计价货币为美元。
第十五条 有效的报价必须将交易条件书面记载于钻石封包的表面,并由会员代表(报价方)签名。
第十六条 钻交所理事长委托总裁指定专人作为值日官。 值日官负责维护钻交所的日常交易秩序以及调解、处理交易争议。
第十七条 经钻交所的衡量器称重的钻石重量对会员有约束力。有关钻石重量的异议由值日官决定,并作书面记载。
第十八条 会员就交易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自行协商不成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值日官调解。
第十九条 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或者接受值日官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该协议或者处理的意见,并且由争议双方和值日官签字。该书面记载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拒绝接受值日官提出的处理意见,争议双方和值日官应当对该争议事项作书面记载并签字,再按钻交所仲裁规则提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或者钻石办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的需要,可以提出本规则的修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钻交所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通过并经钻石办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颁布时间:2006-6-7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