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传入中国的由来

鸦片传入中国的由来,第1张

最早鸦片是作为一种药剂传入中国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明朝。万历皇帝就有以鸦片为春药的记载。此时的鸦片,还是作为一种正式商品在中国流通。根据《鸦片事例》,明万历十七年的时候,进口每十斤鸦片收税银二钱。

到了清代的康熙时期,鸦片是作为药品被允许进口的,按照每斤三分的规定收税。比起明代来,税率略有提高。

国外鸦片的进入我国,无论是少量的民间私带还是成规模的进口,都绝不仅仅是作为药物而进口的,吸食鸦片从鸦片进入中国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到了清代的雍正时期,已经引起了地方官员的注意,并且奏报给了皇帝。世界的第一个鸦片禁令,正是在雍正七年(1729年)颁布实施的。

1773年东印度公司开始在孟加拉垄断鸦片出口中国的贸易。尽管中国禁烟,1799年进一步下禁令,但东印度公司每年走私鸦片入中国平均900吨,到1838年中国以死刑禁鸦片走私时,东印度公司走私鸦片量竟达每年1500吨。林则徐禁烟,东印度公司鼓动英国政府出兵,引发了1840年的鸦片战争,导致中国割让香港。

工业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竭力向中国推销工业产品,企图用商品贸易打开中国的大门。直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对英贸易每年仍保持出超二三百万两白银的地位。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贸易局面,英国资产阶级采取外交途径强力交涉,未能达到目的,就采取了卑劣的手段,靠“毁灭人种”的方法,向中国大量走私特殊商品——鸦片,以满足他们追逐利润的无限欲望。

扩展资料:

一百至二百年前的中国清政府无法禁止鸦片、亦无法限制鸦片使用,而西方国家大力倾销到中国鸦片,逆转西方世界对中贸易逆差(而后中国自行生产鸦片),这些鸦片让许多中国人成为“东亚病夫”。

对中国经济和人口体质都造成严重威胁,但吸食者具体数量难以估算,统计数字从几百万到上千万都有。曾有学者根据国外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加上本土自产推算吸食者人数可能在250万到1500万之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非常惊人,鸦片战争前流入印度的白银高达每年500-600万两。

鸦片母体**原先产于南欧及小亚细亚,在公元前五世纪左右,希腊人把**的花或果榨汁入药(最初的目的可能是解毒药,鸦片是其主要成分,具体成分据说不下数十种)。发现它有安神、安眠、镇痛、止泻、止咳、忘忧的功效,希腊人称其音为“阿扁”。

公元六世纪初,阿拉伯人把**传到了波斯,波斯人变“扁”音为“片”,称其为“阿片”。

公元七八世纪的时候,**作为药材从印度等地传入中国,中国人把“阿”音又发成了“鸦”音。不过当时更多称其为“底野迩(Ther iaca,也有叫底也伽)”。据称对其评价是““神方千卷,药名八百中,黄丸能差千阿,善除万病”。”从此,在中国就有了“鸦片(或雅片)”一词。

-鸦片

小学很长一段时间我步行回家。通常走上一个钟头。后来有一天回到家,父亲拿出一张深**带绿色花纹的纸片跟我眼前晃,说看看这是什么。我登时欢喜不已,抢了来摩挲。一眼便知道那是公共汽车月票。其时,小孩都觉得家长给买张月票是件顶牛逼的事情,拿着这纸片在司机和售票员跟前一晃说声月票,就可以免去买票查票种种麻烦,着实潇洒。从那时候起,我就坐公共汽车上下学了。

往来在家和小学之间的公共汽车是拾六路,长的掰两段那种,中段颇像手风琴。车身白漆底,腰上有绿色的杠杠,车头和屁股上的“16”字样是用朱红漆刷的。乘客椅垫还有靠背覆着同样的革子,日子久了就微微发硬,而且油光发亮。靠背卯在漆皮脱落,黝黑锈蚀的钢管上,有股奇怪的腥味。

尽管从学校走到车站等车,下车再步行大概两钟才能到家,算起来并没轻省太多,我却觉得这是莫大的进步,每天出门或者放学时都心情良好。如今有点记不得当时为什么觉得坐公共汽车这般的有趣了。大概和周围的小孩都坐有关。记得司机旁边巨大的发动机盖上覆着赭石色的人造革,用棕线钉出菱形的格子。

