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是朝鲜义士安重根就义九十六周年,这天,韩朝将在大连共同发掘安重根遗骨,是双方纪念朝鲜半岛光复60周年的一个合作项目。
安重根1879年出生于朝鲜海州,1909年10月26日,在哈尔滨火车站刺杀了挑起中日甲午战争和吞并朝鲜半岛计划的主要策划者、曾四度出任日本首相的伊藤博文。1910年3月26日,年仅31岁的安重根在中国大连的旅顺监狱被日本关东都督府高等法院判处绞刑,英勇就义。
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一贯认为是朝鲜爱国人士的一次自发性的报复活动。另外一次就是1932年4月29日尹奉吉等在上海暗杀侵华日军总司令白川大将,那一次幕后有王亚樵,甚至国民政府支持,安重根行刺究竟有没有幕后人物?
与暗杀白川这种军人不同,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可以说影响了亚洲甚至世界历史。从日本的角度,出身贫寒、五尺之躯心雄万夫的伊藤博文是民族英雄,明治维新的功臣之首。正是在他的推动下,日本迅速成为列强之一。甲午战争他居功甚伟。但是和其他人不同,伊藤博文属于日本的稳健派,尽管他是首任韩国总监,可是反对日韩合邦,认为合并是长期的问题。
从甲午战争到二战的五十年间,日本的兴衰可以说和扩张有关。日俄战争中正式吞并朝鲜,然后不断蚕食东三省。九一八拿下东三省,最后是卢沟桥全面入侵中国。偷袭珍珠港后横扫南洋和东南亚,然后开始走向失败。日美对抗中日本不敌的原因是日本的工业体系不如美国,而根本原因是日本扩张太快,占领的地区只是作为原料地,而没有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一体化的工业体系。当美国的战争机器全速运转起来,日本基本上是依靠本土的力量,不仅存在规模问题,而且劳力缺乏,无法进行大规模工业发展,占领区能够提供大量的原料,可是由于本土的生产能力限制,不能转化为军需品,导致丢掉了战争。
如果按伊藤博文的策略,日本进行稳健的扩张,先经营几十年台湾朝鲜,然后再缓缓蚕食东三省,然后图其他。这样这些新占领的地区工业和经济发展起来,日本整体的实力就会大幅度的增长,这些地区的人力资源也可以被充分利用,是有可能成为和美国一较短长的强大帝国的。而伊藤博文死后,日本的侵略步伐越来越大越来越狂妄,超出了自身的极限,其败在所难免。伊藤博文可以说是日本的智慧和大脑,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是百万军中取上将首级,对中国对朝鲜都是千秋功业。
举世皆知的这次行刺有何谜团?其实就是谁指使支持安重根行刺?是不是仅“高丽复仇团” 所为?日本人将这个当众行刺而且供认不讳的刺客在大连关押了四个月才处决,究竟是希望得到什么东西?这次行刺发生在哈尔滨,虽然是中国领土,可是当年哈尔滨居民以俄国为主,作为俄政府雇员的铁路员工及家属达10万之众。中国人集中在傅家甸,还有少数日本人。清朝在哈尔滨最高官员是外务府指派的负责海关的道台。东清铁路是俄国人的,火车站是俄国人的地盘,行刺是在俄国势力范围。现存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车站戒备森严,安重根身怀凶器,竟然能轻易地冲过两排俄国士兵,来到伊藤博文面前连开三枪,如果是个人行为,未免太容易了。
安重根事后交代,本来想在路上行刺,因为怕连累中国官吏,所以才选在俄区动手。行刺,机会千载一时,目的是主要的。不在容易下手、机会较多的沿途下手,而选择戒备森严的车站,仅仅是为了不连累无辜,这个理由很难令人信服。即便是在中国境内下手,日方最多也就是责怪中方护卫不周,慷慨赴死之人干吗考虑这么周全?
安重根杀伊藤博文是因为他是朝鲜国灭的元凶,在朝鲜,伊藤博文是事实上的高丽王,出入森严,没有下手的机会。到日本行刺更不可能。伊藤博文到哈尔滨这次,确实是个良机。那么,伊藤博文为什么要来哈尔滨?
伊藤博文到哈尔滨是和俄国财政部长会面的,人家从圣彼得堡千里迢迢的来到俄国势力的尽头,伊藤博文肯定要赶到哈尔滨去见他。两国四年前刚刚一场大战,这时候为什么安排这样一次会面?
