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有体会,简直生不如死,岳母小舅子两口一大家经常来我家,一住都住很久,在我家呆着自在快活…小舅子在我结婚后就住进我家了,大半年成天不知道在干啥,一份工作做不了几天就不干了,最后出去打工,带了一个体重一百八的女友来我家,把我的卧床都睡断了,他们双方家长见面吃饭,居然把人带到我家了…两口子订婚后就来我家住倒了,住到要结婚办事了才知道回去,这段时间我过着清心寡欲无欲无求的生活,性生活都没法过了…后来小舅子两口子出去打工了,轮到岳母大人,带着小孙子每月必来一次,每次都住很久,回自己家呆不了两天又来了,一直到自己家被偷了,才知道回去
家住河南中牟的朱先生,今年30岁,刚刚结婚4个月的他,最近却在闹离婚!朱先生跟自己的妻子张静(化名),是经过媒人撮合相识的,两人仅相识15天就匆忙领证了,张静是2婚,还带着一个5岁的男孩,但是对于自己这个老婆,朱先生还是很满意的,对她也是百般呵护,并不在意她二婚生子。朱先生家境不好,到了30岁才经媒人说合娶了这么一个媳妇,但是没想到,自己满心的欢喜,最后却要以离婚收场!
朱先生的媒人是自己的姑妈,当初在美容院的时候,认识了张静的母亲,她说想为自己的女儿找个婆家,刚好媒人就想到自己家这个侄儿,经过撮合两人很快走到一起!但是没想到结婚后,丈母娘成了两人的阻碍,一直住在女儿家中不走。住在家里事小,影响了两人夫妻生活事大,于是朱先生的父亲看不下去,急着抱孙子的老人家就跟这个媳妇发生了矛盾,气急之下,张静让自己的儿子去咬自己公公的手腕,随后带着自己的儿子回到娘家,不愿意再露面!
无奈之下,朱先生找到记者调解,记者前往张静家中,但是张静一直闭门不出,不愿露面,即使找到张静的弟弟,对方也不愿意多说什么,说姐姐的事跟他没有关系,记者还找到村里的领导来调解,张静还是不愿露面!
记者询问朱先生,妻子之所以离家出走,只是因为跟公公吵架吗?朱先生表示,他怀疑自己的妻子是骗婚,当初自己家穷,但是妻子听说自己家里会拆迁就嫁给了他!并且结婚4个月,自己却从来没有跟妻子同房过!但是记者表示,现在房子还没有拆迁,怎么就要闹着离婚?
这一点朱先生也很费解,他说自己的新婚之夜丈母娘就住在自己家,还是住在跟自己屋子仅仅一墙之隔的另一个房间,关键是这堵墙中间只是一个木板隔开的,所以在一个屋子说话做什么事情,另一个屋子听的一清二楚,而两间屋子的床还是床头对床头!新婚之夜,为了怕尴尬,朱先生都不敢碰自己妻子!
随后,朱先生希望自己的丈母娘能换一间屋子睡觉,但是丈母娘不同意,之后也一直住在朱先生家中,影响了他们夫妻生活。如今丈母娘刚走,妻子也离家出走了,这让他怀疑,是不是妻子跟丈母年联合起来在骗婚!
最后,一直不愿露面的张静和母亲出现在了法院,她们决定直接起诉离婚,朱先生也表示自己对这段婚姻已经失去信心,也同意离婚,只是希望能要回自己当初给女方的彩礼钱!
结语:结婚却不愿过夫妻生活,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女方的做法确实不妥,最后还拒绝沟通直接离婚,也难免会让人疑惑!希望法律最终能还双方一个公正把!
个人建议,你老丈人和丈母娘有点过火
夫妻吵吵打打本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不是很过火(比如夫妻打出伤了)。没必要去插手夫妻之间的事情,要插手,也应该相互调和
跑来和亲家大干一场,就更不应该了
例外,你媳妇也有点头脑不灵,把父母搬来撑腰,没什么好处,也许当时觉得出了点面子气,但为这点小事和婆家人沸沸扬扬,以后关系会更糟糕!
你也有点。。。。
毕竟是夫妻,退让一点也没什么(不伤原则的前提下)自己夫妻有什么输不输赢不赢的
个人建议,你还是先搞好夫妻之间的生活相处方式,达到和谐美眉,其他的自然就迎刃而解!
个人建议啊,如果回答的不好,请别见怪。。。。
01
现在的男孩女孩,独生子女较多,结婚后,更想单独过日子。而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单独过日子的也不多,很多时候,都是和父母一起过,由父母帮助带孩子,或者帮助打理生活。 一般来说,都是自己的亲父母跟自己生活在一起的那一方,在享受这样的状态,而和非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在讨厌这样的生活,矛盾往往也就在他们中间产生。最为典型的就是婆媳矛盾。但也有一部分是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的矛盾。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的矛盾,有时候,也是非常严重的。
02
小张,今年35岁,结婚5年多了,妻子是独生子女。结婚一年的时候,他岳父突然患病去世,留下他的岳母一个人孤苦伶仃。作为独生子女的妻子,自然不能不管,于是两个人一商量就把岳母接过来和他们两口子一起生活。当时还想着以后有了孩子,也交给岳母带。事实上,这期望是美好的,现实却很残酷。让小张苦不堪言!
