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是女方名字房子归谁

离婚房子是女方名字房子归谁,第1张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分割房产。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无明确表示赠与子女的,一般视为夫妻共同房产,这种情况下女方也可以分割房产。

一、离婚财产分割起诉需要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财产分割所需材料: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离婚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前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无权进行分配,协议除外。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法律分析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方所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如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今这个房子是你的,男方在结婚之前买房子,结婚之后与女方共同生活,并且把房子过户给女方,这是单纯的赠予行为,是不能要回来的,所以房子现在是女方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女方的,除非女方主动把房子还回去,不然女子享有这个房子的全部权益。即便是离婚了,这个房子也已经跟男方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请放心居住,你也可以把房子继承给自己的孩子,怎样处理都是你自己的权利。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他人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有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你丈夫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你了,这个过程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味着你的丈夫自愿把这套房子送给了你,不是你强行要求的,他也没有你强行要求把房子送给自己的证据,所以就算是打官司,房子他也不可能要回去了。这个房子不论你俩是什么关系,离婚之后都是你的。

其次,这套房子是你的丈夫在结婚之后过户给你的,并且是赠予,是只归你一方的财产,如果有赠予合同,这套房子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只属于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所以这套房子并不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你个人财产。

如果你的丈夫能够证明这套房是你们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离婚的话,你们一人一半。如果不能证明,只能够证明是赠予你的,那跟你丈夫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如果你不愿意分这套房子,那么,你的丈夫可以找律师寻求帮助。既然你的丈夫把房子过户给你了,就说明你的丈夫非常爱你,离婚后房子还是你的,但我觉得既然夫妻相爱,就不要考虑离婚的事情。

一、房子写的女方名字离婚归谁

1、房子写的女方名字离婚归谁需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是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可以对房子进行分割;

(2)如果是结婚前购买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决定房产的归属;

(3)如果约定了归女方所有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1、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分析:若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也是平均分配。若是女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并且只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不得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个不算数的,男方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其实属于离婚协议的范畴。离婚协议,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才生效,现在,只有一个录音,显然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更没有去婚姻登记处分登记领取离婚证,因此,这个录音中关于把房产给女方的承诺,是无效的,男方随时可以反悔。

离婚之后房产归一方所有后离婚房子一般是需要过户的,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或者对方的名下的,是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不需要缴纳契税。但是如果房屋登记在该当事人自己名下的,不需要过户。

  二、夫妻离婚房子能过户给未成年小孩吗?

  夫妻离婚房子能过户给未成年小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孩子,然后带齐房屋所有权证(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份)、赠与书、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三、离婚房子小孩都要分配吗

  (一)财产问题

  1、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2、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于适当帮助外,还作了两个特别的规定:

  1、)财产补偿问题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2、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孩子归属问题

  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一、丈夫把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后是不是妻子一个人的。要看夫妻俩有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或者有没有财产产权公证。1、规定是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或者财产公证前提,婚后夫妻俩取得住房和其他财产,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2、如果住房婚后过户给女方一人,两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住房财产公证,明确住房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了公证,那么住房产权就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住房归女方一人。二、《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2、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3、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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