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跟隔壁邻居吵架,对方突然拿着镰刀过来,我妈正当防卫,对方被打伤了,到底是?

我妈跟隔壁邻居吵架,对方突然拿着镰刀过来,我妈正当防卫,对方被打伤了,到底是?,第1张

这个没有什么大的关系,这类案件不能算正当防卫,由于没有大的伤害,基本上按拘留就可以了,邻里间的斗嘴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只是轻伤的话当地公安机关不会上岗上线的,查出谁的责任大基本上就负全责了,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母亲是属于防卫,但是因为什么调起的争斗没有描述,无法判断是都有过激的刺激对方行为,不过基本没有什么大问题教育一下,如果是对方过错需要赔付一点医药费,如果是己方原因那就医疗修养费用都是你们的,邻里之间没必要闹的这么凶,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和谐共处才能身心愉悦,天天闹心的事多自己也过的不快乐!

2010年3月28日,安徽省合肥教师新村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在省城某著名房产公司任财务总监的李某被邻居方一杀害并肢解。警方经过缜密的侦查,成功锁定家住李某楼上的犯罪嫌疑人方一并将其抓获,经审讯,方一如实交代了其因琐事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方一,男,案发前任合肥市某校教师。1997年从名校毕业,后在合肥市某中学教书。2002年,因经济压力方一辞职南下深圳淘金,此后曾换过多份工作,后因做生意失败于2008年再次做回教师。

2010年3月28日上午,家住合肥市瑶海区教师新村B区某栋603室的方一下楼路过受害人李某家门口,两人因因垃圾堆放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争执并打斗,在此打斗过程中,李某咬住方一的右手手指,之后方一捂住李某的口鼻并掐住其脖颈致使李某死亡。

随后,方一将李某的尸体拖进家中,为避免行迹败漏将其尸体进行肢解,后将李某的尸块分别装入几只塑料袋内并藏匿于其家中的储藏柜中。事后,方一盗走李某的挎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并化名“李长东”前往合肥市某骨科医院治疗其手上的伤。

据了解,方一在将受害人李某杀人碎尸,使用李某的手机支开其妻子成功逃亡。之后还当作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在家烧饭、晒被子、到邮局寄钱等,在众人怀疑他之前潜逃,并联系他人释放“烟雾弹”迷惑警方,可见其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最终警方经过缜密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方一并横跨江苏、湖北、广东、上海等地艰苦追踪,于2010年6月1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浑镇将其抓获。

2010年12月9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方一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进行分尸,杀人后又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方一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4769元。

宣判后,方一提出上诉。2011年3月2日上午,此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8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方一执行死刑。

相信“三尺巷”的故事大家都有听说过,“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成为自古以来解决邻里关系的典范。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互相谦让,相互包容,只有这样在发生突发情况时才能得到帮助,大家才能和平共处。

你应即时到公安机关去自守,把情况如实说清楚,并按照他们的意思办,如果让你留下你就得服从,总之,你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把杀人犯及时抓到,公安机关会根椐你对此案所起的作用,应该如何追究你的责任,要相信他们会据情依法处理的。千万不要回避。你要相信法律,相信公安机关。

一你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二在处理事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注意保证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1保证自己的防卫行为跟加害行为相当。

例如对方人数众多,我方拿刀等凶器自卫则相当;对方和我方人数对等,对方赤手空拳我方拿凶器则不想当。

再例如对方动手打人,我方的限度也以相当为宜,如果用刀将人砍成重伤,则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保证自己的防卫行为在对方加害后及时停止。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阻止加害行为的继续发生。所以当我方行为已经足以制止加害行为,尤其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则应当立即停止防卫行为。

这一点在实际中很难把握,也导致我国法律实践中只有极少数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3千万不要在对方动手之前动手,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三不要逞一时之快,以后遇到同类情况最好报警处理。

不犯法,一般的骂人行为,例如轻微骂几句,但不存在强烈的、刺激性的,如果对方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如果强烈的、刺激性的言语攻击,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违反法理精神,虽然不违法,但是需为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正常情况下,应当民事责任。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言语刺激,致人喝农药死亡。

  2013年10月3日上午,刁某与房某因一棵高粱发生纠纷。次日早晨,刁某及其丈夫万某再次与房某、陈某争吵,房某、陈某以“你就是喝农药死在我家也与我无关”等各种过激言语刺激刁某。

  10月5日中午,气不过的刁某喝下农药后来到房某、陈某家。发现刁某身上有农药味并出现呕吐现象后,房某、陈某并没有进行救助,后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判令房某、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受害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服农药自杀的行为负责,但被告的言语刺激是受害人采取自杀行为的诱因,被告不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失去最佳抢救时机,上述多种因素的间接结合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侵权人房某、陈某的言语刺激行为仅为诱因,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更多地是由于其自身放弃生存权,故法院综合案情判定由房某、陈某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老汉因柴禾与邻居吵架被骂死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年逾六旬的顾老汉和邻居顾某在家门口吵了起来,起因是前一天两家人都在门前空地上晒柴禾,顾某怀疑顾老汉误收了自己家的柴火,而顾老汉矢口否认。

  当天,周围不少邻居都听到二人互相咒骂的吵架声。之后,顾老汉独自来到附近老年活动室坐了下来,很快满脸通红、大汗淋漓,不久竟昏死过去,后众人迅速通知顾老汉儿子将其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专家进行了咨询,但因缺乏必要的医学检查及详尽的病历记载,无法出具鉴定报告,只能根据现有材料提供倾向性意见,认为诱发性因素参与度拟为5%至15%。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判令顾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支付顾老汉家人235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双方起争执,一方猝死的事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发生争吵的先前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吵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骂人者有过错,则只能依据公平原则,由骂人者给予一定赔偿。而如果骂人者明知对方存在潜在疾病而故意追求对方死亡的结果,那就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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