九零年初夏的一个傍晚,放学早,记得是想快点回家赶完作业出去玩,所以推掉了同学打沙包的邀请,屁颠颠地跑向车站。在车上的时候我喜欢透过车门长椭圆形的窗洞死瞅着外头的地面向后滑行,时间过得颇快,也不爱和人交谈。下车头也不回朝家跑,到家时天还亮着。我清楚记得那天的天气,典型成都初夏的闷热,空气好象止息着。脑子里空荡荡的只听见蝉鸣和楼下叫卖豆腐脑的商贩。那时候我家背后是苗圃,正面是大院儿,很安静。天是橘红色的,伸到那头有点发青,昏沉沉的朝下压。写着作业我爸说,该下雨了罢。

约莫到家两三分钟后,西南角上一声巨响,桌上的杯子都震了。那时成都没什么噪音,所以回响持续了很久还依稀可辨,却说不清具体是什么方位,大抵多远。我爸说:XX,出什么事了,哪家放炮仗呢吧。我站到窗口看了又看也摸不出究竟,便没有当回事走开了。

到得第二天事情就闹得有些沸沸扬扬了。说是一个人身上绑满炸弹,在一辆南行的拾六路公共汽车上拉开引线爆炸了。那辆车恰好是在当时市中心人民广场上爆炸的,各种版本的传闻跟着来上学的同学炸锅了。说得最多的是当时的情形何其惨烈,据说有人的碎肢飞出,砸在路人的身上,挂在街边的树上,还砸中了当时成都最高大的两块写着八十年代典型口号的广告牌。虽然心有不甘,我却没能亲睹,更没听到街坊邻居间有何说道,只能听着,偶尔指出同学明显吹牛的描述。说是炸弹一炸开,整个路都断了,血流成河,喷到妇女的脸上,小孩的头上,大爷的衬衫上。等晚上回到家,街坊邻居就都在谈了,还拉住我们几个小孩说你们回家不就坐拾六路?我跟我爸说了这事,他说他们学校里都在说。那时候成都难得有什么大新闻,这样的事情哪能不抓住机会狠狠说一通。最后的结论是:没有结论。大家既不知道是谁干的,也不知道他拉开引线前是否喊着什么口号。死了多少人,碎了多少玻璃,断了多少树丫。这些全都没人知道。时间长了就淡了。这事没见报,也没上电视,都是坊间流传。

唯独我们小孩不肯放弃。也恰巧几天后听说,那辆爆破后的公共汽车残骸就拖放在小学一墙之隔的市武警总队操场。小孩那精力,要找到办法溜进去却也不难。听说这事那天中午我们说干就干了。远处看去那辆破车还是那么长,只是手风琴不见了。车上歪歪扭扭的摊在操场的草地上,反倒觉得安详,像个没人知道的所在。因为知道是爆炸,还死了人,上车时多少有些战战兢兢。走上去就呆了。手风琴靠车头几米的地方估计是爆炸中心,所有的东西都被吹飞了,车窗自然是一扇不剩。这片地方倒干净,只有些碎玻璃和残渣。远离些的地方就有些可怕了,椅子靠背那曾革子基本都碎了,露出像被耗子啃过的碎棉渣,血浸在上面,凝成一块块的挂着。有的地方还有些粉绿色或者土蓝色的衣服碎片。不过车上显然已经打扫过一次,否则应该能看见更多东西。我们是从后门上的,跳过断掉的手风琴朝前走,越靠近司机的位置血越多,看轨迹确实是喷射出去的。那是初夏的午后,很安静,耳朵里好象能听到血拍到座位上扑的一声。司机右手边的发动机盖上的人造革也是破败不堪,菱形花纹再不齐整,露出的碎棉絮里也是结着血块,看上去感觉凉凉的发硬。有些地方也还凝着类似肉块的东西,怕是凝结时间太长,打扫的人再无法从上面撕扯下来。更多的是分不清什么物品的碎片,不知道是从哪个乘客身上散落下来的。我呆在那半分钟,完全不知道自己在想什么。忽然鼻子里一股腥甜的味道向上冲,我猜我那时脸色惨白,赶紧退了出去。

下午回到学校大家都在说这个事情,我不能落了后,当然也要谈谈自己的感想,唯说话有点咬舌头。但回到家我什么都没对父亲说。我害怕。那天晚上,一分钟也没睡过去。小时候我常一个人望着空洞想这些可怕的事情,不爱对人说。这事烦扰我很久,却是在亲见那破碎的残骸之后。直到好几年后才淡忘。

这是我对拾六路公共汽车爆炸事件的全部印象。之后我又改回步行上下学了。

长大之后和父亲谈起这个事情。我们算算时间,假如我没能赶上前面一班拾六路回家,那么我当时就在爆炸的那辆车上。父亲说,孩子,我们家命好呵。这时我才意识到,我小时候总去想象的是那些薄命的人。想象中他们的怨恨让我不安。

《秘密森林》曹承佑、裴斗娜

这部剧最出彩的地方就是没有给清各方势力的绝对对立和绝对联合,随着凶杀案的调查和受贿案特搜的推进,秘密森林的各方之间都在互相试探,就连男女主也是从互相怀疑到在将信将疑中展开工作合作。

暗流涌动能拍成这样真的很出色了,节奏把握真的很好。总之,看这部剧真的要非常认真才行,案件剧情扑朔迷离,也很精彩,男女主智商在线,看的也很过瘾。对了,续集同样可圈可点,也是值得一睹为快!