日俄的这次会面的确事出有因。此前不久美国铁路大王哈里曼来东北考察铁路。回去以后,美国国务院即提出东三省铁路中立计划。哈里曼早在1905年利用日俄战争的机会,企图染指日本所有的南满铁路,可惜因为日本政府的暗算而功亏一篑。其后,又通过唐绍仪继续此事,但是因为光绪和慈僖相继逝世,唐绍仪的靠山袁世凯被撤职,计划又流产了。现在美国和清廷遥相呼应,提出这个铁路中立计划,不仅针对日本的南满铁路,也针对俄国的北满铁路。俄日忧心忡忡,这才决定各自派出大臣在哈尔滨会晤。俄方为财政大臣,日方则为人在朝鲜的伊藤博文。野心勃勃的哈里曼与1909年9月9日去世了,失去了这个强有力的推动者,这个东三省中立计划最后流产,其唯一的效果是使伊藤博文离开朝鲜,命丧哈尔滨。
其实哈里曼的建议不算新鲜,清廷在此之前也收到一份大同小异的文案,是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呈报的,向徐世昌作出这个建议的人叫施肇基。施肇基是从晚期到民国的一位风云人物,中国外交界的柱石之一。他是留美幼童,毕业与康奈尔大学,是清政府里的留美派。施肇基是唐绍仪的侄女婿,后来出任唐内阁的交通和财政总长。哈里曼很可能通过唐绍仪和他建立联系,并采纳了他给徐世昌的建议。
施肇基此时的官职正是哈尔滨道台,全称吉林西北路兵备道兼滨江关监督,力荐他出任这个职务的正是唐绍仪。伊藤博文因为他的建议而远道而来,到达的正是他坐镇的滨江关,这绝对不是巧合。
这一天,施肇基表现得从容不迫。施肇基在早年回忆录中写道:“伊藤之案起于美国铁路大王游历东三省之后。当美国铁路大王哈里曼在东三省考察铁路回美后,美外交部即发表东省铁路中立计划,此与余前向徐督所提说贴大同小异。俄日两国闻知此事,颇为忧急,力谋抵制办法,于是俄派财政大臣日派伊藤博文会于哈尔滨,商议对策。”
这一段明确交代了这件事的始作俑者就是他本人,接下来是迎接伊藤博文:“余查悉伊藤到站日期,及其专车停住地点后,即派卫队一排往迎。东清铁路派卫队两排由俄领事率领到站迎候。余因事先得知下车地位,故中国仪仗队所在地点较俄队为接近。”
这一段透露了施肇基事先之周密,抢在俄国人前面占据了有利地形,让俄国卫队站到了欢迎人群处,而且很可能在现场制造一点混乱,使安重根能够安全地混进来。接下来是事情经过:“伊藤下车时,余与握手寒喧毕,即陪同检阅仪仗队。伊藤行过中国队伍,即与俄领事周旋,然后检阅俄国仪仗队。在其检阅俄队时,有一高丽人在俄兵两排之间,日韩欢迎人群中走出,以枪击伊藤,连放数弹,直至伊藤之头垂到旁立之俄国财政大臣手臂时始止。旋又以其枪中余弹两丸击伊藤身旁之日本领事,其人臂上受伤,但未致命。高丽刺客旋为俄兵所执,乃连呼高丽万岁,此高丽刺客即永垂史册之高丽义士安重根也。”
永垂史册,是施肇基这个现场目击者和事件处理官员对安重根的评价,已经足以说明他的态度和他扮演的角色,也就是他视杀伊藤为义举。从道理上来讲,施肇基是中方在哈尔滨最高长官,日本的大臣在自己的辖区被杀,对他来说有失职的责任,为什么如此盛赞刺客?
伊藤被刺后,施肇基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事出,余派人到傅家甸电报局,传令今日电报只许收存,不许发放。同时电告外务部:在此案调查清楚全案报部之前,请勿发表任何文件。若有人问及此事,政府千万不可有‘ 保护不周’之道歉语句,贻日人以口实。”
紧急事件突发,伊藤生死不知,俄日乱成一团,施肇基最先做的是封锁消息,并且让北京统一口径,其后他获得安重根口供。“余查此口供非常确实,乃撰一报告电达外务部,并代撰英文通讯一篇备外务部校北京日本英文版发表。该通讯在北京刊出之后,余始解傅家甸电报局‘扣电’之禁令,其所积压之各国通讯电稿,乃纷纷发出。故此次中国官方之文报,为此案之最先报道。对于刺客口供记叙甚详,各国报纸争先转载。日人查其口供确系真实,对我报道无法辩驳,故日方对此案迄无抗议。”
时年32的施肇基手法老练之及令人拍案叫绝,对此事件中国政府的对策完全是他一人所为,封电、发表口供和事件经过、官方文报、各国转载,世界各国的报道全出自他一人之手,步步为营从容不迫,最后木已成舟,让人觉得好象是按部就班。
施肇基为人低调不张扬,后人只知他在外交上的经历。弱国无外交,施肇基的作为自是不显。可是此人决非等闲之辈,是所谓敢做敢当之人。一年后哈尔滨鼠疫流行,蔓延东三省,俄日借机争东北主权,一时从西伯利亚到上海二千里路告急。危难关头,清廷中唯施肇基挺身而出,力荐当时籍籍无名之辈伍连德出任东三省防疫钦差,并承担在北京协调和支援。百日之内,伍连德在关外,施肇基在中枢,两人担起天下兴亡。施肇基回忆录中寥寥几笔,在伍连德笔下触目惊心。施肇基一方面要争取从摄政王到大臣们的支持和批准,一方面得周旋于各国之间,还要为伍连德协调同东北地方官的关系以及和防疫队伍中洋医生的矛盾。特别是在获得中国历史上头一次大规模焚烧尸体的圣旨这件连伍连德都绝望的事情上,施肇基的才能非同寻常。施肇基对控制东北大鼠疫功劳不在伍连德之下,是中华民族的英雄。
正是敢做敢为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同时深思熟虑游刃有余的施肇基导演了刺杀伊藤博文这个震惊世界、意义深远的大事件,不连累中国官吏也是他的意思,可是他为什么要这么做?
