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别人吵架,但没有动手,由于对方有心脏病,突然发病倒地死亡,自己要怎么办,要坐牢吗?

和别人吵架,但没有动手,由于对方有心脏病,突然发病倒地死亡,自己要怎么办,要坐牢吗?,第1张

像你这种情况,由于对方有自身的原因,也就是心脏病。关于这个问题。但是因为你跟别人吵架,引起的心脏病复发。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坐牢是不会的。应当找当地的律师协助你与家属好好的沟通,积极赔偿就好了。吵架的原因,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话,也是按照必须承担的。你这次是吵架而且是有些事情差不多就赔吧

一般来说,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是侵权责任),另外结果和行为要有因果关系。你描述的情形太简单,我不好判断,一般来说注意一下以下问题:

1、是否知道女友母亲有心脏病?

2、是否当着面吵架?

3、现在是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情侣之间吵架是正常的,你女友母亲患有心脏病这本身是主因,因吵架而引起心脏病,这只是一个诱因,除非你是故意或有重大过错,一般是不应当承兑法律责任的。

如果是对方谩骂羞辱造成的,对方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比例,则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对方的经济条件。这类案件,本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居争吵过程中用粗活谩骂,致使对方因受到外界因素刺激、情绪激动并因其本身患有心脏疾病而旧病发作,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方在争吵的过程中,必然也使用粗活与对方互骂,导致矛盾激化,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其本身患有心脏疾病,是其旧病发作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具体赔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再明确

海南万宁一名男子,今年34岁,因为酒后和分居的妻子吵了一架,导致妻子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被万宁法院一审判刑2年3个月。

韦江与朱敏(均为化名)两人,婚后常因琐事吵架。2014年,朱敏带儿子阿东搬到万宁市礼纪镇的宿舍住,与韦江分居。朱敏在礼纪镇一个茶馆找了一份工作。

2015年10月25日午夜时分,韦江喝了不少酒后,到茶馆包间找到朱敏及儿子阿东。朱敏多年以来,都受心脏病困扰,韦江曾在事后对办案人员称,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他曾带妻子到海口治疗过。

当日,韦江与朱敏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打。在此期间,朱敏倒地不省人事,医生到场抢救无效,随即宣告朱敏死亡。

同事们看到,案发时朱敏与丈夫在包间内争吵,还有摔东西的声音,小孩大声哭闹。同事们前往劝解时,发现朱敏昏迷不醒。法医鉴定意见为朱敏属于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发后,茶馆老板一次性补偿给朱敏亲属丧葬费4万元。2015年10月底,韦江被刑拘,2016年5月被执行逮捕。

万宁检察院指控,韦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韦江的岳父岳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22万元。

韦江对检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女方家属的索赔,表示无力赔偿。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韦江明知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存在生命危险,应当预见到其情绪遭受刺激,可能会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依然与朱敏争吵,发生推打拉扯,刺激对方情绪波动,导致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韦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韦江的犯罪情节较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死亡赔偿金不属案件赔偿范围,且丧葬费已由朱敏生前工作的茶馆支付,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一审未予支持。

明知道妻子心脏不好,还要和妻子吵架,致死亡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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