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这位老人之所以残忍杀害自己的丈夫,就是因为她和丈夫在日常生活中矛盾很多,经常争吵,而且她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在案发的时候,正是她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在法律上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杀害了丈夫,而且手段残忍,但是她被判的刑并不重,这也是法官基于她的精神状况来判定的,对她已经是减轻了刑罚。
这位老太婚后和丈夫多有不和,经常吵架。在一次争吵当中,她情绪激动用力掐住了丈夫的脖子,因为丈夫患病根本不是她的对手,被掐身亡,而且她还还吞食了丈夫的肉,这些都是非常残忍的行为,本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经过鉴定,她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有免责的的规定,所以她才没有被判死刑。如果她是一个正常人,当时她可能也不会做出这样过激的行为。正因为她是精神病患者,在当时受到情绪的刺激,造成了她失去理智。她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意识有点恍惚的她对于杀害丈夫,生食其肉都没有什么感觉。
这也是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可怕和残忍的一件事,夫妻两个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该好好沟通化解矛盾,维持家庭的稳定和谐。这位老太因为有着精神疾病,常常言行不受自己控制,所以当她情绪受到或者受到外界刺激的时候是很难控制自己的,才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千万不要去刺激他,一旦他们受到刺激言行将不再受到控制,就算做了违法的事犯了罪,也会得到法律的部分谅解,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
作为家人应该多包容他们,当他们病情严重的时候,应该及时的把他们送往治疗精神病的专业医院接受救治,而不是像在身边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样,不但毁了别人和家人的生活,也让精神病患者身陷囹圄。
发生争执对方住院可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
如果伤达到轻伤或以上,受害者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这个需要依情况而定。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致人死亡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猝死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此次事故发生或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或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此次事故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某些老人平常计较的多,因为本身就是辈分比较高,而且生活经历多,经常有想提醒后辈的话,对看不惯的事情也就少了些许耐心。
还有一些老人上了年纪就会对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特别在乎,加之容易孤独,又大多被慢性疾病所折磨,不安全感比较大,心情烦躁起来就会是一个恶性循环
当然,老人也并不是总是这样,他们大多时候都慈祥和蔼,只是遇到特定情况比较坚持己见甚至有些许“顽固”,主要还是后辈能多点耐心去关注他们
河南信阳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的责任人应该是这位撞了小孩的老人家,虽然在等待警察解决纠纷的时间里,突然倒地猝死,但原因是他自身有疾病,而非被告人对他有肢体上的接触而导致的。
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是这样界定的,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而河南信阳的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1、河南信阳老人遇阻猝死案
网上有个段子说的是现在的老人都变坏了,网友们说不对,是坏人变老了。这话用来概括河南信阳这起老人遇阻猝死案的始末最恰当不过。事情的起因特别简单,在信阳的一个小区门口,一位老人骑着自行车经过,撞倒了一个小男孩,可是这位老人却没有下车看看小孩的伤势,反而要偷偷溜走,这时刚好被小区里的一位孙女士看到了,她扶起小男孩发现脖子受伤流血,上前拦住要溜走的这位老人,没想到老人开始用非常难听的话骂人,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的时候,这位老人突然倒地身亡。事后这位老人的家属把这位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正是由于孙女士的行为导致老人猝死,而小区的物业没有起到管理职责,要求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共同赔偿老人家属40万元。
2、见义勇为不是多管闲事
收到传票的孙女士真的是是十分崩溃,没想到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会招致这样的后果,老人的家属认为孙女士带着孩子在行人、非机动车辆通道处占道休闲、玩耍、打闹,对正常通行且身为残疾人的老人恶言恶语相向并阻拦不让其通行,对老人无礼纠缠最后导致老人情绪过于激动,心脏骤停不治身亡。并且说老人除了腿部有点残疾之外,并没有心脑血管类的疾病,老人的死因就是孙女士给气死的。一时间,网上各种说辞纷至沓来,让孙女士不是所措,甚至怀疑自己难道做错了?
面对老人家属的无理取闹,甚至动手打人的行为,最终法院给予了公正的宣判,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孙女士的言语没有过激,也没有和老人有肢体冲突,这位老人也是在一周前由于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刚刚出院,孙女士的行为对于老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小区物业也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个宣判结果可以说大快人心,声张了正义,让见义勇为的人不会寒心。
3、坏人变老了还是坏人
不是所有的人老了都会变得慈祥,宽容,通情达理,现在社会上有些老人的行为真的让年轻人都看不下去,这难道是社会的压力让他们变坏了吗?网友总结得比较到位,就是坏人变老了,这些人年轻的时候也不是什么讲道理,有素质的人,老了之后只会倚老卖老,以为自己是老年人就必须得到所有的尊重,礼让。可是对于这样不讲公德,撞了人就想跑,跑不掉就骂人的行为也应该礼让吗?难道老年人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就可以为所欲为?这个判决结果告诉这些人,不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谁都不能够混淆视听!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真的是一颗心落了地,起码这个结果让所有人都明白一个道理,一个健全的社会,除了法律的制裁,还有道德的约束,路见不平,见义勇为绝对不是多管闲事,而是我们作为中国人的一个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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