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事情概述巴西当地时间14日,一家在累西腓市的家乐福超市发生员工猝死案,这名猝死的员工是该家乐福超市的销售经理,他患有心脏病,他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虽然超市方面为他提供了急救措施,并且也同时拨打了救护车电话。但是他还是因心脏病引起的心肌梗塞而导致猝死。 但是他还是死了。超市方面在他死后一直在正常营业。他的尸体只被简单的用纸板和雨伞等物品围遮住,尸体在这个期间一直在超市停放长达四个多小时。
家乐福对此事处理方式的错误之处第一错,超市在事情发生后仍然正常营业。家乐福超市在员工死后,在尸体还在超市的情况下一直保持正常营业,好像它的员工上班时死在超市内只是很小的微不足道一个事情。这个事情不值得超市为它关闭哪怕是一分钟,只顾追求赚钱和盈利,不顾员工死活,太冷莫太冷血了。
第二错,对待员工尸体的处理太草率。不管是在哪里都是以死者为大,一般都会用布将死者身体之盖起。家乐福超市方至少应该保证死者最后的尊严。可超市方为了不影响它继续营业,对死者只是用纸板与雨伞随意遮档了事。
第三错,没有将情况告知顾客。我觉得家乐福超市在事情发生后就正常营业,并且没有告诉顾客。顾客在超市里自由选购货物的时间,员工的尸体就静静的躺在他们旁边。这不管是被顾客当时发现还是事后知道,这都显得很瘆人。会给顾客心里造成惊吓与恐慌。
第四错,道谦太迟,显得没有诚意。超市方在事情发生后好几天才出来道谦。我认为超市方是因为事情已在网上发酵后,迫于舆论压力才来道谦的。所以显得很没诚意
仔细分析老人猝死事件的全部过程后得出结论是超市没有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超市无责,而纵观整个事件来看,从生活角度来说,超市也是没有责任的,此次事件中老人猝死完全是一种意外和巧合,在对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期的情况下,也可以明确的说明超市无责。
首先:老人的猝死最直接的原因是自身疾病造成的。
对于家属的质疑行为,法院方面是给出了最直接的有效说明,老人的猝死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的,也就是说明了老人的死亡并没有其他的任何外力因素影响,这点就可以非常好的证明了超市无责。
其次:超市的员工阻止行为合理合法,并且事发的时候采取了正确的救助措施。
这方面家属的说法是因为老人认为前几天购买的鸡蛋不新鲜,因而自行到超市理论,后因交涉没有结果,自己就拿了两个鸡蛋想要强行离开,其实这样的行为本身来说就不合常理,那么超市员工也有自身的管理责任,在合法的经营性场所内采取适当或者有效的制止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老人病发后,超市方面也是尽到该尽的义务,拨打110、120等救援电话,可是最终老人还是因为病情的原因而死亡,这点来说超市也算是尽力了,真的不该再承担责任了。
最后:事情的纠纷起源于两件事情刚好同时发生了。
老人本身就着心脏方面的问题,而老人发病的时候刚刚好是在超市纠纷的这段时间,两件事情发生在了一起,这样的情况非常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会不自主的将两件事情联系起来,最后就出现了对簿公堂的结果。
结束语:超市是一种经营性的场所,有着法律的保护,个人行为需要注意点,如果有问题,可以借助其他相关部门去协商处理,这样才是正常的流程,希望此事引起大家的重视,也为老人的去世表示哀悼。
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始末,超市需要对此负责吗?其实把真正的算上法律的责任来说,应该是不用负责的,为什么说不用负责呢?那是因为老人猝死并不是因为超市的原因,肯定是因为他个人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不是因为超市的,所以说超市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但是呢,出于人道责任超市是需要负责任的,但是这个人道责任是由超市个人自愿负责的,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去要求超市去赔付责任,但是出于法律责任,超市是不用负责的。
道德绑架如果硬是要超市负责的话,说老人是在。超市里面出事的,其实吧,这样是道德绑架老人猝死的原因,肯定是因为他个人的身体原因,而不是因为超市的原因,超市是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这些人总是胡搅蛮缠的以这个理由去要求超市负责的话,那么这是道德绑架,超市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出于人道但是老人是在超市里面猝死的,所以说超市出于人道责任应该去赔偿一下,但是呢,这是要看超市的个人是否愿意去负这个人道责任,但是从法律上讲超市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也没有人能够去要求他去负责任,因为它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在法律上来讲,这个超市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但是至于人道责任,他是需要负人道责任,但是这个人头责任是需要超市自己去负责,没有人能够去要求,也没有人能够强求超市去负责,这一切就要看超市他是否愿意负这个人道责任,当然这个是仅凭自愿的,没有人能够去要求,还有就是这个责任也是由他们自主去负责,没有人去强迫的。
法律分析:人在超市意外死亡,超市没有什么责任。因为是意外死亡,超市没有过错,超市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超市才能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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