《浪漫的体质》千禹熙、全汝彬

这部剧是关于三个三十岁闺蜜的同居生活,谈的不仅是爱情,还有她们在职场上面临的各种问题。这个年纪的女孩对未来虽有不安,做决定也不再全凭感觉,但内心深处仍有一角留给自己的美好初心,我觉得这就是所谓的"浪漫体质"吧!其实剧里的每个人实际情况都有点丧,都彷佛被卡住、却又不甘深陷于此。

性格直率的真珠,是一个写作风格有趣令人心动、却一直被打压的小编剧;性格温柔的韩珠,是一个背负学生时代错误被迫改变人生、却仍有颗少女心的年轻妈妈;三个女孩中最早成功的恩静,是个纪录片导演,性格坚定、行事果断,却因失去最重要的人,颓废了好长一段时间。

《信号》李帝勋、赵震雄

瑕不掩瑜,光题材和主题就可以给满分了,再加上无论主演还是助演的**级别演技!李材韩这个警察形象是能秒杀掉一百个刘时镇的,所以我无法做到同时追signal和太阳的后裔,毕竟跟这个几经生死的大叔比起来,在坐的所有拯救宇宙拯救地球的漫威英雄都是空洞的腊鸡!

即使是条咸鱼,看到李材韩为了貌似虚无缥缈的正义而与整个警察系统甚至是腐败的政治体系斗争到底时,不哭是假的……有时我在想,如果这个社会的根已经腐烂了,是要维持眼前几十年或者几百年的繁荣假象呢,还是连根拔起虽陷一时之痛却可以为具有新鲜活力的嫩苗争取到生长空间?

《请回答1988》 成东日、李一花

这是一部让人笑中带泪、又哭又笑的电视剧。从各个角色的身上,看到了不同人的影子,有的时候是一句台词,有的时候是一个场景,就让人穿越回到多年以前,看到当时的自己,和当时的父母,然后哭得不能自已。你能想象一个看电视剧看得又哭又笑,导致踩椭圆机踩到岔气的人吗?我就是。很多情景看似平常,却能够准确地刺中心脏。或许这就是生活,这就是平凡人的,生活。

耳膜穿孔属于轻伤。

《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伤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

此种损伤在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三分之一。

建议被打后,要申请有法医鉴定,这样在法律上才有切实的依据。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

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参考资料:

 -轻伤

给你一个03年的案子,分析的挺好,凑合着看吧。

案例:(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案情摘要]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 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假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被告吉利公司及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之案件事实]: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1990年3月10日,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14114,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丰田”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06683,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汽车和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135092和135095,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团临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原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立的吉利公司继承。吉利公司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的制造和经营。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申请号为1621886和1757344,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轻型客车”“分别配装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A-FE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华型客车”、“分别装配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型四缸闭环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在该车型的宣传画册中表明该车的发动机为“TOYOTA”8A(8A-FE),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天津丰田公司系丰田株式会社与中国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丰田株式会社向天津丰田公司独家转让8A-FE发动机产品技术。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准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分电器、发电机和调整带速的皮带上均标有“TOYOTA”商标,发动机的侧面标有: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TTME及天津丰田公司的双环型图形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润滑油等。2001年1月11日,亚辰伟业中心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美日汽车销售合同,亚辰伟业中心作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该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亚辰伟业中心销售了涉案美日汽车,其在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呈“TOYOTA”的第一个字母“T”形,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原告在丰田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为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颜色为单一金属色;涉案美日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四条纵向弧线,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另,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日本于1899年7月15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争议焦点]被告吉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日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判决] 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原告在中国取得之商标权应受保护。中国和日本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及制止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2001)的适用。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鉴于该案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前,并延续至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后,因此,应适用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