这等举世震惊的大手笔,决非施肇基一人敢为的,他只是具体执行者,背后必定另有其人。这个其人可以联想到他的长辈,也是留美幼童、时任奉天巡抚的唐绍仪。从哈里曼和唐绍仪谋求南满铁路,到哈里曼采纳施肇基的铁路中立计划,说明这里面少不了唐绍仪。
唐绍仪的发迹始于朝鲜,正是在那里,作为税务官的唐绍仪被驻朝鲜大臣袁世凯赏识,出任其书记官,成为袁的文胆。1901年受袁举荐出任天津海关道,从此青云直上。通过唐绍仪,袁世凯周围聚集了一批以留英美和广东籍为主的文官。施肇基和袁世凯关系也甚好,1905年出洋考察时发现伍连德这个奇才,回国后推荐给袁世凯。袁世凯当即将陆军军医学堂协办(副校长) 的聘书寄到大马槟榔屿,而且虚位以待伍连德在欧洲完成进修。陆军军医学堂总办由陆军军医司司长徐华清兼任,所以伍连德是军医学堂的真正负责人。由此可见袁世凯对施肇基的信任。袁世凯和唐绍仪相交于朝鲜,也同患难于朝鲜,他们的仇人正是伊藤博文。
1884年,年少英发的袁世凯平定朝鲜内乱,一举成名,不久被解职。次年伊藤博文与李鸿章签署天津条约,双方同时撤兵,同时要求惩办袁世凯,李鸿章采用折中办法,以私人行文戒饬。伊藤博文后来四次组阁,加快与清朝争夺朝鲜。袁世凯复出后俨然朝鲜太上皇。十年后甲午战争爆发,北洋军水陆齐败,袁世凯名列败将之一。
伊藤博文与袁世凯因为朝鲜而成水火之势,有国仇也有个人恩怨。后来唐绍仪在天津当寓公时,一次酒醉,把内幕告诉伍连德。袁世凯平定朝鲜内乱后,日方也派伊藤博文到朝鲜,双方明争暗斗,朝鲜王室在两强中周旋,角力的地点之一就是王宫内的舞会上。舞会上有舞女表演朝鲜民族舞蹈,一次同样是寡人有疾的伊藤博文与袁世凯同时看中一名舞女,一番争夺后,袁世凯赢得佳人青睐,携美人而去。好色的伊藤博文引为奇耻大辱,当夜电东京上侵朝策,日本吞并朝鲜的步伐骤然加快,才有后来的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
袁世凯首次解职的第一条罪状就是私养官妓,伊藤博文在天津强硬要求惩办袁世凯也事出与此。后来伊藤博文出任朝鲜统监,为了巴结他,朝鲜王室在王宫内举行舞会。可是以好色出名的伊藤博文居然拂袖而去,并留诗一首:花明柳暗春三月,昌德宫中太极亭,娼妇何知军国变,无心歌舞不堪听。20年往事,伊藤博文歌舞不堪听。袁世凯则小站练兵,十年磨剑,联络在朝旧部,时刻不忘甲午。
冲冠一怒为红颜,伊藤博文与袁世凯这对东亚双雄之间,有无法解的国仇家恨。1909年,伊藤博文意气风发,而袁世凯闲居彰德养寿园,心灰意冷,哪里能料到两三年后能取清廷而代之?报仇只能出此下策。因此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的幕后,就是袁世凯。
人生难得几回醉,1909年10月26日,彰德养寿园里一个落寞的英雄大醉长歌。
在那些逝去的岁月里,有些人是值得我们牢记和感激的,九十六年前血热大连沃土的安重根就是其中之一。
凌迟或磔刑,俗称千刀万剐,属于最残酷的死刑之一。凌迟是指刽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或刀伤不正确,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刽子手也可能会受罚。
五代开始出现凌迟,至明清时达至高锋,用刑广范。明武宗时,宦官刘瑾被施以此刑,据说割了三天三夜。
施行方法
部份犯人会在被送往刑场前,先游街示众。到了刑场,会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通常是一条柱子上。与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样,大部份的凌迟行刑容许百姓围观,有时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份百姓更以看人受凌迟为乐。[8]
部份受刑者,不论男性或女性会被脱下全身衣服,让其全身,包括性器宫暴露于群众目前。只有小部份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盖重要部位。这做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对受刑者的一种凌辱。
行刑时,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因受刑者而异也因朝代而异。宋朝时只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9]。割之前会先打断犯人四肢,防止其反抗,之后再割咽喉,防止其痛苦得乱喊。[10]
到了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11],“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或者死囚的断气时间不当,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理论上凌迟要割至最后一刀时,犯人刚好断气;但亦有传说家属有时可以买通刽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结束犯人的生命以减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12]。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明武宗的宦官刘瑾,受刑后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钱的价钱卖给围观的民众。到了清末,残肢会被放进一个篮内示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锉尸。
后期,部份受刑者会先被施以鸦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长其痛苦。清末则有“八刀刑”之方法,下面所提及的符珠哩的受刑便属于这个方法。这个方法的所有动作均由左边部位开始,之后才割右边相应部位。首先先割胸口,之后割二头肌,接下来则是大腿,再之后是割手臂至手肘,之后则是割小腿,最后一刀是枭首。头颅会被吊起,和放在篮内的残肢一起示众。
刘瑾:明武宗时代重要的宦官,1510年被处刑。传闻磔刑凌迟三日,割三千三百刀。据说第一天的行刑后,刘瑾回到监狱,还吃了白粥。整个行刑过程后,燕京围观百姓,特别是受过刘瑾迫害的人及其家属,以一钱争夺其肉,下酒生食之,以泄其愤。
打架都快两个月没出来是不是要判刑了
