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出现问题 怎么解决?

夫妻感情出现问题 怎么解决?,第1张

1、自我反思:

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都要冷静下来,对自己进行反思,想想自己做得对不对,是不是没有考虑对方的感受了,是不是自己也太急躁了,从自身找缺点,这样会降低减少自己的不良情绪。

2、换位思考:

感情出现问题了,就要学会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想想为什么要争吵,有必要争吵吗,对方所犯的错误是不是原则问题,需要抓住不放吗?这样想想就会让自己气消了很多的。

3、列举优点:

出现矛盾后,双方要学会多想想对方的优点,想想当初自己为什么会选择他(她),列举对方的优点,想想以前两人一起开心的事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想成为优秀的情感调解员除了必须掌握的专业心理学基础知识,和必须能孰练应用的心理咨询师技能技巧,作为情感工作者,我们跟来访者最基本的沟通方式就是沟通交流。可以很好地去倾听来访患者的诉说,不去打断来访者的叙述,保持对来访者的尊重是每一个心理咨询师需要具备的基础能力。在倾听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从来访者的述说中去判断,而且还需要观察来访者的表情神态,语音语调等非言语信息,来判断其心理状态。

对人性感兴趣

想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心理咨询师,我觉得对人性感兴趣也是最基本的。充分的对人性产生兴趣,才会更愿意去探索人性,去钻研。

对痛苦的敏感度

在患者来访时,一定是带着一些心理问题或者心理痛苦来的,患者可能很难将痛苦表达出来,或者藏于心中难以启齿,作为一个心理咨询师我们要有对痛苦的感知,要了解患者现在可能所经历的痛苦,从而给到患者最正确的疏导,去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痛苦,将患者的痛苦减少到最低。

结束语

有人说心理咨询师是心理垃圾的“垃圾桶”,这话并非完全错误。身为心理咨询师,我们在跟来访者交流沟通时,不仅会减少来访者的痛苦,我们实际上也会或多或少的吸收一部分来访者痛苦和负面的心理状态。如果不对自身的状态有充分的觉察,不去及时释放缓解心中的痛苦与负面能量,积久成疾,我们也是会产生抑郁,焦躁等负面情绪甚至心理疾病的。所以,作为心理咨询师,及时的释放心中的痛苦与压力,对自身状态的关注,定期去寻找督导和专业支持,定期进行调整与休息是必要的。

没有。《金牌调解》是江西卫视推出的一档演播室对话节目,是全国卫视首档电视调解类栏目,由章亭担纲主持,其中一期的案例是“媳妇没给婆婆做饭,婆婆让儿子离婚”,因为婆婆的阻拦,两人并没有复婚,调解案例以失败告终。

 随着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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