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林虽然在荧幕上成功塑造了“皇帝”这一形象,但因为国籍一直被诸多的网友的诟病,也常常拿来说事。抛去这些不说,张铁林塑造的“皇帝”角色也是十分有看头,演技自然没得说。私底下的张铁林十分喜好书法,不过很多人对他的书法却褒贬不一,至于其个人行为则在被曝出了“不友善”。
下车之后,张铁林和友人便径直向酒店大门的方向走去,不过没有行一会,便见得一个保安出来阻止两人继续前行。这位保安示意两人刚才的那辆路虎车挡住了别的车的车道,需要张铁林将其挪开。
疑似张铁林的男子和三个朋友同坐那辆车上,可能是在停车加油的时候,张铁林的一个朋友不小心剐蹭到了一名女子的车子,随后三个男子下车就和那个女子吵了起来。据女子透露,车上当时总共有四个男人,他们不肯接受女子的质问,想要马上离开,女子无奈就掏出手机想拍照留作证据。结果发现其中有一个男子长得像张铁林。
但这名男子很快也下车,直接否认了自己朋友的车有剐蹭对方的车子,还用手捂住了女孩的摄像头,然后自己也掏出手机拍下了女子的车牌。很快,四个人就和那个女子吵了起来,张铁林一只手搭在了司机的肩膀上,而那个朋友则双手叉腰,自信满满的样子,根据女子透露,张铁林等人还对她进行了威胁。
众所周知,张铁林作为一个老戏骨,在演技方面自然没话说,他最为大家所熟悉的角色便是在《还珠格格》中扮演的皇上,精湛的演技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业务能力上没话说的他被称为“皇帝”专业户,如今已经65岁的他还时常出现在大众视野里。
张铁林的个人工作室还晒出了他在自家书房写书法的视频,视频中的张铁林相较于早些年银幕上的他有些发福,上身穿着带帽外套的他下身搭配灰色的运动短裤,几米长的书桌上摆着很多已经写好的书法作品,看来张铁林的生活过得很是滋润。
张铁林在娱乐圈也算是一位德高望重的人物,无论是影视剧还是综艺节目,甚至是话剧,张铁林都是有着活跃的身影。尤其是“铁三角”的招牌更是响当当。如今张铁林张国立和王刚还到处巡演话剧,在澳洲就获得非常高的反响。
因为张铁林出演《还珠格格》的皇阿玛,所以也是被网友们的所熟知,至今为止网友们都还喊张铁林为皇阿玛,甚至很多粉丝们表示看到张铁林就会感到十分的亲切,因为张铁林在剧中的形象实在是相当的深刻,霸气且又暖心。
按照常理来说,这样的小事情挪一下车就可以了,毕竟保安做这份工作也是十分的不容易。可是张铁林却与保安一直在沟通,像是说到“很快就回来”,而且没有挪车的意思。要知道停车挡道这种事情是最为惹人讨厌的,如果没有急事的话还有的商量,一旦有了急事,就会导致心烦意乱,大打出手。
随后保安人员过来继续沟通,此时的张铁林表情显得有些不悦,双方更是产生了激烈的沟通,看到情况有些遭,张铁林旁边的友人也是在一旁帮着说话。两人沟通了许久,但张铁林仍然未有挪车的意思,此时的保安显得有些无奈,但也是没有办法。作为一个演员,张铁林的口碑还是不错,因此很多网友对此事都表示怀疑,他们不相信张铁林会去威胁一个女孩,觉得其中应该存在什么误会。
法律分析:车牌号只有和个人身份信息放在一起,才构成个人信息,单独的车牌号不构成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如果不涉及隐私,且使用人没有获利等情况的,一般不构成侵权。而且我国的法律主张的是因果关系,即目的和结果。所以首先要看拍照人拍照和上传到网咯上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曝光别人的信息,造成不良的后果,给对方带来经济或其他的损失,那么可能会涉及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但如果是无意的拍照,且这幅照片没有对被拍照的车主产生不良影响、有没有产生经济损失,那么也不属于违法,法律也不会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拍车牌号违不违法需要视情况而定:
1、拍出租车车牌不违法,只要不是非法用途。乘客拍出租车车牌,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没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可以拍照举报。
2、如果拍别人的车牌号不涉及隐私,且使用人没有获利等情况的,一般不构成侵权,不违法。
3、如果拍别人的车牌号是为了曝光别人的信息,造成不良的后果,给对方带来经济或其他的损失,则违法,可能会涉及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4、如果是汽车车牌拍卖,也是不合法的。
通常情况下,车牌号只有和个人身份信息放在一起,才构成个人信息,单独的车牌号不构成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如果不涉及隐私,且使用人没有获利等情况的,一般不构成侵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拍别人车牌不属于违法行为,损坏他人车牌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车牌号只有和个人身份信息放在一起,才构成个人信息,单独的车牌号不构成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如果不涉及隐私,且使用人没有获利等情况的,一般不构成侵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的活动、私密的信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只是单纯地拍车牌号,并不构成违法。车牌号只有和个人身份信息放在一起,才构成个人信息,单独的车牌号不构成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如果不涉及隐私,且使用人没有获利等情况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另外,还要看拍照人拍照目的,如果是为了曝光别人的信息,造成不良的后果,给对方带来经济或其他的损失,那么可能会涉及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