被告吉利公司美日图形商标是否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本案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所使用的汽车产品与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涉案产品为汽车,与其相关的消费者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应指经销、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以及经销或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上述消费者包括有购买计划的潜在消费者、正在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购买后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相对而言,汽车应属高价位商品,他们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购买前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的比对和反复的选择,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够持续关注该品牌汽车的后续系列品牌的产品;上述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外部轮廓虽同为椭圆型,但前者椭圆型内部由三条弧线组成,内部线条粗重,外部线条轻细,内部横、纵两个椭圆造型突出,整体结构简约;后者椭圆型内部由五条弧线组成,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且内外部线条组合呈“美”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与汉字“日”的艺术变形,整体结构相对复杂。将二者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实践中,因丰田株式会社对丰田图形商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其对该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所采取的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使得丰田图形商标作为丰田汽车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是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来说,由于对涉案汽车产品的外在形状、配置、性能和是否源自中国本土、外国或合资企业等主要方面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并由于两个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内涵、价格差别明显,因此,不会对美日图形商标所标识的美日汽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丰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丰田汽车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综上,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涉案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指控被告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吉利公司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否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涉案美日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种对汽车产品配置进行介绍或说明的方式是符合商业惯例的;吉利公司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来标识美日汽车产品和吉利公司的意义,未对“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信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而天津丰田公司作为丰田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其制造8A型汽油机的技术系经丰田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取得,因此,涉案8A型汽油机实为丰田株式会社提供技术,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由此可见,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该行为显属不当。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涉案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误认涉案美日汽车的发动机系自日本本土制造,且由于涉案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不会造成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后果。吉利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及其上述宣传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美日汽车或吉利公司与丰田汽车或丰田株式会社的误认或对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产生联想,亦未对原告相应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销售者,其销售汽车产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被告吉利公司之间存在正当的经营关系。其销售的涉案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针对涉案美日汽车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基于认定吉利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上述涉案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汽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在该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2006416

15:37

案发17天后,联邦调查局完成了第一份完整的官方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沃伦委员会。联邦调查局在报告中陈述,案发时,凶手共射出了3颗子弹,第一颗射中肯尼迪总统的背部,第二颗射中了康纳利州长,第三颗子弹直接射中肯尼迪总统的头部,并致死。这份调查报告还认为这三颗子弹都是奥斯瓦尔德射出。

后来人们发现,联邦调查局在调查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特工得到的一份尸检报告。这份尸检报告中显示,第一颗子弹只射入肯尼迪总统的背部数英寸深处,并陷入其中,没有穿出。当联邦调查局完成调查报告后,他们才收到了官方的正式尸检报告,这份报告表明,子弹从肯尼迪总统的背部射入,并从他的喉咙部位穿出。

刺杀肯尼迪的疑凶奥斯瓦尔德被人枪杀后,约翰逊总统亲自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彻底调查这一谋杀案件,这个委员会全部由得克萨斯人组成,美国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是这个委员会的主席。他们的调查结果全部收入了《总统特别委员会关于肯尼迪总统被暗杀的调查报告》中,这个具有51本之多的报告也叫做《沃伦报告》。这份报告后来被封存了起来,要在75年后,即公元2038年,待所有与本案有关联的人全部死后,才能公诸于世,这使得肯尼迪遇刺一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1965年9月25日,经过10个多月的调查,沃伦委员会新闻媒介公布一份调查报告《沃伦报告》(全文: ),宣称枪击肯尼迪是奥斯瓦尔德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更深的政治背景。结论一经公布,一些民间机构宣布要把案件查个水落石出,但这一案件仍然未有进展。

2008年2月18日,达拉斯县地方检察官克雷格·沃特金斯在记者会上出示了12个装满鲁比行刺一案档案和物证的箱子。这些箱子一直储存在达拉斯法庭11楼一间办公室的保险柜中。这批重要物证和档案包括:此案负责人、前达拉斯县地区检察官亨利·韦德的私人信件,鲁比的一个手枪皮套和手枪上的指节钢套,几张鲁比夜总会的会员卡,几件疑似属于鲁比和奥斯瓦尔德的衣物等。

