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 小孩的首饰算 共同财产 吗 首饰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示。 北京 诵盈 律师 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峥认为:作为 财产分割 的首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订婚时购买的首饰;另一类是 结婚 后购买的首饰。 男方赠送的首饰作为 彩礼 如果是法定登记之后支付的那么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登记前给予女方的那么就是女方个人 婚前财产 。其中也包括婚前购买的首饰这些都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首饰。根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该物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此案中所提到的金银首饰,虽然属于你个人使用,但由于其价值较大,且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 二、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 未婚同居 、婚外 同居 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 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 民法典 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 继承法 处理。 随着国家的离婚率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选择离婚,那么在办理 离婚手续 时也是需要将婚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经常会因为对共同财产分割不均等原因而产生纠纷,这时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可以通过 诉讼 的方式解决。
一、婚后黄金首饰认定为个人财产
黄金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分割。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需决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三个问题:
如果双方对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可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如果协商不成,直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法定离婚条件其实只要你想离婚都可以起诉,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对方不同意的,你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法院才会判离婚,否则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孩子的抚养权:二岁以内一般给母亲,2岁-10岁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10岁以上考虑孩子的意见。
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一般是对方月收入20%-30%,除非对方愿意一次性全部支付,法院判决是按月支付。
财产;领取结婚证是划分是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但并不是必然的,还需要从资金来源来分析。法院处理的现有财产,至于房子,不知是你们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签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的房产和存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二、婚后送妻子首饰属于个人财产吗
老公赠送给老婆的礼物,这是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像首饰这类物品只有女方会佩戴、使用,应当被认定为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婚后购买的其他贵重的物品也应该按照上述原则,先区分是否属于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再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夫妻二人在离婚时,没房没车没存款,只有一些金银首饰,基于公平原则,也是可以将首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另外毕竟金银首饰不同于一般的装饰物,它是可以升值的,具有投资的性质,如果金银首饰是投资物的话,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那这些首饰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如果黄金首饰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则算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婚内买黄金首饰是个人财产吗
1、婚后买的黄金首饰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要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2、如果认为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共有财产。
3、如果认为不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共有。结合夫妻双方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如黄金饰品购买价格不高,且为女性常用物品,一直由女方使用,应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而较为昂贵的饰品,且不能确定为一方专用物品如手把件、摆件等,不能确定为一方专用物品,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前几天,朋友给我发了一个链接,是一个博主发的博文,内容大意是:“女孩子们一定要备一套值钱的金银首饰在身边,首饰是女孩个人财产,黄金首饰变现简单,美观可带又能攒钱。并且举出例子,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结婚首饰仅归女方使用,是女方那个专用的生活用品,确定为女方财产不可分割”。朋友问我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是否婚后女孩子尽量多买珠宝首饰或者黄金就好。我很认真的告诉了她一个悲伤的事实,不是这样的。可能很多人会问,首饰就是女方佩戴,它难道不属于女方专用的个人财产?或者说婚后女方用自己工资收入购买的物品,怎么还要给男方平分?
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后购买究竟是个人财产购买的,还是用共同财产购买。这两者有极大的区别。
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可知,夫妻婚后无论谁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即使一方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工资收入(婚后)为另一方购买了首饰、珠宝等,因为其资金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相应购买的物品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购买,即便不是高价值的珠宝、首饰、黄金等,哪怕是一根牙刷、一个肥皂,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令人疑惑的是,《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却是另有说法,该条所述资金均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一方用该条所述资金来源购买首饰或者说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的,是否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可能有人会疑惑,既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购买的首饰是一方买了送给另一方的,也仅有一人佩戴,它应该是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啊。
要知道,《民法典》虽然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却未明确何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从常理来推断,我们都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里仅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是专属于某个人使用的,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可明确区分的衣服、鞋帽、化妆品、牙刷等生活用品,当然,我个人认为,某种程度上首饰应该也算是一方专属的生活用品。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首饰的含义愈加广泛,百度词条有解:首饰,原指戴于头上的装饰品,现在广泛指以贵重金属、宝石等加工而成的雀钗、耳环、项链、戒指、手镯等。这就表示首饰已经不单单是小金额的装饰品,而是涵盖高价值的贵重物品,而贵重物品是否可以说是专属于一方的个人生活物品?恐怕不见得。毕竟有的贵重物品价值可能超过绝大多数普通之家一年的收入。
那么,黄金饰品是否属于专用生活用品呢?我个人认为,黄金饰品如果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或是明确的个人专属性,应该是可以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但如果属于价值高昂、品牌高贵等具有投资、保值等功能的产品,或者说超出家庭日常消费能力等的高价值产品,则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主张首饰专有权的一方而言,自然是可以主张说是个人财产购买,或者说该等首饰是己方长期佩戴或者说系对方对自己的赠与为由抗辩。但是如何证明是个人财产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难度。且根据相关判例可知,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基本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且法院在做出裁判时,除了考虑到个人生活性之外,还要考虑到生活的专有性。要证明首饰为个人佩戴或专用或是赠与等等,证明力度都不容易,其中证明赠与还需提供相关书面协议(最差也需有录音证据)表明该首饰为对方赠与。所以即便日常所见的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戒指、项链、名牌包包等),但其可能也具备投资价值,也可能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
(1)如果出于购买保值产品之目的,那么离婚时法院基本上是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毕竟要证明属于个人财产购买或婚前财产购买,证明难度高;
(2)如果仅出于购买饰品,那么建议选择耳钉、戒指、项链等尽量与家庭收入相符或明确可确定为婚前财产的资金来源购买。
(3)还有一种方式即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就婚后购买的贵重物品、珠宝黄金首饰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为一方赠与或明确该物品为一方个人财产。毕竟参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案例:
(2016) 沪01民终6292号、
(2018) 津0114民初215号 、
(2019) 苏0611民初2293号
参考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的珠宝,或者南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结婚后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主观:
首饰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要看首饰是何时取得的。 1、如果是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那这些首饰就属于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 2、如果这些首饰是双方结婚后购置的,那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