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沙河市警方和江苏连云港警方连续半个月的艰苦侦查和不懈努力,备受广大群众瞩目的“12·20”周大生珠宝店持枪抢劫案日前成功告破,四名团伙成员全部落入法网。
2010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沙河市迎新街周大生珠宝店发生一起抢劫案,4名歹徒持枪闯入一楼金饰品柜台前,抢走价值18万元的黄金项链及手镯后,乘坐一辆无牌照银白色面包车逃窜。由于案发时已接近年关,且又是光天化日,歹徒气焰如此嚣张,社会各界对此案给予了极大关注。案件发生后,沙河市警方高度重视,迅速调集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查。沙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谢继运多次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并对案件侦破做出指示,要求全体参战民警动用一切手段,不惜一切代价,务必侦破此案。
根据现场调查走访和调取监控录像得知,犯罪嫌疑人为4人,年龄在18—30岁之间,进入金店的三名嫌疑人中有一名操近似沙河及邻县市口音,一名驾驶车辆在外接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专案组兵分三路,展开侦破工作。一路走访摸排。在沙河及鸡泽、南和、永年等周边县市开展大范围的摸排、走访、调查,发布悬赏通告,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分子。一路以车找人。根据嫌疑人乘坐车辆的特征,摸排邢、邯全部符合条件的银白色面包车,逐车逐人进行排查,以车找人。先后走访群众3000余人,排查案件线索100条,车辆600多辆,印发悬赏通告1000余份,调取各类数据900多万条。
当案件侦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时,2010年12月30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发生了一起4名男子蒙面持枪抢劫珠宝店案,抢走价值150万元的黄金首饰。案发后,两地警方迅速互通情况,建立联系,经对两地案发现场的缜密侦查,认定系流窜作案,为同一伙人所为,随即并案侦查。12月31日,江苏连云港警方派出了市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带队的4人工作小组赴沙河开展工作,经两地警方进一步工作,2011年1月4日晚10时许,江苏警方在山东济宁市将四名山东邹城籍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2岁)、赵某(男,24岁)、徐某(男,22岁)、秦某(男,23岁)一举抓获。与此同时,沙河市局迅速派出主管局长陈对泉带队的8人工作小组赶赴山东济宁市、江苏东海县协助工作。经审讯,四人对在沙河及江苏东海持枪抢劫珠宝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发生在沙河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12·20”持枪抢劫珠宝店案成功告破。
金店抢劫杀人案,涉嫌抢劫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11日,广东佛山一家珠宝店内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年轻漂亮的女性顾客在店内挑选金饰的时候,趁售货员转身的瞬间,突然带着从店内挑选的金饰夺门而逃。
回过头的售货员迅速追向那名逃跑的女顾客,但因为距离太远未能追上。事情发生后,售货员很快将情况报告给了附近的民警。
民警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出洞赶往了事发现场。在调取了店内以及周边的监控录像后,民警基本确定了女子的大体特征和逃跑路线,很快就将这么抢劫金饰的女子给抓到了。
经过审讯,女子很快坦白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该女子表示自己身上没有足够的钱,但由于太喜欢从珠宝店看到的那枚价值三千多元的金戒指,所以才起了抢走金戒指的歪心思。
很显然,女子的举动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她的也必将是法律的惩罚。那么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很显然,佛山珠宝店事件中的女子明显是触犯了抢劫罪,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抢劫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抢劫数额巨大,会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更严重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终,年轻女子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但很显然,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真理,一切胆敢与法律和正义对抗的挑衅者,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这也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吧。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可以也变得越来越发达,很事情上一秒刚刚发生,下一秒我们就可以在网上看到。
但是随着我们国家在刑事案件上力度加强,我们也会发现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往常相比几率已经越来越小了。
广州的一家珠宝店就发生了一起抢劫案,而店主和抢劫犯为此发生了激烈的斗争,不幸的是,两人最终丧失了生命。
在广东江门台山市的一个珠宝店铺中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据当时现场的目击者称,犯罪嫌疑人进入到当时那家珠宝店铺当中想要进行抢劫,可是没想到该家店铺的老板也是一个不好惹的人。
的那个店主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进到店铺想要进行抢劫的时候,就挺身而出决定与其进行生死搏斗。
可是没想到,就在两人扭打的时候,该家店铺的老板突然从台子上拿起了一把刀,随后捅向了抢劫犯,后来两人继续扭打在一起。
之后抢劫犯将刀子从店铺老板手中抢了过来并直接朝店主刺去,而两人都已经受伤了,伤口在不停止的流血,最终两人一起身倒在血泊当中。
当周围群众看到眼前这一幕的时候,立即拨打了保安电话,随后当警方赶到案发现场的时候经过监控录像中发现,歹徒当时戴着一个头盔进到店里准备实行抢劫行动,而店主发现情况不对劲才会拿起刀进行自卫反击。
而当店铺老板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的时候失血过多,最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而当场身亡,双双倒在血泊当中。
对此,当地警方也立即对外发出了一则通告,内容称,广州省台山市台城通济路的某一家珠宝店里发生了一起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而店铺老板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斗争,最终两人因抢救无效而当场身亡。
当事情发生之后,警方也是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进行一系列的调查,也会参与走访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对于这一起案件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当这件事情曝光于网络后,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对此有网友称,这位店铺老板是好样的,虽然和歹徒之间进行搏斗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付出的代价有点太过于惨重了,毕竟,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其实很多人都觉得,当面对抢劫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反抗,如果在反抗的过程中危及到了生命安全,那还不如将珠宝直接给他,到最后自己选择报警。
对此,也有网友表示称,如果遇到抢劫,那我们不进行反抗,抢劫犯一般是不会伤害他人生命的,因为他们需要的无非就是钱财,所以大可不必与其进行搏斗。
钱没了可以再赚,但是命没了那就什么也没了,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一定要好好爱惜它。
对此,大家怎么看?
抢劫杀人20年后被抓还有可能会判死刑。杀人犯逃避二十年后,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犯人依旧会被判刑。杀人案属于恶性案件,在立案调查的案件是没有追诉期限制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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