其中有一份奥斯瓦尔德和鲁比之间的谈话记录抄本。该抄本显示,肯尼迪遇刺前约2个月,1963年10月4日,奥斯瓦尔德在鲁比的夜总会中与后者进行了一次秘密会谈。他们当时讨论了刺杀肯尼迪总统的阴谋,希望借此阻止肯尼迪的弟弟、时任司法部长的罗伯特·肯尼迪针对黑手党的严打议程。位于肯尼迪当年遇刺现场附近的“六楼博物馆”馆长加利·麦克指出:“档案上早有记载,奥斯瓦尔德(1963年)10月4日晚上呆在得克萨斯州艾温市,与妻子在一起。”换句话说,奥斯瓦尔德当晚并未前往达拉斯市会晤鲁比。沃特金斯的首席助理摩尔女士则认为,这些谈话抄本可能是前检察官亨利·韦德撰写的一部**脚本,因为在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韦德和**制片人合作时签订的合约。不过,该**从未被制作完成。联邦调查局(FBI)对这份谈话抄本进行鉴定,结论是伪造。 沃伦委员会认为,奥斯瓦尔德系独自作案,不存在其他任何同谋;杰克·鲁比也是独自作案,枪杀了奥斯瓦尔德。沃伦委员会报告和联邦调查局的调查结果,都一致地认为刺杀现场只射出了三颗子弹。但沃伦委员会认为这三颗子弹中,一颗子弹射偏,一颗子弹从肯尼迪的背部射入,并从喉咙射出,继而射中康纳利州长,致命的第三颗子弹直接击中肯尼迪总统头部。

争论由此产生,很多人质疑刺杀现场射击的子弹的数量。因为如果接受沃伦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就意味着一颗长3厘米、直径65毫米的步枪子弹,在从德克萨斯州教科书仓库大厦6层窗口射出后,先是穿透肯尼迪总统的脖颈,然后再射穿康纳利州长的胸部和手腕,最后射入州长的大腿里,共造成7处伤口。它穿过了15层衣物、7层皮肤、38厘米厚的人体器官,以及总统的上衣领结和4英寸肋骨的阻碍,并彻底击碎了康纳利州长的桡骨,最终射入他的左腿。在帕克兰医院承载州长的担架上,这颗子弹被发现,而且外壳完整,只是在尾部有一点点变形。沃伦委员会尝试对这颗子弹的运行轨迹进行解释,并逐步衍生出广为人知的“一颗子弹”理论(Single-bullet Theory)。

该理论最有力的证据来自达拉斯市民泽普鲁德的录像,这是现在唯一可以得到的记录整个刺杀过程的最完整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出,肯尼迪总统第一次中枪是在第210帧和225帧之间,而康纳利州长在第240帧之前被射伤,之间最长间隔不超过30帧。联邦调查局的射手们,通过模拟实验,发现犯罪嫌疑人奥斯瓦尔德所使用的曼利舍·卡尔卡诺M91/38栓动步枪“在精准定位情况下,连发两颗子弹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大约为225秒”。根据联邦调查局的测算,泽普鲁德这段录像中每秒的时间折合为183帧,225秒也就是41帧至42帧。因此,奥斯瓦尔德不可能在30帧连发两颗子弹。

通过对伤口的研究,沃伦委员会也试图从理论上证明一颗子弹造成7处伤口的可能性。他们假设子弹从教科书仓库大厦的6层射出58米后,以与水平线呈19°的角度击穿肯尼迪的第六块颈椎骨。在肯尼迪总统脊柱右下方51毫米处,子弹留下了一个4×7毫米的伤口,伤口四周是棕红色和黑色的血瘀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擦拭轮”。根据尸检报告,子弹在总统体内造成第一节胸椎的损伤,但是由子弹击中所致,还是由于子弹的冲击力造成还无定论。子弹从肯尼迪右肺叶上方擦过,没有造成穿透。紧接着子弹穿过总统的脖子,从喉结下方射出。总统衬衫衣领上的痕迹,证明了子弹是从后背射入,而不是从喉咙射入。在整个过程中,子弹的速度从射出时的560-610m/s(即米每秒),降到了518m/s。值得一提的是,肯尼迪总统当时还佩戴了领结,子弹打掉领结后,速度迅速降为457m/s,方向也发生偏离。

子弹很快穿越了肯尼迪总统和康纳利州长之间6477厘米的距离,并从州长右侧腋下射入,留下一个8×15毫米的椭圆形伤口。伤口的形状充分表明,子弹是以很小的角度斜向划入。在州长胸腔内,子弹碎裂,彻底破坏了他的第五条肋骨,事后遗留在州长体内的大量金属残片也佐证了这一点。子弹的主体从州长右乳头下方飞出,留下一条50毫米的伤口。随后子弹射穿康纳利州长的衬衫和外套,出口恰好是在外套右侧翻领的最下方。很快,子弹以274m/s的速度再次进入康纳利的体内。这次是从外侧射入他的右手腕,并击碎了他的右手桡骨。子弹从康纳利州长手心方向射出,此时,子弹的速度已经降至122m/s。子弹没有停止,继而射入了州长左大腿前端,留下一条将近10毫米的外伤,并最终留在州长康纳利左腿的肌肉里。