打架快两个月没出来,可以确定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司法机关会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月是不会也不能判刑的,主要受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申请批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期限等各方面时间上的影响,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拘留一个月不出来是不是要判刑判刑要看罪行的轻重,只有触犯刑法并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才能确定是否判刑。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判刑两个月是不是要减去双休日的中间的时间还双休日。
打架至人轻伤被判刑8个月缓刑一年是不是要坐牢8个月这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轻伤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群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为啥两个月了腹肌没出来您好,锻炼两个月了腹肌没出来,如果是肚子上的肉要是太多的话就很难练成的,吃饭要少油炸食品,多吃高蛋白的,多运动,爬楼梯,跳绳,最重要的是腹部运动,仰卧起坐至少每天400个,逐天增加50个,坚持锻炼很快就能有六块腹肌了。
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因为盗窃被关了37天还没出来 是不是判刑了呢
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可能还未宣判,要至办案机关了解或委托律师处理
打架斗殴送到看出所是不是要判刑打架斗殴,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被送到看守所,说明已经被刑事拘留了,起码目前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为犯罪了。
接下来要看检察院的法院的最终认定,看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是要判刑。
建议聘请律师进一步了解案情。
打架拿刀没砍到人43天了没出来怎么办要判刑多长时间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打架法院判刑两个月,之前关的23天算吗之前刑拘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8月31日判刑了两个月应该是多少号出来如果是8月31日下达的判决,那么到10月30日就应该刑满释放了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凌迟(寸殛)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国酷刑之一。刽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西方在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时曾下令对女巫采用铁钩将骨肉分离至死亡的类似刑罚,史上第一位有名气的女数学家希帕提娅(Hypatia)即被基督教暴民以类似手法杀害。中世纪欧洲有以铁梳切掉皮肉的死刑,16世纪日耳曼地区仍实施。
凌迟一词最早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为“丘陵之山势渐缓”,引申其义至行罚上,即为“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凌迟大约始于五代,《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庆元条法事类》首度加载此刑,《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有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被俘后“磔汪端于郎州”。淳化五年(994年),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熙宁八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此事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最后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元代以后正式成为官定刑罚,与斩首、绞刑同列法典。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明初朱元璋将凌迟列入《大诰》,范围相当广。《大明律》取消了大诰对凌迟的滥用,但依然明文规定对谋反大逆、杀父母、**、连环杀人等重罪犯用凌迟处死,且凌迟残酷度等级不同,以谋反大逆为最重一级。《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嘉靖二十一年(1542),有宫女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并曹端妃、王宁嫔两个妃子被寸磔于市,为皇家成员正式判处凌迟的仅有案例(以惯例皇族成员死罪不过赐死)。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有七人被磔死。
同治二年(1862年)六月二十五日,石达开被清军凌迟,被割一百多刀,始终默然无声。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其同党林凤祥受刑时,“刀所及处,眼光犹直视之,终未尝出一声”。同治五年,英国驻华支使使馆参赞威妥玛向中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建议停止凌迟。结果朝中只允许对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迟。直至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主持《大清现行律例》修订,凌迟方才连同戮尸、枭首等酷刑“永远删除,具改斩决”。
