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对方失踪可以报案吗

感情纠纷对方失踪可以报案吗,第1张

这是好多人遇到感情问题的时候常常选择的方式,目的是逃避和暂时回避。至于找不到人是否选择报案,就要分情况了:

1、你这种情况属于民事,警察会登记,但不会立案追查。

2、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你就可以报案。

这种情况,最好是选择政府的民调机构进行调解,如果有经济纠纷,可以诉诸法律去解决问题,切不可用吵、闹甚至武力等粗暴的方式去解决。

扩展资料:

报案规定。

1、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报案

报案材料范本:

XX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叫XX,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现住XX,工作单位XX,联系电话XX。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

此人打电话时说话很急促,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他们就要到达目的地时,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不过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因为他们手上的现金不多,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当时我因为着急也没有多想,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赶紧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不料接电话的人正是我父亲,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我父亲名叫XX,出生X年X月X日,现已退休,住址是XX,他没有手机,父亲家里座机号码为XXXXXX。

为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报案材料范本:

XX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叫XX,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现住XX,工作单位XX,联系电话XX。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

此人打电话时说话很急促,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他们就要到达目的地时,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不过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因为他们手上的现金不多,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当时我因为着急也没有多想,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赶紧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不料接电话的人正是我父亲,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

我父亲名叫XX,出生X年X月X日,现已退休,住址是XX,他没有手机,父亲家里座机号码为XXXXXX。

为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报案(offense report/registration of damage)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法律分析: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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