对于这种解释,沃伦委员会表示,他们“从专家那里获得了有力的证据”。但他们也坦言,委员会内部“对这种可能性”存在“不同意见”,这种理论并不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根据常识判断,按照正常的坐姿,肯尼迪总统和康纳利州长身上的7处伤口并非是在一条直线上。难道这颗神奇的子弹,不仅具有如此强大的穿透力,还可以在空中变换方向?所以“一发子弹”理论也被称为“魔术子弹”理论。

沃伦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疑点重重,罗伯特·肯尼迪曾在私下里表示沃伦报告“做工低劣”。最被诟病的是报告中的目击者证词,绝大多数证词都是在委员会成员未过半的情况下作出的,全部94份证词只有一个是在委员会全体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但这些证词最终都被委员会采信。

包括一些目击者在内的人,声称案发现场至少有4颗子弹被射出。只有这样,才能更完美地解释这7处伤口的来源。联邦调查局的试验已经证明,嫌疑人奥斯瓦尔德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连发4弹,如果这些证人所说的属实,那就意味一个可怕的结局——还有一个凶手在逍遥法外,并且刺杀并不是奥斯瓦尔德个人行为,而是团伙作案、分工合作、交叉射击——一场事先谋划好的阴谋。

还有一种理论也试图证明第二名枪手的存在,从泽普鲁德的影片中能看到,肯尼迪被最后一发子弹击中头部以后,身体明显地向左后方仰倒。许多人据此认为,这颗致命的子弹从他右前方的草坡飞来,而不是从他后上方的教科书仓库大楼射出。不过创伤弹道专家得出的结论是大脑受创的时刻,神经反射会使背部肌肉收缩,因此不影响子弹从后方射来的结论。

“水门事件”爆发后,参议院的特别委员会(史称“彻奇委员会”)对政府的情报活动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彻奇委员会发现,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在肯尼迪遇刺案的调查上存在着重大缺陷,而与此案有紧密关联的证据并没有被提交给沃伦委员会;更为重要的发现是,联邦调查局在调查时,曾被胡佛干涉,也收到了来自“不知名的政府要员”的压力,因此不得不草草结束调查。彻奇委员会的调查在美国人中惊起了一阵波澜,这意味着,很有可能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在肯尼迪遇刺案中达成一致,封锁了部分重要信息。

面对着公众的不断质疑,到1976年,国会成立关于约翰·肯尼迪和马丁·路德·金遇刺的特别调查委员会(HSCA)。在肯尼迪事件上,HSCA于1979年公布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奥斯瓦尔德为刺杀总统的凶手,他共射击了三颗子弹,第二和第三发命中总统,第三发杀死了总统;但声学研究表明,案发现场至少有两名凶手的可能性非常大;肯尼迪总统很有可能是死于一场阴谋,但阴谋的内容,HSCA无法确定;美国司法部、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和沃伦委员会都曾企图掩盖一些信息;HSCA认同“一颗子弹”理论。HSCA对美国特勤局的行动也挑出了不少毛病,比如肯尼迪在达拉斯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特勤局收集到的信息没有被充分分析、调查和使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去保护肯尼迪以防刺客。

对刺杀现场射击的次数,HSCA对现场178名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HSCA发现,目击者对于子弹数量的记忆确实说法不一。但其中132人声称听到3声枪响,当然,也有个别的认为听到了2声、4声或更多。

HSCA后来又提出一种可能:在案发现场,共射击了四颗子弹;新增的这颗子弹来源于隐藏在迪利广场草坡上的枪手。这个推测的证据来源于一部电话录音带,这个录音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携带在一位骑着摩托车的警官身上。不过,这颗子弹射失了,尽管没有给肯尼迪和康纳利带来伤害,但存在第二名枪手的可能性并没有被封死。

HSCA利用声学手段,对比录音带中的波峰,进而对现场的枪声进行了判别。他们认为,录音带中的第1、2、4次波峰正是从仓库大楼射出的枪声。而第3次波峰,有一半的可能性是发自草坪上的枪声。随后,两名来自皇后学院的声学分析家通过对录音带BBN数据的分析,认为“他们对草坪上发出的枪声有95%以上把握”。当然,反对意见很快也随之而来,有人说第3次波峰其实是摩托的马达声或汽笛声,甚至有人就此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的学术论文。整个案件显得愈发扑朔迷离。