施行方法
1858年法国报纸Le Monde Illustré上的插图,描绘被凌迟的法国传教士
行刑前先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定数,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宋朝时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或者死囚的断气时间不当,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理论上凌迟要割至最后一刀时,犯人刚好断气;但亦有传说家属有时可以买通刽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结束犯人的生命以减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若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锉尸。
著名受刑者
方孝孺:明惠帝时重臣,后因靖难之役失败,被俘获后拒绝与朱棣合作,故被发往市集凌迟处死。
刘瑾:明武宗时代宦官,传闻磔刑凌迟三日,割三千三百刀。行刑时,燕京围观百姓以一钱争夺其肉,下酒生食之,以泄其愤。
王杲:明末建州豪强,曾受封为建州右都指挥使。因屡犯明边,于1575年被凌迟处死于北京。
郑鄤:崇祯年间庶吉士,被温体仁等告以“杖母奸妹”之罪,1636年凌迟处死。
袁崇焕:崇祯年间知名将领,因崇祯皇帝怀疑其谋反,以“通虏谋叛”被凌迟处死,据说当时北京百姓争啖其肉。
耿精忠:清朝康熙年间,因康熙帝撤藩,叛清失败而被凌迟处死。
石达开:太平天国最富战功之将领,封翼王,领兵被困大渡河,降清以救全军。与所属同被凌迟。所属不胜痛楚惨呼,石达开斥之:“何遂不能忍此须臾?当念我辈得彼,亦正如此可耳。”至死寂无声。
洪天贵福: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之子,为清朝大臣沈葆祯所俘虏,判凌迟处死(处决时年仅十五岁,可能是最年轻受刑者)。
康小八:人称康八爷,抢劫杀人无数的恶匪,成事全靠他心狠手辣和一把从洋人处偷来的手枪,大闹京师,惊动太后慈禧,终被正法。有可能是最后一个被凌迟处死的人。
符珠哩(Fujuri,音译,汉语拼音:Fúzhūli):因谋反于1905年4月10日被处刑,亦可能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凌迟受刑者。
菹醢
醢刑也称菹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之一,指将尸体剁成醢(即肉酱)。相传这种刑罚是由商纣王所创,用以对付九候。但也有对于活人使用者。
著名受刑人
伯邑考:西伯之子,因激怒妲己,而被商纣王所杀
九侯:殷纣王三公之一;死后处以醢刑
子路:孔子的弟子仲由;战死后处以醢刑
彭越:西汉高祖时异姓梁王;斩首后处以醢刑
来俊臣:武曌时大臣,被武曌杀后处以醢刑
张钧:早期文字狱受害者;
脯刑
脯刑是中国古代的死刑之一,就是把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认为纣王不应该醢九候,与其争辩此事的利害得失,纣王将鄂侯杀死晒成肉干。
劓殄
是死刑的一种,古代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此刑法亦正正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例如古时的中国。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而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合称[2]。
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的韩国、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这一种刑罚。而韩国制度中对“族”的定义与中国制度中的定义是几近一样。
在中国历史中,族诛始于商朝。当时被称为劓殄,乃族诛的初形,斩杀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后历秦朝,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废除,惟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于明朝,更出现史上唯一一次的诛十族。
诛三族
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4]而于秦末时期被处以诛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赵高就是史例之一。[5]在越南,1442年七月,黎太宗阅兵到至灵县,顺路前往探望阮廌宅邸,见其妻(或称小妾)阮氏路有姿色,令随驾伺候。不料太宗突然暴毙,阮廌受诬陷遭到处死,并被诛三族。
诛九族
九族也有不同说法。汉代儒家则有二说,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4],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6]另一个说法就是由被处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孙、曾孙、孙及儿,旁则由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从族兄弟为止,通被诛连。[4][7]在韩国,真平王元年(正值中国南北朝),新罗国,就曾有伊阿餐柒宿和阿餐石品,二人因为谋反,于东市被处以诛九族。
诛十族
参见:方孝孺
