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时法官会问原告所有案件的情况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提出相关的证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离婚开庭时法官会问原告什么
1、法官首先会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己称述。
2、核对身份信息以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当庭陈述一下诉讼请求,明确有哪几项,是否与起诉状上有所变动,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诉讼请求。
3、之后,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布意见,例如是否同意离婚,理由是什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什么意见。
4、回答完上述问题以后,法院会进行询问,一般是询问原告方,把夫妻双方从认识到恋爱,登记结婚的时间点大致了解一下,法官了解双方是闪婚,还是自由恋爱,还是相亲等,自由恋爱,恋爱时间较长的,属于夫妻感情基础尚好的,如果是闪婚相亲之类的,感情基础要差点,然后会询问离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起诉状上所写到的一些内容,夫妻之间还有那些问题,对方是否存在法定的过错事实。
然后还会询问被告的意见,对于原告所说的夫妻认识、结婚,子女、发生矛盾经过等事实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情况是什么样的,书记员都会记录在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诉讼离婚的话,那么双方就会面临着开庭,对于在开庭的时候,法官就会询问原告和被告的案件经过,再来结合所提交的证据,来对离婚的案件进行判决,所以,在开庭之前双方就要准备好所有的素材,避免在庭上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孟子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是几千年来华夏民族公认的圣人,那么圣人是如何对待爱情的呢?
有人说孟子离过婚?但是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相关文献记录来看,孟子只是“提过离婚”。为何孟子会提离婚呢?因为孟子看到妻子独自在房时的坐姿太随意,觉得妻子行为举止“无礼”,继而向母亲提出离婚。
虽然孟子离婚的要求最后被母亲驳回,但是也足见孟子对“礼”要求十分严格。
至于古代圣人对离婚的看法,颜小二只能说,秉持不同思想观点的先贤,对离婚的态度,与他们所坚持的学说特色有关。
而孟子本就是强调“礼”之儒家的代表人物,所以能让他休妻的理由,大抵便是“对礼的违背”。于此,从孟子所提出的学说之思想特点来看,孟子心中的好妻子无疑是“知书达理”、“举止得体”的存在,而他提出休妻,大抵便是“失礼”。
就像不同性格特点的人,对于同一件事观点看法不一样所以,颜小二想说,对待古代圣贤的生平,以玩味猎奇的态度随意揣测,实则是对我们华夏文明几千年文化的一种“不尊重”,不要这样。
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事情,可能有一个奇怪的表象,但背后都会有一条合情合理的“线”,而对于类似“孟子因妻子坐姿不雅而提休妻”的事情,只要理解了古代先哲们学说思想,大抵也能从他们那“不太寻常”的举动中,找到“合理依据”。
1、荀子眼里的孟子休妻关于孟子修妻的事情,可以从《荀子》一书中找到蛛丝马迹,当时荀子是这么写的“孟子恶败而出妻”。
而荀子举这个例子,其实有十分深刻的哲理,因为这个哲理有很大的启发,颜小二这里就额外发挥一下。
荀子说孟子因为觉得妻子不知礼,于此不想自己因为妻子不知礼的行为受到影响,而想要休妻。对于这一点,荀子的观点是,他可以理解孟子时刻“守礼”的心情,毕竟荀子本身也是一个严厉的大儒。
孟子时刻身体力行严格要求自己,一举一动都能“有礼有节”,孟子妻子“散漫的坐姿”虽在旁人看来无关紧要,但是在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的孟子来说,就格外“扎眼”。在“礼”这方面,孟子近乎有“洁癖”一般的“完美主义者”,于此,孟子想休妻。
而荀子的观点是,孟子休妻一事,虽然表现了他在“礼”方面的极致追求,但是却有些“自我勉强”的意思,真正的心之向往,是不会存在“强求”的迹象,更没有“主观努力”一说,而是自然而然,不假思索下的“守礼”。这其中的哲理,值得各位思索。
2、休妻事件下孟母对孟子的“教育”从孟子休妻的事件大轮廓来看,大抵是孟子一日进入房间发现自己的妻子踞坐在地上休息,散漫而不符“礼节”。上承孔子思想的孟子,心里十分排斥,一气之下便和母亲说了妻子不守礼的事情,打算休妻。
有人觉得孟子这样是不是“不近人情”?
