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人在喝醉酒的状况之下,在大街上遇到一名女子,两者很明显不认识,但是这名老者却做出了猥亵女子的举动,当街就开始摸女子的头,这是一对父子看不惯老人的行为,和这名老人打了起来,遇到这种人你会怎么做?
现在人们经常说这样一句话,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其实老人本身没有错,错的就是这种老人当中的败类,仗着自己年纪大,倚老卖老,做出如此不自重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取得社会各界的尊重的,这样的老人,挨打也在情理之中,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并不值得我们尊重。
虽说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一个人值得尊重的是行为,而不是年龄,如何让着自己年龄大就可以为所欲为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的法纪和秩序又会乱到一种什么样的程度,对于这种倚老卖老的老人,我们不应该对他们留有丝毫的情面,一定要让他们受到自己应得的惩罚,要么就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龄大,喝醉酒,这些都不是一个人犯罪的理由和借口,做错了就是做错了,做错事情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必因为年龄大就给这个人留有情面,因为他在做出那些行为的时候,已经不值得我们尊敬了。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先想办法保护好自己,避免跟老人有直接上的肢体接触,能躲先躲,毕竟老人的身体非常脆弱,如果再发生冲突的过程当中出点意外,对我们来说也是麻烦事儿。事后再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没有办法躲避的话,那么也应该勇敢反抗。
湖北女子醉酒在小区健身器材上昏睡被男子强奸
湖北荆门,发生了一起令人细思极恐的强奸案。晚上10点多,40岁的姚某某与朋友一行四人吃完晚饭回家时,见一年轻女子坐在健身器材上昏睡。姚某某走进发现女子满身酒气,旁边还有呕吐物,便上前搭讪。朋友劝其不要多管闲事。后姚某某等人一起回到姚某某家中。
12点左右,朋友三人离开姚某某家,姚某某见水果没有吃完便下楼追上三人,将家中未吃完的水果交给朋友带回家吃。恰逢此时,姚某某见醉酒女子还在原地昏睡,等朋友走后,姚某某遂趁四下无人对女子进行性侵,直至女子惊醒,姚某某才停止性侵,逃离现场。
在小区公共区域竟然就敢公然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真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姚某某趁女子醉酒昏迷之际,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女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固定,犯强奸罪,就应当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情节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酒醒后报警警察咋处置的如今该男子已经被刑拘,检察院发起公诉。应当注意的是,当众并不要求有人看到,而是只要存在不特定人看到的可能就可认定为“当众”,换句话说,姚某某在小区健身器材上性侵醉酒女子,随后都可能被人看到,这种情况下已然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节,姚某某依法至少面临10年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已经40岁的姚某某因为一时色欲,冲动之下犯罪,不仅面临朋友、亲人的谴责,还将面临公司的辞退。这样的结果,说是身败名裂也毫不为过。
女子的遭遇令人不寒而栗,谁能想到在自家小区里竟然还会被人性侵。虽然罪大恶极的姚某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女子依法还可以要求姚某某进行民事赔偿,但是这样的噩梦,女子怕是一辈子都难以真正摆脱。女子的不幸遭遇也再次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易喝酒,更不能轻易醉酒。这事你怎么看?
现在不少年轻女孩也喜欢去酒吧、KTV尽情放松。但荷尔蒙释放的背后,很容易让人失去戒心。她们不知道的是随着夜幕降临,危险也悄然而至。每天夜里,酒吧门口都有一些人,他们蹲守街头,寻找醉倒在路边的落单女孩,然后把她们带走,强行发生性关系。由于女孩们烂醉如泥,看上去就像一具“尸体”,任人摆弄。所以这种行为也被称为“捡尸”,
俗话说女人如果不喝醉,男人就没有机会…这句话说得意味深长,大概意思是女孩子一旦醉酒,那怕是和同事领导或者男闺蜜,都有可能会发生无法预估的意外事件…古人言知人知面不知心,讲述的不就是这样的道理吗,所以女人除了自己的兄弟姐妹或者男友老公,其他所有人皆不可信…
有些人表面看起来文质彬彬,但是谁又能知道他们心思,也许你认为的男闺蜜,他对你也有异样的心思,只不过是大家心照不宣罢了。女性醉酒一直都是一个让人老生常谈的问题,很多女性不以为然,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男友或老公小气,那样的事不可能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捡尸这个词,相信很多人都不会对它感到陌生,只是这些年法制完善,相比之下少了很多而已!