中国历史上发生了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的诛十族事件,于明朝朱棣登皇帝位之时。被处以此刑者,为当时威望甚高的著名文学家方孝孺。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变,夺其侄子明惠帝的天子宝座,入主金陵。朱棣登基,命忠于皇室的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方不但宁死不从,更予以辱骂,于诏书上写上“燕贼篡位”四字,朱棣怒以诛九族相胁,方大义凛然,讪笑似地说:“便十族,奈我何?(就算诛十族,又能拿我怎样?)”朱棣便把其门生朋友归入第十族,连同原来九族一并诛杀。最终共诛杀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狱及被流放充军者亦数以千计。
烹刑
烹刑,或称烹杀,是一种酷刑。施刑者先将犯人的衣服脱光,并将犯人推入一个如成人般高的大锅,放在柴火上烹煮。犯人大多数都因灼伤而死,有些甚至全身烧焦。
著名神魔小说《封神榜》中,西周始祖西伯(后称周文王)被囚于羑里时,西伯之子伯邑考遭到妲己的陷害,被纣王处以烹刑,放在大锅里“烹为羹”。
司马迁《史记》记载,秦朝末年的项羽也时常使用这样的刑罚,他曾烹杀不肯屈服的汉将周苛;也曾威胁要把汉王刘邦的父亲烹杀,不过刘邦表示并不在乎,最后项羽只好放弃这个想法。
著名受刑人
齐哀公
郦食其
周苛
朱高煦
寒奡
浸猪笼
浸猪笼作为古时的一种私刑,就是把“犯人”装入运载猪只的竹笼中,在开口处捆以绳索吊起来,放到河流或池塘里淹浸,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候;重罪者可使之没顶,淹浸至死。
在中国古代,该刑通常被作为处死通奸男女的一种私刑。
剥皮
剥皮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不同地区有利用不同的方式剥去受刑者的皮肤。一般来说,剥皮时都会尽可能保持皮的完整。在中国古代,会利用水银贯注在受刑者的皮肤与身体之间,从而把他的皮剥出来;而在西方社会,会利用一种特别的剥皮刀去把受刑者的皮肤割去。
一般动物在为人类使用前,都会先行剥皮,不论是为了取得它们的毛皮,又或是为了制作标本。
作为刑罚方面,剥皮可以是一种酷刑,又或是一种处决的方式,视乎怎样为受刑者去皮。
此外,在西方社会的早期现代,亦有因为各种原因而用死者的皮肤制作人皮书的封面。这些原因包括了法律上的原因或宗教上的原因。
历史
剥皮这种刑罚的历史非常久远。现存最古老的文献纪录,发生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亚述帝国。在当时,国家习惯把战俘或叛乱者钉在他所居住的城市的城墙,以警效尤。而在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亦有把被选作活人祭的人在死后的皮肤剥下。在中古时的欧洲,有在公众把背叛者的皮肤或血肉割下的刑罚,这种刑罚一直到了17世纪仍然有在法国执行。
在明初,朱元璋立下重典,官员贪污60两银子,一律押往府州县衙门左边的土地庙,设有“剥皮亭”,处剥皮实草之刑,也就是说:被剥皮者的皮肤还会被填入草料,吊挂在官府,用以警告其他的官员。剥皮时如果让被剥皮者早死了,又规定:“有即毙者,行刑之人坐死。”(叶子奇《草木子余录》)
由于剥皮这种刑罚极为残暴,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后就已被废止。不过,近年仍然有各种医学研究对尸体进行剥皮处理。有关人皮在2007年曾在中国各地展出,引起高度争议。
骑木驴
骑木驴,中国古代的一种女性刑罚,出自小说等文学作品以及口耳相传之成果,缺乏实际刑案档案证实,较有夸大恫吓之意义。
刑罚对象
中国旧小说《刘公案》里的黄爱玉谋害亲夫,受了此刑。关汉卿《窦娥冤》也提到:“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西游记》中的李彪也被钉上木驴。小说中的“骑木驴”刑罚一般对象为勾结奸夫谋杀亲夫的女性,盛行于明朝。
木驴结构
有些改进过的木驴,下面有四个轮子可以推著走。内藏偏心轮,可在游街时带动圆木条上下移动以刺激女犯人,使其在示众过程中感受发生强行性行为的感觉。《施公案》中,施世纶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
行刑方式
在已被判死刑的妇女,如有被判此刑罚的,需被剥光身上衣物,坐在木驴上同时将圆柱形木条插入阴部,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还有铁钉将人体固定在木驴上。然后将女犯人抬到大街上游行示众。示众过程中还要用荆条等鞭打女犯以增强效果。
正史中记载木驴是一种钉住犯人手脚的刑车,男女通用。《三朝北盟会编》记载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赵野弃城而逃,被密州军卒杜彦、李逵、吴顺抓回时,即钉上木驴。
腰斩
腰斩,是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从罪犯腰部将罪犯切成两段(或两段以上)的刑罚,其目的是延长罪犯死亡的时间,增加其痛苦。明朝诗人高启因文贾祸,被明太祖下令腰斩八截。一般来说,受刑人最终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而包青天剧中的铡刑亦是腰斩之一种。
传闻中,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河南学政俞鸿图被判处腰斩,是中国最后一位处以腰斩的政府官员,监斩人是邹士恒。俞鸿图用手指蘸上身上的血在地上连续写了七个“惨”字,才慢慢痛苦地死去。事后邹士恒将此情景上奏,雍正亦恻然不忍,宣布废除腰斩刑。
今日腰斩一词的引申义已渐渐应用于传播媒介。
著名受刑人
李斯
晁错
公孙敖
刘屈牦
杨恽
虞放
王涯
舒元舆
高启
俞鸿图
炮烙
炮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缚刑者于铜柱,铜柱大若钟,中空置炭火于钟内,焦灼肌肤而死。这种刑罚最早始于商朝末代君主商纣时,为针对百姓的抱怨和诸侯的叛变而设。
炮烙之刑最早起于商纣,《荀子·议兵》记:“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韩非子·喻老》记:“纣为肉圃,设炮烙,登糟邱,临酒池。”《史记·殷本纪》写:“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
但另一种说法炮烙是夏桀发明的。《玉函山房辑佚书·符子》说夏桀在瑶台观看炮烙之刑,关龙逢谏之,桀遂以炮烙杀龙逢。柏杨在《中国人史纲》的“纪元前十八世纪”表示:“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那是一定要滑下去的,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姒履癸最喜欢看别人受这种酷刑时挣扎悲号的惨状。”