刚开始的时候,他岳母情绪不是太好,小张和妻子都小心翼翼不提伤心事,生怕岳母伤心难过想不开。那个时候,他岳母情绪不好,发脾气,他们都忍着。可是,后来,当岳母慢慢地走出来了,他本以为日子会好起来。结果,岳母的状态还是那样,而且,小张还感觉岳母心胸很狭隘、人也变得敏感多疑,动不动就爱发火,生气。岳母给人的感觉,就是人很强势,说个不好听的,就有点狂妄自大。
小张说,岳母本身没什么文化,才50多岁,给人的感觉就是非常浮躁。岳母总觉得她自己什么都是正确的,总想让小张夫妻俩什么都按照她的习惯去做。小张说,这些他老婆能接受,而他就不能接受。所以,为了这些,他们夫妻经常有矛盾。
小张吐槽说:“我总觉得,我岳母对我们的小家庭生活介入得太多了,她管得也太多了。不光家庭生活,就连工作、学习、兴趣爱好、甚至是交友和理财等等,她都想插手,没有她不插手的。”
03
有时候,他和妻子吵架,他岳母还护犊子,非常关心她女儿,这样反而挑拨了小张夫妻的关系。小张说,现在,他经常是听到岳母说话就来气。当他不会和她吵架,可是,就算他们都好好的,岳母和女婿的平时聊天,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外面和邻居聊天,岳母总是有意无意中透着一股傲气,就好像她的家人都比别人强、都比别人素质高、她家家风都是先进的都是好的。在小张岳母眼里或者思维里,她的周边除了她自己几乎就没有什么好人。所以,小张觉得,岳母的这种性格导致她跟亲戚的关系一度都非常紧张。而这些,在小张所受到的教育里和观念上都是他无法接受的。
另外,小张的岳母很是矛盾,一方面很自强,一方面对生活又充满焦虑,总是患得患失,经常害怕别人对她使坏,总是对外界的人和事过于敏感,有点谨慎和敏感过度。岳母还经常拿小张老婆出气,因为一点点小事不开心了,哪怕是因为女婿的原因,也是直接找他老婆的毛病,然后又好像非常委屈似的大吵大闹,埋怨他们夫妻俩不孝顺之类的话,这让小张夫妻非常的不堪,不知情的,还以为他们虐待老人呢。
说白了,他老婆是她女儿,岳母怎样,他老婆都能忍受。而小张呢,不仅要忍,还不能说,一说,夫妻就吵架。现在,小张觉得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婚姻生活,已经因为岳母的介入,而发生了改变,已经渐渐淡了。
小张说,他不知道怎么办,这就是他遇到的难题。他曾经提出过和岳母分开过,但是他老婆不同意,他也不敢硬来。小张说,整天家里都是负能量。他很烦,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借助网络,让网友帮帮他!
04
50多岁的女人,还不能算老,顶多算是中年。但是,50岁女人的这些表现和行为,说正常也正常,说不正常也是有原因的。我觉得,小张应该结合妻子对妈妈的印象,综合起来,对岳母有个审视和判断,深入找找这背后的原因。看看,岳母是性格如此,一贯如此,还是因为丧偶导致的情绪反常才如此?
另外,50多岁的中年女人,还要考虑是不是更年期的一个表现?
所以说,我觉得小张,应该先不要对岳母有过多的不满,应该先去找找原因,找准原因之后,再针对性地去沟通,去解决问题。如果说,是岳母的性格如此,那么这就很难改变,好好沟通之后,看看岳母会不会改变。真改变不了,就告诉自己要体谅。不去计较,无视和忽视那些自己看不惯的地方。
如果,是因为丧偶才变得如此,那可能是心理上造成了影响,可以家人帮助疏导,或者找专业的老师帮助治疗和疏导,让岳母渐渐走出这种状态。如果是更年期的表现,那过了更年期,自然就会好,但这期间可以开点中药调理下她的身心,多给予一定的关心和呵护,帮助她走出这种状态。
作为子女,如果不能和长辈分开住,更多的时候,还是需要多包容。作为长辈,也要体谅子女的不易,多理解和体谅。我想,只有如此,双方都有这样的意识,生活才会和谐和幸福。
介意。丈母娘常住女婿家,这是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有弊也有利,没有绝对的好,也没有绝对的坏。丈母娘如果还很年轻,有养老金,或是退休金,既能给女婿家看孩子洗衣做饭,又不需要女婿家抚养伺候,这免费的保姆,搭上钱,搭上人,女婿当然不介意,不偷着乐才怪呢。
丈母娘没有生活来源,生活能力也差,和自己的儿子儿媳关系处的不好,去女婿家养老,女儿到没有啥说的,关键是女婿,能不能从内心里接受,要打个打问号。如今的小年轻,结婚后,都喜欢过二人世界,你一个老太婆,和他们生活在一起,有很多的不方便。
比如说,周日想睡个懒觉,晚一点起床,都是不太容易的事,首先是女儿就睡着心里就不是很踏实了。再比如,周日想在附近旅游一下,带上丈母娘,行动上不方便。不带嘛,老太太一直呆在家里,很寂寞的,感觉情面上过不去。
所以呢,女婿女儿,是不太愿意和这样的丈母娘生活在一起的。如果再遇上个不太明事理的女婿,一个丈母娘,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甚至离婚的可能都有。所以,我不赞同丈母娘常住女婿家,这个绝对会影响夫妻感情的。
我有见过女儿很强势,公婆可怜的一塌糊涂,女儿就是不让女婿管,甚至逢年过节女婿给父母一点钱,都会大吵大闹,而她自己把父母接到家里来,让女婿养活着,最终由于忍受不下去而离婚的,也不是个例。
应该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母娘该赔偿。依据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以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归其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民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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