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房子是98年老小区的二手房,从3月1号起开始装修了。
装修肯定会产生噪音,影响左邻右舍的生活。为了打造良好的邻里关系,我们在装修之前就购买了十几份水果并写上贺卡,做成水果大礼包,对整栋楼的邻居进行了挨家挨户的拜访,通知他们我们要开始装修了,如果有问题可以跟我们联系。
正式装修开始不久,楼下的邻居开始给我们打电话,说楼上很早就有动静了(疑似师傅们早上开工太早),影响到他老公休息了。因为他老公上夜班到凌晨三点,早上就特别需要安静的休息。
那时刚过早上7点,老公接到电话后开始给装修师傅打电话,师傅说他们并没有施工,而是在收拾带过来的工具,听到我们的电话他们也就暂停了。
我们平时在外面租房子住,不可能天天去施工现场盯着。接到邻居的投诉后我们只能一方面安抚邻居的情绪,表示理解他们需要好好休息;另一方面也提装修师傅尽量轻一点,施工时也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操作。
过了两天,楼下的邻居6点钟就发来几段录音,老公打开录音一听声音是有点大,只能再次打电话过去给师傅,提醒他们声音轻一点。
师傅说他们并没有施工,而是起床后洗漱做饭吃了,客厅里面有拆除掉的垃圾堆在一起,他们走来走去不方便也不免有噪音。
而这次邻居是先上去跟我们的工人师傅吵了一架才联系的我们。这次接到电话后老公立马起床赶到工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只能各退一步,彼此体谅。
连续两次这样,我们也有些无奈了。楼下的邻居太敏感,一点声音也受不了,而装修师傅们屡次被投诉,心里也不舒服。
昨天下午1点钟的时候,老公正在上班开会,邻居又打来电话,说师傅下午1点钟就开工了,电钻声吵到他们午休了,应该是又上去跟师傅吵架了,师傅也没让她。后来还说知道给我们一直打电话也烦的,并要求我们几点出现,去看着工人。这次真的有点过分了,正常工作日的下午,他们不上班的吗?这样工人师傅也觉得自己的工作进度被影响了,老公再次打电话给工人时,他也不愿意听了,还说我老公耳根子软,邻居说什么就打电话,工程怎么进展。
下午婆婆去工地现场看拆旧的情况,顺便看有啥可以帮忙的,可以帮着收拾或打扫一下。待了十几分钟要离开的时候,对门的叔叔出来了,提醒工人在搬好垃圾后清理一下楼道,婆婆也答应了。后来叔叔又来了一句:“你们有扫把吗?没有我给你们拿!”这次把师傅激怒了,他直接怼回去说:“你说到这里打住,后面那句就别多说了。”对门的叔叔一听也火了,觉得自己好心好意提醒并要提供工具,却被这么不礼貌的对待,于是两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吵了起来,婆婆说两人差点打起来,又要找物业又要报警的,师傅都说不怕!婆婆只能在中间调解,帮着两头劝。后来实在是受不住了,婆婆也对装修师傅发火了,并提醒他能干就干,不要带着情绪。这次跟对门邻居吵架是非必要的,人家也是好心提醒。
看到婆婆怒了,装修师傅也冷静下来了。他就觉得楼下一投诉我老公就给他打电话,他心里不爽,带着情绪,所以对门邻居一出现他一点就炸了。婆婆提醒他要换位思考,我们花钱请你装修就是信任你,你工作累赚钱也不容易,装修本来是喜事,我们也是希望早点住上房子,所以请他不要再跟邻居吵架了,把我们的左邻右舍都给得罪了。毕竟工人直在这工作几个月就走了,而我们是要长期在那里生活的。
后来婆婆又去对门邻居家里道歉,说师傅不应该跟他们吵架的。而对门邻居也很善良,反过来跟婆婆道歉,说不知道那是我们的妈妈,也不该跟工人吵架的。说到装修的噪音他们都能理解,整栋楼除了楼下一家,其他人从来没有因为产生噪音来投诉的。他们也觉得工人的素质堪忧,说我们没有找好。我们是在某平台上找的设计公司,而这些工人是他们安排的,我们也没有机会进行挑选。如今装修产生了这么多问题,真的有点头疼。
我下班回家后听到这些事情后有些生气,前面是因为楼下邻居太敏感不好搞,后面则是因为装修师傅脾气太差,跟对门的好邻居进行了非必要的吵架,把我们邻居得罪光了怎么办?
后来老公安慰我说,他同事装修的时候也跟邻居吵架了,整个装修期间都在吵,装修完就不吵了。对于难搞不理解的邻居,也不要抱太大希望,因为以后生活还是各自的,冷漠就冷漠了,大城市就这样。而好邻居当然是值得维护了,我们只要把该做的做到位就可以了。
第一次搞装修确实没经验,这些事情都不在预期之内,当时都有些后悔买二手房了,装修起来太麻烦,还不如买毛坯呢。现在听老公这么一讲,心里也打开了,吵架这些都是正常现象,不要被它困扰就行了。也算是给自己的人生阅历又增添了一些料吧!
法律分析:业主和装修公司的纠纷可以寻找的部门包括:一、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可以向消协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热线寻求帮助。二、行业协会。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投诉到装修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三、法律途径。当采用各种方法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装修公司或商家对侵权行为予以赔偿。一旦认定为企业的过错,法院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企业也必须负起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装修过程中,瓦工的进场往往会引发一些矛盾。首先,瓦工的工艺技术水平不一,可能会影响到装修效果。业主对装修效果有很高的期待,而装修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选择技术一般的瓦工,这就可能导致装修效果达不到业主的期望,引发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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