在《信息自由法案》和《肯尼迪档案法案》推动下,1992年,98%的沃伦委员会档案都已开放。剩余的肯尼迪遇剌案相关档案将于2017年开放。但不包括肯尼迪的尸检照片和X光照片,它们是由肯尼迪家族附加了限制条件于1966年捐给海军档案库的。有少数几件证物失落或被毁了,如轿车在11月24日被清洗了,奥斯瓦尔德的服役档案在1973年被毁了,康纳利的衣服洗了,帽子和手链不见了。

然而,民间对于肯尼迪遇刺案的探索从未停止。探索频道的特别节目《未解的历史:刺杀肯尼迪——不可思议的子弹之外另有悬疑》试图尽可能再现事件发生时的情景。组织者在实验中使用了弹道学研究用人体明胶,其中嵌入了一组类似人类骨骼的物质材料。研究显示,如果子弹在击穿骨骼之前,经由类棉纱质地的物质,得到了一段距离的缓冲,那么还是有可能大体维持形态不变的。

接下来,实验者精确仿照事发现场肯尼迪和康纳利两人的相对位置,放置了两个用于弹道试验及解剖学研究的材料制成的人体模特,它们是用兽皮、明胶以及内置的类骨骼质地注模做成的。一名射术精良的枪手使用与在书库找到的那款枪型号相同的步枪,在等距于书库大楼6层位置的地方射击。弹匣里的弹药是1963年时西部弹药公司(Western Cartridge Company)为卡尔卡诺步枪装备的同一批次65x52mm子弹。在高速摄影的追踪下,那颗出膛的子弹几乎完全复制了事件现场受害者负伤时子弹的轨迹。唯一的差别在于,实验中,子弹动能不足,未能穿透康纳利的人体模型代表其大腿的那个部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子弹在实验中额外击中了模型的另一根“肋骨”,也就是说,模型被击碎了两根肋骨,而康纳利只有一根肋骨受伤。此外,子弹的变形程度也略甚于CE 399号证物子弹,这恐怕还是击碎“两根肋骨”所致。问题是,仅仅一枪,而且子弹大体维持原状,就制造出了与刺杀现场两名受害者所有伤处相同的结果。

1993年,一个名叫戴尔·梅尔斯(Dale Myers)的电脑动画师启动了一个为期10年的计划,试图以3D电脑动画形式完整呈现11月22日肯尼迪遇袭现场。他的成果展现在美国广播公司(ABC)2003年的纪录片《肯尼迪刺杀案揭秘》(The Kennedy Assassination: Beyond Conspiracy)之中,并赢得了艾美奖。

为了制作动画,梅尔斯通过拍摄照片、搜集影像等手段进行采样,并绘制了动画设计蓝图,以期精准重现惨案现场。一个评估机构指出,梅尔斯的作品之于人们再睹暗杀事件的来龙去脉而言,达到了以“全方位的视野,实现历史时空重置的几何完整性”的高度;可以确信,其作品“在完备与细致程度上已然超越了对历史做出公正而准确的描述的要求”。

在这部纪录片中,梅尔斯对泽普鲁德的录像进行了局部检视,证实了关于那唯一一颗子弹的理论。他特别留意到录像中有一处鲜少有人察觉的异常现象。在迪利广场(Dealey Plaza),当肯尼迪的座驾从街牌背后驶出时,那一瞬间——也就是泽普鲁德录像的223与224帧所示——康纳利州长外套的右襟看上去似乎是被一股不知来自何方的力量“突然掀了起来”。据梅尔斯判断,正是那一刻,肯尼迪与康纳利两人同时被奥斯瓦尔德那支步枪打出的那一颗子弹射中了。他还指出,泽普鲁德录像的225至230帧显示,肯尼迪的身影从街牌背后闪出时,他与康纳利同时表现出被子弹击中的痛苦反应。

2013年7月,美国一家电视台根据一名警察对案件的分析和相关书籍,制作了一部融合了记录与戏剧元素的影片。片中暗示,夺走肯尼迪性命的子弹中,有一颗可能是由是特工发射。据澳大利亚一名已经退休的警察麦克・劳伦的研究和美国作家梅宁格的相关书籍,美国ReelzChannel电视台制作了一部纪录片,片中暗示,导致肯尼迪丧命的子弹实际上可能来自中情局特工乔治。澳大利亚警察马克花了四年的时间分析、调查证据。他认为,肯尼迪有可能是死于意外。他说,当时,疑凶奥斯华开了第一枪,坐在后面一辆车的中情局特工乔治用配给的枪支还击,因为对武器不熟悉,加上车子颠簸子弹射偏,打中肯尼迪。 围绕这一案件,美国舆论提出了各种假设。有人认为,这是一起美国中情局和军界中“鹰派”共同策划的政变阴谋;另一些人认为暗杀行动是“黑手党”所为。还有人将肯尼迪的死与玛丽莲·梦露的自杀搅到了一起。