但是在KTV、酒吧、夜店门口,依然会有人图谋不轨,他们习惯性地蹲守在夜店门口,看到醉酒女子落单就上去搭讪将其带走。田一女子小芳在荔城区镇海街道一同事家中聚餐,一时兴起,酒喝的挺多的,酒过三巡,小芳在回去途中与同事闹了点矛盾,半路中她与同事分道扬镳,独自一人醉酒回家。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醉酒的小芳走在马路上,一路踉跄,左摇右晃,不时趴倒在路边休息,此时,危险降临一名红衣男子悄悄盯上了她
等小芳再次醒来时,竟发现自己与陌生男子躺在同一床上还有一名51岁男子在小区楼道内发现一醉酒倒在地上的女子。帮助她电话联系其家人,没打通后便心生恶意。看其一动不动,随起歹心带至家中凌晨与其发生性关系。检方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男子刑事责任。
其实多年来捡尸事件频发,但是很多女孩子还是不能做到注意安全,没事跑去酒吧喝酒到深夜,落单发生危险的概率是真不低。即便后来抓到对方又如何,人家大不了就是进去几年,女孩就要承受一辈子的心理阴影,所以在此奉劝那些爱逛夜店的女性朋友,没事还是多在家休息吧,喝酒也不一定非得去酒吧才可以,找几个朋友在家喝也挺好…
先来解答一下提问,再就相关问题给大家解释。“女子喝醉后被男子欺负,事后称是自愿,法院是怎么判的?”如果女方自始至终称是自愿的,法院会判决男子无罪。问题是,女方一直称是自愿,这案件又是如何经过警方侦查起诉到法院的呢?只能是报警时称被强奸,到了法院审判时又改口称自愿。如何是这种情况,法院会退回补充侦查,等待调查确定到底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再决定如何判决。
一、女方推翻自己供述的情形现在的强奸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或恋爱过程中、或者约会过程中、或者婚外情一夜情之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与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强奸案有很大的不同,熟人之间在案发之前是有感情交集的、到达案发现场是有约在先的、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案发现场又多处于宾馆、包间、出租屋等比较隐蔽场所,没有其它证人或者监控录像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若要定男方强奸罪,主要依赖的是女方的口供。
有的女方报警之后又害怕男方受到严厉的处罚、有的被男方亲属花钱买通、有的在别人教唆下改口说是自愿。女方这一改口不要紧,法院也就无法判决,会将案件退给检察院,检察院再退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忙活了一阵,最后却办了错案,可能还要面临追究,他们会轻易认“错”吗?当然不会!公安机关会对女方推翻供述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搞清原因也不难,把女方叫过来一哄一吓唬都知道了。男方家属对女方威逼利诱,促使女方翻供的,男方家属构成涉嫌妨害作 证罪。律师参与其中的,构成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些人聪明反被聪明误,没有捞出来人来,却把自己搭进去了。
二、法律对强奸行为中“醉酒”的评价女子醉酒后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只要女方报警,那个倒霉男子就是有一千张嘴也解释不清楚,等着坐牢去吧。这种情形在生活是比较常见的,两个人把小酒一喝,搞得晕晕乎乎,什么礼义廉耻都抛在脑后,随性乱来。
男女双方都喝得晕乎乎后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双方都有过错?都有过错不假,但法律评价不同。女方醉酒后受到侵害,在强奸行为中会被认定“醉酒丧失意志、失去反抗力”。即便女方在醉酒后表示自愿,酒醒矢口否认,那叫丧失意志无法准确自己的意愿。关键是,两个人处于二晕状态,男方哪里会有防范意识进行录音录像留存证据呢!如果有这个防范意识,他也清楚后果,不至于发生这类丑事。
女方醉酒丧失意志,只要状告男方,基本都能将男方送进去坐牢。男方醉酒一样的会丧失意志,是不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想得美,刑法第十八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差别!不过有一点,女方对男方的醉酒有促进行为的,法院也会认定女方有过错,会相应地减轻一些男方的刑罚,但不会免除刑罚。
三、案例:一夜情咋就成了强奸案?1、真实案例,使用化名。孙小伙与李小妹在火车上相识,两人聊得倍爽。下车后相约去吃夜宵,亲亲哦哦有说有笑有搂有抱,从前半夜喝到后半夜,一共喝了12瓶啤酒。孙小伙送李小妹回家后,就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上午,李小妹醒来后报了警。孙小伙一下傻眼了,直到警察把他拷走都没有缓过神来。
2、接下来男女方录下笔录,与其它案例高度相似。女方说,当时我喝酒了,什么也不知道,醒来后发现被侵犯了。男方说,喝酒后他们又搂又抱,她还能知道自己家在哪,没有喝得人事不知,她能抵抗能拒绝。当时她是同意的、水到渠成默许的、也没有反抗,不算是违背女方意愿,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3、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小伙在被害人处于醉酒和不清醒的状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孙小伙认为女方同意,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孙小伙在女方报案后没有离开现场,属于自首。女方深夜与男方长时间喝酒且表现亲昵,给男方发生容易引人误判的信号,又带男方回自己的宿舍,对本案负有相当的责任。据此,法院决定对孙小伙减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孙小伙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减轻处罚,若不减轻处罚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写给朋友的话:回到提问上,发生强奸案后,男方亲属可以对女方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后换取从轻处罚。不要自做聪明的违法捞人,小心把自己搭进去。再说喝酒乱性,因为醉酒发生强奸案情况已出现很多起,酒能助兴,也能坏事,有些便宜占不得,有些小聪明耍不得。男欢女爱本是愉悦之事,如果不受道德约束,那就像捡来垃圾一文不值!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