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很不合理,现在都是什么时代了,就算不用健身卡,报一下手机号码也可以进去的呀。
我记得我当时办健身卡的时候除了手机号码登记,还录了人脸的,就是为了方便识别,所以每次去,工作人员都会把你和你在电脑上的头像对照一下,而且我记得我有很长时间都忘记带健身卡了,因为上班的时候总之赶紧赶忙的,就完了,然后晚上到健身房,跟他们报一下电话号码,然后看一下脸是否对应就可以进去健身了,完全没有跟我说要一百元补一张健身卡。
且不说一个正规的健身房是肯定会有电脑名单的记录,随时可以调到,压根不用卡就可以进去,就说这一百补办一张卡,我当时半年的费用是888,也就是说我大概要补一个月的费用来重新弄个卡,可是我有记录,而且还是会员,真的搞不明白在,这个健身房是想钱想疯了么?就算他们要个正规的卡才能进去,那么一张卡的费用完全不用那么高,象征性的收个十几块钱的就可以了,收一百,相当于一百买了个卡,这不是打劫么,太无良了。
就算真的有这样的健身房我估计我用完自己的时间之后就再也不会去这一家了吧,这个补卡真的有点坑,我那边是转让卡的话转让费是200,这个也有点坑,但是能理解。而且现在的健身房那么多,一直想着坑人钱赚点的那种以后生意肯定不好,大家都不是傻子,直接换一家就是了。
法律主观:
1、当办健身卡时,在健身房和办卡人间,成立了合同关系。2、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健身房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办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3、当健身房不履行合同时,办卡人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健身房倒闭,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对于办卡人的健身卡里的余额,应该予以返还。最后,预付办卡式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模式,办卡人没有合理理由一般难以退款退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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