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女子在机舱内大声斥责乘客在飞机内使用手机并报警,随后警方带走相关乘客进行调查。
该事件视频经网络传播后引发关注,一方面人们质疑“国航监督员”这一职位,另外有人认为该女子在机舱内斥责其他乘客并报警等“激动”行为是在扰乱公共秩序。
曝出此事的编剧李亚玲在微博上表示,相关乘客被警方带走后滞留7个小时。
“一句话,就要耽误几个小时在机场吗?”作为一个安检行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来说,这事和安检人员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首先说说安检的作用是什么,安检其实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可以严格的筛选乘客的个人物品与身份,安检的最重要的作用是震慑与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因为只要恐怖分子或者不法分子想犯罪,无论如何都会想出来办法,所以,安检的最主要作用就是震慑,使得一般的不法分子从心理上增加负担,觉得在车站或者机场门口就有可能暴露,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被终止。
再一个,现在的安检基本上都有扫描机,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分子的携带成本,如果没有安检的存在,可能不法分子随便就能带个炸弹汽油枪支之类的破坏公共安全。但是有了安检机的存在,不法分子就要想办法把违规器具或者材料进行伪装,增加了犯罪成本。
但是,事件里面的这种神经病,是无法审查出来的,因为安检并不查病例,一些机场可能查犯罪记录,但是没听说有机场查病例的,而且病例并不联网,如果病史也联网的话,国家的负担会很重,也会招致很多群众的反对。再者说来,现在的公共交通,不光是机场,还有地铁,高铁,本身就已经满负荷运转,如果安检要查的东西很多,就会增加更多的进站时间,这个度很难把握。
国航社会监督员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好像实行了一段时间就停止了。这个也不是什么职位,是来监督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的,不是对其它乘客指手划脚的,有人拿着鸡毛当令箭了。
随后14日晚,国航宣传部部长徐彦纯称:“牛某某并不是所谓的监督员,只是普通员工。她曾经是一名空姐,因患有精神疾病,很久都不工作了。”
网友表示不接受国航给出的解释:什么时候精神病这个词成为损害公共秩序无罪的保护伞了?那是不是人人都可以开具证明,出问题后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不是出自本意,自己不知道云云
因为有精神疾病,国航作为央企也不好开除她,只能这么养着,还给她作为国航员工应有的待遇,就是这样的纵容让她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面对这种人,就要依法处理,不能怕麻烦。遇到问题及早解决,社会公共秩序才会安稳
所以,这个精神病能够大闹机场,和安检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选择站在乘客这一边,因为国航所给的解释有一种含糊其词的意思,他没有说清楚对于这位员工他要如何处理,因为员工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但是和她乘坐飞机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他一味的护犊子,让我们感觉是一种偏向自己员工,而不讲道理的感觉。
为什么不能够把精神病的行为限制一下?现在我们已经听到了很多社会中因为精神病给社会治安造成威胁的事例,即使是因为她是国航之前的员工,但是这个并不叫苦衷。这位监督员在机舱内指责乘客时频频说出飞行安全,但是他这种在机舱内大闹的行为,难道没有影响安全吗?单位知道她有这种疾病,单位就应该多加预防,首先应该给她的行为做一些限制,否则的话,全体乘客的公共安全问题谁来保障?难道就因为她个人关系就要给全机舱的人一种威胁和挑战吗?
所以说问题更大的应该在国航方面,乘客他的问题是拿出了手机,但是对方的处理方式确实很让人心寒,航空公司的机长是可以禁止有精神病的人上飞机,但是国航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位监督员在讨伐乘客的过程中,口中说了很多专有名词,难道这个对于乘客不也是一种威胁吗?因为更了解,所以更擅长!
所以说各个航空公司一定要加以警戒,对于这种事情一定要多加注意,否则的话乘客的公共安全问题谁来保障?
精神病患者在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前提下是可以乘坐飞机的,但是要有相关的监护人员陪伴之下才可以乘坐飞机,而且在国航官方回复对于国航监督员的回复之后,出示了一份精神鉴定报告,称所谓的国航监督员有精神病。
首先我们作为大众对于这个问题要保持理性的分析,国航监督员患有神经病这个事情,国航在之前是否知道。也不禁让人好奇,这位神通广大的牛某,背后是哪路大神,甚至可以让国航高层出面,讲出有难言的苦衷这种话,而且这意思不禁是有利诱,甚至还威逼,看来能量不小,否则我不信一个这么劣迹斑斑有前科的主,国航这么大一公司,养了那么多法务人员,对一个普通的社会闲散神经病没有正常解决途径,连高铁霸座都能上黑名单,
飞机对于这种神经病患者没有确定的相关法律。还有更多的人提到,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我认为该说法不完备。因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犯罪时必须正处于发病时,且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都能免予行政处罚或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国航提供关于她精神病的信息,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有国航自己妥善处理,并且出面给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毕竟已经受到了大家的关注。
我认为精神病患者可以不为自己做的负责,因为这是无意识的情况下,但患者的家属应该为病人的所作所为负责,因为没有做到照看病人的义务。
为所欲为的前提是意志自由。人类没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人类有限的相对意志自由,其边界是有限的理性能力、有限的认知能力,更受到肉体的影响。只有假想中的上帝是自由的,拥有无限的能力,是一切除他之外的目的因和动力因。
在这个意义上,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因为神经/精神的病理性改变,他/她的意志自由被进一步削弱了,视其病情程度严重,意志自由被相应限缩。他做出某种行为,并不是出于审慎的决定,而是不得不然。
尤其是,得考虑到,失去自知力的患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我们做梦的时候,我们能感受到自己,但是不能控制自己。我们并不是为所欲为的,甚至我们只能“经历自己”而不是“把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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