车裂(五马分尸)
车裂,又称辕、磔。民间俗称五马分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相传此刑乃将犯人的头及四肢分别缚到五辆车上,由马引车前进以撕裂其身体。
秦国的商鞅及嫪毐皆曾受此刑,但行刑的时间则颇有争议,以下将详述有关争论。
关于车裂的争论
有人认为车裂并非如民间流传所指的五马分尸,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东汉字书《说文解字》将车裂和斩首相提并论:“斩法,车裂也”。
车裂中的“车”字并非指“车子”,而是某些古体字“尊?”在字形变化中产生讹误而成为“车”字。五马分尸只属民间传说,实际上该词最初于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出现时,是以牛拉车分尸的。亦有人认为车裂指的正是五马分尸。他们以《辽书》中的句子“*乱不轨者,五车辕裂之”作例,证明两者确有关连。
另外,关于车裂的执行时间,各方意见亦不一致。也有一说认为,车裂是用在尸体 (包括已斩首者)上的,而非撕裂活人。
著名受刑人
商鞅(作法自毙)
坑杀
坑杀,或阬杀,是指古代军队打仗,将敌军俘虏杀死后把尸体堆积起来的行为。史家一般将坑杀这个词用作谴责,指屠杀无辜,如大规模杀俘和杀平民。有人往往望文生义,以为坑杀是活埋的意思,是不正确的。古书中往往有描述坑杀后尸体堆积如山的描述,例如慕容垂在看到参合陂之战中被北魏坑杀的燕军将士的遗骸,堆积如山,郁愤而死。可见坑杀根本不存在埋的场景。以长平之战为例,白起也是不可能有时间挖出可以活埋四十万人的大坑,而投降的赵军不加以反抗。
有关“坑”的记载
有关“坑”的记载就更是史不绝书,几乎每个朝代都有。比如《后汉书·袁绍传》记载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而《三国志·魏本纪》就不提这事。258年司马昭攻破诸葛诞盘踞的寿春城,俘获东吴援军,有人建议说这批吴军士兵不会真心归降,应“坑”之。司马昭没有同意,只是将这批俘虏迁离边境地区。可见当时仍然习惯对于用不着的俘虏都“坑”杀。《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小儿子石冲战败,“坑其士卒三万余人”。还有大量将战败方战俘“尽坑之”的记载。这些“坑”并非活埋,该书记载401年后秦等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可见该书的“坑”记载实际就是将受害者尸体堆积封土的“京观”。唐太宗征高句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先是招降,然后“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得到朝廷赞赏。但是《宋史·田况传》的评论认为,田况就是因为坑杀降卒,导致“无后”。《明史》记载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杀敌军俘虏,徐达阻止不及,以后徐达得以为全军统帅。
枷项、立枷
枷项是将犯人绑在衙门前或市中心示众的一种刑罚,若枷的重量过高,很容易会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项不但是酷刑,还是一种死刑。
历史
枷原本应用于农业社会中,用以击打堆于禾场上的稻谷,时至今日,枷依然有人使用。
后来,枷应用于刑罚上,早在周时,枷开始出现在刑罚之中,《周易·噬嗑》一书曾经提到:“何校灭耳”,注解中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当中的何校就是枷项。另外,《晋书·石勒载记》中又说并州刺史东瀛公马腾于山东捕捉胡人为奴,卖给富贾,以作军费之用。被捕获的胡人两个以枷锁在一起,当中后赵开国君石勒就在其中。直至北魏时,枷项成为了官方承认的刑具,但它的制作就未有统一,各地所使用的枷项都未必相同,孝文帝元宏于太和五年(即481年),下诏规定只有犯谋逆大罪而又有真凭实据的才可以施用大枷。宣武帝即位后,在永平元年派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等人检查全国的大枷,并颁发圣旨,明文规定大枷的大小、重量和厚度,大枷要“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三丈,通颊木各方五寸”,各地方不符合规格的都要烧毁。 在大枷有了规定之后,及后的高氏皇朝和宇文氏都采用过枷,史书分别提到:“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凡死罪枷而拲。”,由此可知,枷开如成为了一项不可缺少的刑具。其后,隋朝仍沿有了枷,到了唐朝,枷更被广泛使用,枷长六尺至五尺之间(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之间,阔一尺四寸至一尺六寸间,径头四寸至三寸内,“病及有保者”无须上枷。
虽然唐室对枷有文明的规条,但在武曌在位之时,她手下的一班酷吏如来俊臣等就发明了不少枷,由最重至最轻都各有名号,包括:“求破家”、“求即死”、“死猪愁”、“反是实”、“实同反”、“失魂胆”、“著即承”、“突地吼”、“喘不来”、“定百脉”合共十个,从名字来看,它们都会令受刑者极为痛苦,而来俊臣就是经常以枷来对付政敌、反对他的朝臣和得到“证供”,与来俊臣同是酷吏的索元礼发明了比十个枷更为利害的刑具,他将受刑者的手加上枷,并于枷板上再加上一砖,称为“仙人献果”,又设“玉女登梯”,让受刑者站在横木之上,并把受刑者身上的枷反方向的锁上,令枷较长的一端倾后,受刑者需要更大的力气去平衡自己和支持枷的重量,这往往都使受刑者消耗过度而死。武则天退位后,手下的酷吏和十个的枷也被瓦解,但及后宦官专政,枷依照是常用的刑具。 五代时,枷被沿用。 宋朝初年,枷分为两级,一重二十斤,二重二十五斤。及后第三任皇帝赵恒接受了河北路刑狱陈纲的意见,增设十五斤重的枷。明朝初,朱元璋规定全国的枷以干木造,长五尺五寸,宽一尺五寸,重量分为三级,最轻的十五斤是用于被杖打的犯人、次级的二十斤用在被判流放和徒刑的犯人、最高级的是三十五斤,是用于死囚身上,又下诏定下地方所用的枷必须由政府的龙江提举司所出产。