2013年美联社公布的一份民调结果显示,仅有24%的美国人认为当局捕获的枪手李·哈维·奥斯瓦尔德是独自作案,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超过半数的美国人相信制造肯尼迪遇刺案的“不是一人、而是多人”。舆论产生了许多关于此案的阴谋论猜想。有“黑帮说”、“中情局说”、“胡佛说”等多种阴谋论。

约翰逊谋杀说

曾经担任尼克松秘书和私人助手的罗·斯通披露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的观点,尼克松对斯通和其他秘书多次说过,他确信谋杀肯尼迪的幕后主使正是在肯尼迪遇刺后宣誓就任总统的林登·约翰逊。甚至有一次,尼克松告诉斯通,“我和林登·约翰逊的区别是,虽然我们两人都想当总统,但我并没有为此杀人。”

2003年,法国一家电视台的两个记者威廉·雷蒙和贝尔纳·尼古拉在经过长达三年的调查后认定:刺杀肯尼迪总统的幕后指使正是当时的副总统林登·约翰逊。电视台还播出了他们制作的纪录片。

据这个纪录片中叙述,1960年总统大选时,肯尼迪与约翰逊曾为谁能代表民主党竞选总统争得不可开交,由此播下不和的种子。肯尼迪成为美国总统后,约翰逊虽然当了他的副手,却始终生活在压力之下。约翰逊出生于得克萨斯州,当地石油大亨源源不断充实他的秘密金库。这些钱一部分用来挥霍,更多则用做贿赂。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早就对约翰逊进行调查,一些涉及得克萨斯石油大亨的贪污大案,已经隐约露出约翰逊的身影。另外,肯尼迪决定进行财政改革,向国会提交议案准备大幅削减得克萨斯石油大亨在税收上享受的优待。该议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使这些石油巨头失去上亿美元的利润,也将影响到约翰逊的秘密金库。1963年年底,快被肯尼迪兄弟逼到绝路的约翰逊不惜铤而走险,借助与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的密切关系,一手策划了震惊世界的刺杀肯尼迪事件。

2013年11月美国媒体曝光了当时军方与白宫通讯录音——“请给我有关总统的所有信息。这是情况分析室,我从美联社的公报看到,肯尼迪总统很明显是头部中弹,他脸朝下倒在车后排的座位上,头上有血,肯尼迪夫人一边哭喊着‘哦,不’,一边扶着他的头。”

在军方的通话中,对一些重要人物使用了代码,例如下面的这段通话中所说的志愿者是指肯尼迪遇刺后,随即在空军一号上宣誓就任总统的林登·约翰逊——“我们在等待飞机起飞前的宣誓就职。”

“是志愿者吗?”

“是的,长官。”

卡斯特罗谋杀说

美国中情局一名退休人员在其一本关于肯尼迪遇刺案的书中披露,古巴前***菲德尔·卡斯特罗当时对肯尼迪的暗杀事先是知情的。他指出自暗杀发生以来关于卡斯特罗可能涉及当时刺杀案的传言从未中断过,因为肯尼迪是其强硬的反对者。布赖恩·拉特尔是20世纪60年代是中情局古巴分析人员,还曾是CIA驻拉美情报总监,他在新书中指出,他确信卡斯特罗至少事先知道将会发生刺杀事件。其信息来自对前古巴情报官员的采访,有美国机密文件作为支撑。但他表示,他没有证据显示是卡斯特罗命令了此次刺杀或者奥斯瓦尔德是受卡斯特罗控制。拉特尔同时表示,卡斯特罗是希望肯尼迪死的,因为他害怕肯尼迪,“在他的意识里,他可能只是自我防卫。”

卡斯特罗曾否认涉肯尼迪遇刺案。

JIM MARR所作的文章称""肯尼迪被刺杀后短短三年中,18名关键证人相继死亡。其中6人被枪杀,3人死于车祸,2人自杀,1人被割喉,1人被拧断了脖子,5人“自然”死亡,这种巧合的概率为10万万亿分之一。从1963年到1993年,115名相关证人在各种离奇的事件中“自杀”或被杀。"然而经查证所有死亡者中,有的与暗杀或总统的关系相当远,如它包括了新奥尔良市长,空军一号的勤务员和肯尼迪的情妇(全都对暗杀经过毫不知情),而当众议院调查委员会去信给伦敦周日时报询问如何得出10万万亿的机率时,编辑部回答说是搞错了,他们错以为计算的是参加了沃伦调查委员会的人员在三年内死亡18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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