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紧张,不让进就堵路。你们那里是怎么解决的?

小区车位紧张,不让进就堵路。你们那里是怎么解决的?,第1张

我所居住的小区,属于比较早的那种多层建筑,最高六层,地上有行车道路,在不设置停车位前提下,可以并行两辆车。后来随着入住率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物业不得不在路侧增设临时停车位,就是划线那种。虽然车位紧张,但是我们小区从未发生过堵路现象,一方面小区内车位较多,一方面地下停车位也卖的差不多了,还有一个就是小区外有大片的空地,到了夜晚很多商铺关门后,业主就把车停在商铺门前。

如果出现堵路现象,我想物业为了防止其他车辆无法进入小区,尤其是买了车位的那些住户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他们就会让堵路车进入小区,反正找不到车位就会出来的,找到了也都是临时停车位,谁都可以停放。也就是说,物业没有必要因为车位问题与车主发生纠纷。

题主说的情况有点牵强,车位紧张,并不能说没有车位了,为什么不让车辆进入?除非是小区内车位是需要交费或者购买的,否则免费的车位只要还有位子,就应该让车辆进入。这个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彻底解决,地面就那么大,车位就那么多,而车辆比车位多得多。

我们这里地库是月租固定车位,地面临时车位不固定。

开始几年没问题,有车的人不多,又多停地下车库,地面车位不紧张。

后来没车的买车,有车的买第二第三辆车,车位就眼看着不够用了。而且,即使是工作日白天,大概也有多半车停在那里不动。只有长假,才有一些空位。

初期是晚上下班地面停满车没车位,保安怕堵路就不让进,于是有业主就吵架甚至停车堵门,发生过多次。

车实在是太多了。没地方停。停小区外路边,贴条一次罚500元。

业委会和物业都没办法。吵架堵路理由也很正当~都是业主,凭什么让他进不让我进?

既然挡不住,后来只好晚归的车都进来,从里面开始,非字形停车的,就停在两排车的中间,单侧停车的,就停在车头前面,把路堵得死死的,钥匙放在保安室。

夜里里面被堵住的车要出去,要等保安往外挪车腾路。最多时挪车要等40多分钟,等不及的就自己打车。

至于消防通道,虽然停满车,但都有牌子提示~请勿堵塞消防通道。从高层窗户往下看,地面全是车,看不见路。

业主们表示没脾气,因为很公平。

不少小区都这样。

搞堵路就应该拘留,本人是这么看的现在人的攀比心都很重,对于现在公共交通越来越便利的趋势来看其实对大多少人来说 汽车 并非是生活必须品,有的买车也是着实要勒紧腰带的,都是从众心里和虚荣心在作怪,既然买车了而且买车的人很多那就应该通过调控用车成本来限制车辆数量,有些喜欢占便宜的人即使是在低的停车费用也不想交,这就要通过严格的管理来约束,另外小区不是停车场车多了占用公共空间对于没车家庭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小区停车位应该拍卖价高者得是最好的,这样没钱养车的或一毛不拔的车主就会多多想想了,规矩是有的关键是执行的问题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应该从严惩处绝不迁就。

在西安市曲江新区大多数小区都是不设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多在-两层,且开发商建设的权属车位都是只卖不租,下手购买车位早的人都有了车位,也不排除一个业主买多个车位。大城市区位好的小区车位比较紧张,小区内无法调和。车位价也是逐年上涨。据知情人说2013年小区交房时车位价15万元,到现在车位价50万元要买还没有。有个小区私人车位出租价都1100元/月。

所以,无车位的车辆只能是“打游击”停车,被罚款是常有的事。

要想有车位必须早下手买,其次是搬迁到有车位出售的地方居住。 社会 公共停车场数量有限,不能满足私车发展的需求。所以,计划买车时要先考虑车位的问题。

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可以借鉴下列方法加以改善:

1,对已售但未使用的车位,业主可以提供车位租赁服务,以及为业主办理合租车位的活动,提高车位使用率;整合地下地面两种资源,物业公司可以对现有小区道路进行划分(需至属地派出所申报方案)、指向,实行单向行驶循环,规划临时下客、卸货区,对重要消防路段禁停区域设置停车障碍。如此一来,小区也能更好地整合资源,划出更多的路面停车位给业主使用;

2,给业主自用车辆派发临时停车卡,对小区内有车的业主实行一户一卡制度,就近临时停放。对进入小区的无临时停车卡车辆计划实施限时收费制度,减少无关车辆随意进入小区占道停放的现象;

3,利用一些靠近住宅小区的商业综合体的停车场,比如白天到晚上的时段是商业停车,深夜到早晨租借给住宅小区停车。而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白天也可以租赁给商家使用,错开时间,互惠互利,也能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停车资源。

不过,各个小区的地理位置和结构组成都有差异,还需物业公司因地制宜,找寻出适合本小区的解决方案。

以上建议纯属个人看法,若有不同意见,欢迎关注评论。

我们小区也是停车位紧张的很,原因是物业收取外来车辆的钱,小区周围都是商店,,还有其他小区地方小都停在我们小区,外面一小时6块钱,这个电信公司就在楼下,光电信公司停的车就不少,中午吃饭时间那些员工都呆在车上休息玩手机,本小区的车都停不下了,物业那帮贪财鬼光知道收钱,

小区地上停车位可以免费停车,也可以租赁,收益属于全体业主,这是最公平合理的。地下车位有属于开发商的,也有属于人防办的,可买可租。不租不买,想免费停车的人很多,停车位满了不让业主进车合理合法。有的业主堵路,可以报警,这种行为属于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 秩序,可以拘留。

当初买房的时候,你们都想过没有,高层住宅小区,有多少户,多少停车位,多少钱一平,7千多和一万的,不是在一个等级,买房的时候要综合考虑清楚,不要盲目跟风,房子是长期住的,车位少,住户多大家都交停车费,你们都是本小区的,不让进出小区,车还要停在路边,有道理吗?麻烦的事情就开始了,像这样的小区住着都闹心。

我们小区太原市城南都是嘉园二期车位只卖不租,停车成了大问题,外面道路两边都是车有时候都影像交通,交警也老是贴单子。可小区就是不让业主租车位,地下停车场空空的。

我这里也发生过 不交停车费。然后把车堵在小区门口 上班 下班 进退两难。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管理常见纠纷

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人马”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在无合同约定并无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管理企业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由业主委员会责成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现行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责成相关业主支付其应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提供物价审核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认定乱涨、滥收,业主有权拒付。 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四、物业管理企业违约

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属于违约行为,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将物业共用部位自营或出租他人经营或安装广告牌的,应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设置经营性设施,应当征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一部分应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另一部分应纳入维修基金。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的,因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其发包行为应认定无效,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为迫使业主交纳管理费,在业主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经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此类纠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物业管理费主要分为为业主提供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业主仅拖欠公共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不能采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物业管理企业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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