虽然如此,但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未有依照太祖之意采用枷,反而私自制造各种不同类型的枷。英宗在位时,宦官王振得到英宗信任,正统年间,王振就以一百多斤的枷锁在得罪他的李时勉、赵琬、金鉴三人身上,皇太后孙氏知道此时后,令英宗立刻释放三人。成化帝登基后十三年,刑部上奏表示:近年以来,民间私自铸钱,以致四方“客商聚集收买,奸弊日滋,阻坏钱法”,故此建设朱见深将从事者和知情者以及使用者枷项示众,发边卫充军,宪宗同意,四年后,宪宗下诏:“今后只许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钱每八十文折银一钱,私造私贩者枷项问监。”刘瑾取得大权时,也常用枷,正德元年,刘瑾不满给事中安奎与御史张彧的贿款不足,于是以一百五十斤重的枷锗在二人身上、王时中因得罪刘瑾,又被枷,而弹劾刘瑾的吴献被他枷锁,史书记载:“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可知其惨烈之处。
世宗登位后,明白到枷项之苦,下诏天气炎热时,枷项之刑可以延期施行,但锦衣卫对此并不理会,嘉靖年间,有位叫刘山东的人向朝廷告发皇亲张廷龄有谋反之意,但锦衣卫指挥王佐竭却反指刘山东诬告张廷龄,被判以大枷枷号三个月后充军,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枷项之刑。
神宗时,出现了重三百余斤的立枷,这种刑具是一种以木制的高长笼子,前长后短,顶部有一个圆孔,受刑者的脖颈会被枷锁著,受刑者无法将整双脚平放于刑具底部,只能直立而无法跪坐,使受刑者疲劳过度而死,受刑者不消一天内就会死于立枷之中。
清代,立枷和枷项未被取消,康熙帝就规定了枷的上限重量为七十斤,次级的为六十斤重,长度为三尺,宽度是二尺九寸,并规定各地衙门都要案照刑部的样本进行立枷之刑。清以后,两者再无出现。
绞刑
绞刑,实际上分为缢死和勒死两种。
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将人的颈部吊在半空,以其自身的重力,拉紧颈部绳索,从而引起死亡。勒死则是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窒息而死。
绞刑一般是指执行死刑。又称问吊、首吊、缳首死刑等。粤语称吊颈,闽南语称吊头。
《终极斗士3救赎》,一个美国**。
犯人战士尤里•伯伊卡(Scott Adkins 饰)在上一集中膝盖受重伤,失去了搏击能力,只能在监狱中清理卫生,昔日的荣耀和战斗已离他远去,而监狱方面又驳回了他的假释要求,从不曾甘心失去自由的伯伊卡,将希望寄托在国际犯人格斗大赛上,因为大赛最终的冠军将获得自由。经过严酷的恢复性训练,伯伊卡战胜并取代了嘎卡(Mark Ivanir 饰)手下的参赛选手,两人再一次合作,前往格鲁吉亚境内的葛贡监狱,伯伊卡在那里将同世界各地的其他七名犯人战士,角逐出唯一的犯人格斗之王。
安重根,字应七,1879年9月2日生于黄海道海州邑,幼年学过汉学和武术。1895年随父亲加入天主教,接触新学问。1905年从上海归国,在南浦设立敦义学校,培养人材,1907年,伊藤博文强迫韩国签订七款条约,强迫皇帝李熙退位,强行解散韩国军队,韩国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抗运动。亡命到俄罗斯远东滨海州,献身于朝鲜的义兵运动。 1908年,他以全齐德手下的大韩义军参谋中将兼特派独立独立队长以及俄领地区司令官的身分,率领一百多的部下,渡过图们江到朝鲜国内,与日军交战。
1909年正月,安重根与十一名同志断指示盟,献身于救国斗争。同年,他得知侵略韩国、强迫韩国签订失去主权的己巳条约的祸首、日本前首相、第一任日本朝鲜统监伊藤博文公爵将在满洲与俄罗斯财政大臣科科夫切夫会谈,于是安重根也潜往哈尔滨,装扮成日本人,潜入火车站。
10月26日9时,伊藤博文乘坐的专列抵达哈尔滨火车站。同行的还有日本枢密院议长秘书官古谷久纲、宫内大臣秘书官森泰二郎、医师小山善、贵族院议员室田义文、南满铁道会社理事中村是公、田中清次郎、关东都督府参事官大内丑之助等数十人。专列抵达后,俄国财政大臣科科夫切夫走进车内,和伊藤博文进行了约25分钟的谈话,之后两人走出车厢,在站台上检阅俄国仪仗队。阅兵完毕之后,伊藤博文走向日本人欢迎队伍,此时身穿黑色大衣、头戴黑色鸭舌帽的安重根从欢迎人群中冲出来,举起手枪向伊藤博文射击。伊藤只来得及说了句“什么人?”就被打倒在地。安重根的手枪内有8发子弹,发射了7发。其中三发打中了伊藤(日本方面的法医检验报告说,第一发子弹从右上膊中央外面射入,进入右胸肋,水平穿通两肺,留在左肺叶中;第2发从右关节后面射入右胸肋,穿通胸腔,留在左肋上;第3发子弹从右上膊中央外面擦过,从上腹中央射入,留在腹肌中),另外四发分别打伤了日本驻哈尔滨总领事川上(右手腕击穿,身负重伤)、森泰二郎和田中清次郎。由于使用的是高杀伤力的开花子弹,伊藤当天10点即告不治。而安重根和被当场扑过来的沙俄宪兵逮捕。
第二天,随同安重根前往哈尔滨的禹徳淳、曹道先、刘东夏等15人也因为此案被沙俄逮捕。因为案件发生在俄国的东清铁路保护地内,所以沙俄将其引渡给日本总领事馆。日本关东都督府高等法院开庭审理这个受到世界瞩目的案件,日方检察官沟渊孝雄、安冈静四郎,安重根辩护律师为水野吉太郎、镰田正治。
经过数月的审理,关东都督府高等法院于1910年2月10日非法判处安重根死刑。1910年3月26日9时4分,安重根义士身穿韩国传统的纯白绸韩服从容走上绞刑台,在旅顺大狱内英勇就义。午后1时,烈士遗骸安葬在旅顺公共墓地。经过长期战乱,墓址已无存。战后韩国为其设立了衣冠冢。
参考资料:
得根据被打的那个人的受伤程度来。只要被打的那个人没有起诉和报案,就基本不会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这种事情最好就是和解,承担被打的那个人的医药费,道个歉。不要觉得拉不下面子,女朋友看了别人的腹肌照,这个问女朋友为啥子看,如果是男的故意单独发给你女朋友的,还能理解你去打人家,或者,你女朋友就单纯逛空间或者朋友圈偶然看到的,这个也很正常啊,如果女朋友故意看,这个和女朋友说清楚自己的想法,不要一冲动就去打架,出事了,承担后果就你自己,报案还会有案底,以后找工作啥子,都会有影响,面子和自己的将来哪个重要,多衡量一下。
构成轻伤以上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轻微伤可根据具体情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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