真的是这样吗?继续往下看。
孟母知道孟子要休妻的原因,提醒他说:“将上堂,声必扬;将入户,视必下”。
孟子恍然大悟,是自己“失礼”在先,怪不得妻子“不守礼”。即孟子进入房间之前,没有按照古礼所说的“将上堂,声必扬;将入户,视必下”,一点声音都没有发出,导致妻子来不及恢复坐姿,便撞上了妻子“随意散漫”的一面。
而后,倍感愧疚的孟子再也没有提休妻一事了。
那么,现在可以再来说说孟子是不是“不近人情”的存在。
孟子提出“性本善”一说,于此认为人天性即善,只是自己在后天的学习生活中沾染了恶习,导致自己先天的“善端”被蒙蔽。
于此,孟子认为要时刻注意反省自己,继而让自己的“善端”自内而外自然而然体现在日常生活中。
孟子开门即见妻子坐姿散漫,我们可以推理得知,孟子可能认为,妻子此举便是其“善端”被一定程度蒙蔽的表现之一,于此孟子提出休妻。这是他于“休妻”一事上的“合理”。
而孟母让孟子明白的是,每一个人都在不断“自省”,以求达到“知行合一”这一结果的“路上”。孟子自己不发声就推门进入,这一举动已然“失礼”,又如何要求妻子在无人的时候也严格要求自己呢?这便是孟子于“休妻”一事上的“失礼”所在。
人的一生,更像是一个不断修炼的过程,即便是自认为于仁义礼智上做得很好的“孟子”,也有“失礼”的时候。
“将心比心”之下,孟子发现了自己的“傲慢”与“无礼”,继而再也没有提休妻一事。
其实,“休妻”一事对于孟子来说,是一次“成长”,也是孟母给孟子上的重要一课。
3、如何解读“天才”“怪异行为”背后的“不平庸”千年前的古代圣贤也好,国内外各行各业的天才、伟人也罢,他们从众多平庸者中脱颖而出,留下让他们名垂青史的成绩。
但是有一个怪现象,一旦这些“天才”被挖掘出“怪异行为”,平庸者就有一种“将其拉下神坛”的兴奋。
不要这样,这种兴奋不过是一种无聊的与“嫉妒”类似的低劣欲望,需摒弃,要具备人之为人的基本“理性”。
面对先哲、天才等出现的“怪异行为”,我们需保持理性,根据事件的表象,了解更多该事件的相关信息,以及“天才”的特点,进行综合性解读和分析。
有时候,大多数平庸,是因为我们将“天才”的坚持,称之为“怪异”。
如此来说,孟子休妻一事,更多是体现了他在“礼”上的与常人大不一样的坚持,对错暂且不论,但是他于休妻一事上展现了风格,也恰恰反衬了他确实是那个提出“人性本善”之人与禽兽本质区别在于“善端”的孟子,各位体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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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关于「没有提交证明感情破裂有效证据」被驳回的理由,以下是对有效证据的一些解释和分析:
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且最直接的证据形式。这包括:通信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它们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之间交流和沟通的有力证据,在证明感情破裂方面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提供第三方的证词来支持离婚请求。证人可以是亲友、邻居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他们可以提供自己对夫妻关系的观察和看法,以及夫妻之间的冲突、不和谐或其他问题的见解。
3 视频和录音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视频或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夫妻之间的矛盾和感情问题。这些证据需要合法收集,并展示出对话和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专家评估和调查报告:法院可能会委任专家来进行心理、婚姻关系或家庭调查评估。这些专家的评估报告可以为法官提供客观的评估,帮助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5 其他证据:除了上述提到的证据类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证据。例如,夫妻双方的银行对账单、房产证明、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等。
需要强调的是,有效证据应该具备以下特点:有客观性、真实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同时,证据应该是合法获得的,不得涉及非法窃听、侵犯隐私等行为。
最终,对于何种证据才算是有效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判断。离婚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申请离婚的一方承担,因此,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搜集并提交与感情破裂相关的可信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将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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